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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陈磊  
《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作为中国首部颁发实施的临时仲裁规则,拓展了临时仲裁适用主体的范围,突出体现了仲裁庭的独立地位与机构介入的重要补充作用,设计了临时仲裁向机构仲裁的转化规则。但其仍然存在效力位阶较低、缺乏相应设计避免仲裁机构的不当介入影响、缺乏临时仲裁第三方监督程序规则等瑕疵与缺陷。自贸区应尽快取得过渡性立法,解决临时仲裁与《仲裁法》冲突问题;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仲裁程序推进间的关系,完善仲裁机构的介入机制;明确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撤销程序,建立临时仲裁员违反信息披露及回避等义务时的责任制度;明确将法院作为临时仲裁程序的第三方监督主体,同时规定法院监督职权行使的范围、边界与程序,强化临时仲裁结果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何悦涵  
党的十九大报告助推中国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大潮奔涌而来,昭示其在深化自由贸易港法律制度变革领域的历史使命。临时仲裁制度即在这种特殊背景下呼之欲出,契合灵活性、多样化、自主性和便利性的自由贸易港争端解决诉求。临时仲裁系舶来品,但在国外已盛行百年,其为中国自贸试验区提供了有益借鉴。由此,《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率先予以移植并取得了初步成果,为自由贸易港的引入提供了实践经验参照;《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也为如何保障其顺利运行提供了方向参考。尽管如此,临时仲裁制度引入自由贸易港仍面临诸多挑战:立法形式如何选择才得以契合自由贸易港"特殊经济功能区"的地位,仲裁与司法机构的介入尺度若出现纰漏将削弱临时仲裁高效便捷的优势,高素质临时仲裁员亦存在缺口等。对此提出相关建议,包括参考自贸试验区立法形式在自由贸易港内以特殊立法授权实现临时制度的"有法可依",将仲裁与司法机构定位为服务者,并通过免签、追责等机制保证临时仲裁员数量与质量,藉此填补自由贸易港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罅隙。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范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意见》与《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的施行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意味着临时仲裁制度开始在我国自贸试验区得到落实。当前我国临时仲裁制度面临以下困境:仲裁协议的“三个特定”构成要件规定不明确,适用主体范围具有局限性;临时仲裁裁决和机构裁决之间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衔接体系,仲裁庭的自主权也容易受到司法的过度干预。这些困境背后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一,历史原因导致我国临时仲裁的观念落后,进而带来立法上的滞后;其二,由于未找到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相应的制度定位而引发相互竞争和排斥。为了突破困境,首先,通过渐进修法和释法确立临时仲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确立其合法性基础;其次,完善临时仲裁制度的具体规则,主要应明确“三个特定”构成要件的具体要求,明确仲裁庭的法定权限,保障仲裁庭的自主性;最后,推动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的有机结合和错位发展,确保临时仲裁制度在施行中可以充分彰显其制度特色。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张圣翠  傅志军  
临时仲裁在境外长期是民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手段并为一些国家或地区带来了重要的外汇收入,该种仲裁在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运用得尤为普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底发布的承认涉自贸区临时仲裁的司法意见无疑是新中国仲裁法制发展史上的一项重大进步。然而,该司法意见中的三个术语表述不仅非常模糊而且对临时仲裁其他事项也无任何规定,为此,我国人大常委会应授权地方直辖市、省或自治区级人大或其常委会进一步对涉自贸区临时仲裁的仲裁地、仲裁员、仲裁规则及临时仲裁庭发布保全措施和临时仲裁裁决撤销等事项作出细化的创新规定。其中的创新模式应是按境外惯例采用与机构仲裁制度混合规定的模式,且不宜完全参照《示范法》模式,而应在博采境外仲裁制定法特别是非常有仲裁吸引力的国家或地区规定之众长的基础上创新出更优的规范。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裴长洪   倪江飞  
制度型开放是我国在国际经贸规则重构背景下,塑造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主动选择。为履行入世承诺,我国积极对标WTO规则,采取修订和完善国内经贸法律法规,大幅度削减贸易壁垒等措施,拓宽了制度型开放的实践领域。党的十八大以来,作为制度创新“试验田”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投资便利化、贸易便利化、金融创新、政府“放管服”等领域取得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型创新成果,为扩大对外开放和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有效探索,积累了经验。与此同时,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面临诸多问题:在以服务业开放为标志的诸多领域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比仍有差距;集成性、系统性的制度创新还不多,而个别的、单领域的创新成果有待总结完善;服务国家战略的能力有待提升。为此,需要在更积极地对标全球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同时,先行探索国际经贸领域前沿议题的治理规则,成为国际经贸规则的引领者;提升系统集成创新和协同创新水平;从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容增量、加强内外联动、增加与对外战略安排的契合点等方面提升服务国家战略的能力。
[期刊] 经济体制改革  [作者] 黎峰  
在梳理自贸试验区186项改革试点经验及实践案例基础上,以CPTPP文本为参照,将国内制度创新成果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逐一进行比较。研究表明:中国在贸易便利化、投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公开四个领域的制度创新已取得重大突破。国内体制机制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仍存在较大冲突的领域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有成果但仍待进一步深入的领域,如服务业开放领域;有涉及但缺乏重大成果的领域,包括环境标准、争端解决机制、中小企业、竞争政策和国有企业、电子商务等;未曾涉及且难以开展的领域,主要是劳工领域。鉴于此,应以高质量自贸试验区建设加快国内制度型开放,推动国内制度与高标准国际经济规则融合。
[期刊] 财经科学  [作者] 杨建学  
随着2002年《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正式启动了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简称CAFTA)的进程。扩大投资领域的合作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内容之一,但从东盟国家的实际情况看,大多缺乏稳定的投资环境和规范的市场机制。为此,在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发现该区域内国际投资保护制度中的缺失,从而完善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环境和机制,这既是最终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前提条件,也是防范包括政治风险在内的投资风险的必要手段。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厉力  
鉴于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未明确允许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在上海自贸试验区适用,区内的企业难以真正享受自由贸易区的零关税或优惠关税政策。这不仅会抑制自贸实验区吸引外资、引进技术、扩大就业的政策预期,也不利于上海建设国际性物流中心和贸易中心。应通过原产地规则的立法完善尽快推进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的适用,让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获得出口退税、进口保税和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等更多的叠加性政策支持,加快政策的衔接应用。
[期刊] 世界经济研究  [作者] 沈玉良  冯湘  
本文比较了区域贸易协定中有关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投资方面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类型和NAFTA类型,分析了NAFTA类型的基本框架,并对NAFTA类型在实际区域贸易协定中有关跨境贸易和投资定义、产业分类方法以及不符措施等方面的基本特征进行了具体阐述,最后提出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的制度设计取向。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杨红强   沈文星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建设中存在一定的制度约束。近期内东盟内部成员国与中国外贸具有趋同性。东盟成员新加坡的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对于中国在执行CAFTA的同时积极关注域外双边自由贸易区的合作路径提供了可能。借鉴新加坡的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机制,加快与韩国、日本及印度等不同发展程度国家的贸易磋商与谈判,建立CAFTA域外双边自由贸易区将是中国外贸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模式。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荣振华  刘阳阳  
2017年初,我国已形成"1+3+7"网格性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格局,十九大为自贸区提出了进一步的改革目标,赋予自贸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然而,我国自贸区在商事登记制度构建过程中,出现诸如规范性文件多而相关法律规定少、商事登记改良措施多而创新制度少等问题,这些问题没有在制度层面予以破解,可能会成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向自由贸易港发展的制度障碍。本文对自贸区商事登记制度发展现状的诱因进行剖析,提出国家层面对自贸区商事登记进行宏观立法,使我国自贸区商事登记制度形成法律制度合力,避免商事登记制度因区域盲
[期刊] 宏观经济管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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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作者] 柳彦  
随着中韩、中澳两大自贸区结束实质性谈判,中国的自由贸易区战略进入一个新的快速发展时期。自由贸易区的快速发展凸显了国家自由贸易战略(简称FTA战略)的重要性,也使得其内部的利益冲突变得愈加激烈。首先,作为国家战略的FTA,政治和安全利益应该主导经济和社会利益,但是在具体的FTA谈判中,政治利益经常让位于经济利益;其次,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和签署是通过政府具体部门参与完成的,部门利益有时会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利益冲突成为FTA战略的常态,国内政治是导致FTA战略利益冲突的主要因素。观念、利益和制度构成解释FTA战略的三种变量。相比较观念和利益,国内制度特别是与FTA战略直接相关的微观决策制度在解释中...
[期刊] 亚太经济  [作者] 聂影  杨红强  
借鉴新加坡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机制,加快与韩国、日本及印度等不同发展程度国家贸易磋商与谈判,建立CAFTA区域外双边自由贸易区将是中国外贸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模式。
[期刊] 当代财经  [作者] 张俊  
本文利用新制度经济学和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通过对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两轮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的特点进行分析,得出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制度变迁的新制度经济学解释。同时还利用该解释,对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所需要的制度安排和经济贸易措施进行了相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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