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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征信  [作者] 张海霞  蒲艳  
自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来,我国金融业的垄断行为受到反垄断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的双头监管。由于管理权限、工作范围和工作方法、专业性,以及政策目标侧重点的不同,协调两大机构的关系和执法权限,使两大机构最大限度地发挥有效力量成为金融业反垄断有效执法的关键。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白让让  
2018年以来,世界主要经济体掀起了一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立法执法热潮,政府行业规制机构参与其中,单独或协同监管平台运营商的反竞争行为。学术界对这种以行业规制代替反垄断执法的现象,是否会妨碍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建立、削弱反垄断法的权威性等问题存在争议。本文从反垄断监管实践和平台经济特性出发,分析了行业规制机构监管平台经济的原因、优势和弊端,并以加快建立平台经济“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为目标,构建了反垄断执法主导与行业规制协同监管模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金融监管机构对阿里巴巴集团相关行为调查、处罚和救济的实践,是中国政府监管平台经济的模式创新,也证明反垄断执法主导与行业规制协同监管模式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史岩  
在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维护中国银行业的公平和有效竞争,对涉嫌损害竞争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已成为当前中国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然而,由于反垄断机构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在执法和监管过程中职责不清,削弱了《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阻碍了金融市场化的改革进程。通过对两机构监管职责进行比较,总结两机构的国际协调经验,最后提出了我国两机构关系构建的政策性建议。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林林  
近年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关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在广东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坚持供给侧改革方向,立足广东省实际,在推进价格改革的同时,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完善行为规则。去年以来,全省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近2000件,实施经济制裁总额2.8亿元,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职能作用。
[期刊] 经济纵横  [作者] 唐要家  唐春晖  
“数据垄断”是平台经济反垄断的重要争议问题之一。在数字经济中,数据既是资源也是资产,数据的经济属性说明原始数据通常并不会产生“数据垄断”问题,但在数据采集与挖掘利用中,数据持有人可能会实施各种基于大数据的反竞争行为,扭曲市场竞争和阻碍创新,因而“数据垄断”行为应成为反垄断的重点。反“数据垄断”政策应构建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多法协同体制,合理权衡竞争、隐私和创新目标,将数据、算法、平台作为政策重点,实施分类治理并注重市场化数据共享机制的作用。反“数据垄断”政策的核心是确保原始数据的开放接入,为此可实施个人数据可携带权、鼓励消费者授权的批量数据接入、特定情况下的强制性数据接入、互操作性政策等反垄断监管政策。
[期刊] 征信  [作者] 陈彦达  
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面临反垄断理论和技术、监管时效、监管力量、监管协同、执法威慑、执法监督等方面的挑战,数字经济时代更加突出。借鉴欧盟反垄断监管经验,建议采取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创新反垄断监管理论和技术、加强反垄断事前监管、整合反垄断监管力量、加强反垄断监管协同、提高反垄断执法威慑力、加大反垄断执法监督力度和提高反垄断监管透明度等政策措施,加强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
[期刊] 国际经济评论  [作者] 金善明  
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随着平台经济的兴起而逐渐成为全球关注的话题,如何有效规制平台经济中的垄断行为是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进程中无法回避的课题。平台经济领域确实涌现了诸如“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封禁”“自我优待”等行为,但究其本质来说与既有反垄断法调整的垄断行为并无二致,可通过法律解释操作机制将具体个案涵摄于相应的条文规范之中。然而,这其中仍面临不少挑战,对平台经济的认知、对现行反垄断规则的解释以及经济分析的应用等因素都可能制约反垄断监管的效果。因此,优化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规则和机制确有必要,但首先应对平台经济开展市场竞争状况评估,明确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状况和垄断问题,在此基础上以修法为契机明确国家鼓励平台经济发展的态度并以指南或部门规章等形式完善相应的监管规则,充分发挥经济分析的积极作用,以切实提高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的质量和效果。
[期刊] 管理现代化  [作者] 谢运博  陈宏民  
对互联网企业横向合并的反垄断监管存在几大难点,包括营业额、市场份额的计算存在争议,勒纳指数、假定垄断者测试不能直接适用,相关市场难以准确界定。监管机构可以淡化对市场份额的关注,重点监管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常柳溪  
平台经济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畅通经济循环具有重要作用。随着主导平台公司的增加及数据使用广泛化,相关反垄断监管和数据规制也愈发迫切。在分析平台经济下的反垄断监管问题和平台经济下的数据规制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平台经济下反垄断监管和数据规制之间的联动效应,以及该效应如何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障用户权益、推动产业发展及促进国际合作,以期为平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指导。
[期刊] 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白雪洁  娜梅雅  
传统反垄断经济理论和监管体系已经难以适用于数字平台企业,且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在数字平台经济领域中呈现出许多新特征,这就要求对数字平台企业的反垄断监管研究要回归到市场力量这一核心问题上。本文认为与传统市场力量相比,数字平台企业围绕数据资源而形成的市场力量是其特殊性的根源所在,并且这种市场力量可以分为斯蒂格勒式和贝恩式两种形式,分别对应于对自身价格的直接控制能力和实质性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的能力。对这两种市场力量的区分,有助于探究传统反垄断监管体系在数字平台经济领域适用不足的原因,并进一步明晰当前对数字平台企业的反垄断监管思路,推动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相结合,从而更好地促进数字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梁颖琳  
构建宏观审慎监管的制度框架已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议题,而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实施涉及多方面的利害关系,因此急需解决金融业监管的协调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自2007年以来国际和国内金融监管趋势的变化,并阐释了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内涵及框架;其次分析了国内金融业协调监管的现状和不足,进一步说明了金融业协调监管机制的必要性;最后分别从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效结合、宏观审慎监管与宏观政策的协调配合以及宏观审慎监管的国际间合作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的协调监管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期刊] 国际经济评论  [作者] 袁嘉  
德国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走在世界前列,例如率先发布系列研究报告、积极执法、全面修法。德国竞争政策制定深受弗莱堡学派影响,重视构建经济秩序,坚持有限国家干预原则,强调垄断者的特殊义务。德国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的成功之处在于重塑了更注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体系,优化了禁止滥用市场力量制度,并有效规制了数据垄断行为;不足之处在于并未让德国本土的数字平台企业发展起来,无法保障数字主权。中国应吸取德国的经验和教训,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开展数字经济时代竞争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正确看待和处理数据问题,合理优化与平台相关的反垄断监管。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李希梁  
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在给反垄断监管带来挑战的同时,也促进其对反垄断监管的正向赋能。人工智能赋能反垄断监管的出现既有源自反垄断内部制度的局限,也有来自外部技术发展的推动。尽管人工智能赋能反垄断监管存在数据偏见、算法歧视和责任不清等风险,但可以通过明晰人工智能的辅助性定位、限制应用场域和语料获取等举措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在具体实现路径上,可探索在线索收集阶段建立垄断风险筛选预警系统,在调查评估阶段运用数据分析和模拟实验精准界定相关市场,运用穿透式识别方法评估平台经济领域的市场力量,运用数字孪生场景式模拟技术评估竞争效果,在法律责任阶段建立行政处罚智能裁量系统。
[期刊] 国际经济评论  [作者] 江山  
二十多年来,美国反垄断法的消极实施,放任了由垄断行为造成的市场集中度升高、竞争减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重新激活了反垄断的民粹主义,也推动了美国国会的数字市场反垄断立法议程。反思美国数字市场监管方法与观念,长期以来反垄断法解释的学派化形成并固化的错误成本假定是症结,影响了数字市场监管的决策依据选择。当前,美国立法议案推动的从行为规制向主体规制的模式转变具有积极意义,但结果和成效均有待观察。对中国而言,更为关键的是明确数字市场反垄断中维护市场竞争的核心目标,在现行《反垄断法》结构下充分纳入数字市场相关考量因素,并确立数字市场反垄断法解释与适用中漏判成本大于误判成本的决策前提。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唐要家  唐春晖  
有效的数字平台反垄断体制需要基于平台垄断的独特规律和竞争损害。数字平台垄断势力形成的基础是数据驱动的网络效应,平台垄断势力具有多层次性,表现为绝对垄断势力、相对垄断势力和生态垄断势力,会对消费者、商家、竞争平台等产生多重经济社会损害。以事后查处违法行为为主的传统反垄断体制无法有效规制平台垄断势力,无法充分实现保护市场竞争和增进社会福利的目标。因此,数字平台反垄断应重点强化事前监管,构建“事前监管+事后执法”反垄断新体制。“事前监管+事后执法”反垄断监管并非传统的行业监管,依然是市场监管,维护普遍的市场竞争是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职责和目标。在“事前监管+事后执法”反垄断新体制中,事前监管与事后执法是互补关系,可以实现最佳执法效果。为从根本上消除数据驱动的平台垄断势力,构建规范、透明、可预期的数字平台反垄断新体制,事前监管应确立以安全、公平、可竞争性为核心的有限多元目标,主要针对具有强垄断势力的平台,重点明确强垄断势力平台认定标准与合规经营行为规则,创新以赋能消费者、促进数据接入、对数据整合利用实施结构性限制为核心的反垄断监管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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