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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财经研究
[作者]
李娜 张括 石桂峰
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文简称新《证券法》)确立的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制度创新。文章通过分析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一审判决的市场反应和事后独立董事行为,研究了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溢出效应。研究发现,对于上一年受到证监会处罚次数越多、被交易所问询次数越多以及发生财务重述等违法违规风险越高的公司,市场反应越差;而对于内部控制越好和投资者保护水平越高的公司,市场反应则越好。文章还发现,在法院判决后一个月内,独立董事非规定性辞职数量显著增加,而且对于一年内被处罚、被问询次数较多以及内部控制和投资者保护制度较差的公司,独立董事辞职的可能性更大;在判决后四个月内,独立董事非赞成票数量显著增加,而且对于被处罚、被问询次数较多以及内部控制制度较差的公司,独立董事投非赞成票的可能性更大。上述结果说明康美药业判决对独立董事起到了一定的警示和威慑作用。文章研究表明,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诉讼判决对资本市场产生了溢出效应。文章从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角度为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和上市公司质量提高提供了重要启示。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马德水 李雪晴 靳芷昕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一直是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核心。本文以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为例,分析新《证券法》实施背景下投服中心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作用发挥的机理及溢出效应。研究发现:投服中心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改善了个人投资者提起诉讼的不足,主要体现为相关材料和证据搜集的便捷性、受害者人数以及损失金额计算的快捷性、参加庭审团队的专业性;投服中心具有“半公共—半私人”实施机制性质,通过发挥持股行权职能,在形成对公司经营治理活动软监管的同时强化投资者保护;投服中心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激发中小投资者行权维权的积极性,推动股东积极主义兴起,促进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
[期刊] 财会通讯
[作者]
刘静 崔元祯
新《证券法》提出了特别代表人诉讼这一制度,可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同时加大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随后在2021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更是表达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监管的决心。本文通过对我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康美药业诉讼案的始末进行分析,探究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与合伙人就24.59亿的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本原因,总结案例启示,提出注册会计师防范巨额民事赔偿责任的若干建议,以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期刊]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李春涛 闫续文 宋敏
股东的权利,从享有公司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到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被广泛认为是一个经济体中有效配置资本的重要影响因素。康美药业案作为中国第一起实质性集体诉讼,其判决结果深刻影响了资本市场主体的行为。采用事件研究法,以2018—2022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了2021年11月12日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案一审判决所带来的强化股东保护的公司治理效应。结果发现,盈余管理程度高、被交易所问询多以及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在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前后的市场反应更差。此外,相较于其他重要事件日,一审判决对潜在违规企业的威慑更为明显,且威慑效应具有持续性,公司更倾向于守法经营,带来公司治理的优化。为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建议政府进一步降低集体诉讼门槛和维权成本,为投资者提供便捷有效的诉讼维权渠道;上市公司增强财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守法经营,依法披露,提升内部治理水平。
[期刊]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作者]
潘悦
新修订的《证券法》在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这一新制度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引入明示退出机制、授权投资者保护机构担任诉讼特别代表人的方式,对证券投资市场的稳健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新制度存在投保机构选案标准过于严苛、选案程序过于烦琐、默示授权与当事人处分权之间有冲突、未参诉被代表人程序权利保障不充分、权利人范围确定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由此,发挥新制度最大功效的关键在于明确投保机构选案标准,完善投保机构选案程序规定,实现默示授权与当事人处分权间的协调,充分保障未参诉被代表人程序性权利,规范权利人范围确定的程序。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易楚钧 吴学斌
随着证券领域内群体性民事纠纷案件的持续增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应运而生。我国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经历了从不予适用到初步探索再到适用框架基本形成的阶段。新《证券法》和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代表人诉讼规定》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较以往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既有传承也有创新。创新之处主要在于借鉴域外经验规定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尽管如此,现今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仍存在不足之处,如未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文件中,未明确地、实质性地取消证券纠纷立案的前置程序,未能妥善协调代表人诉讼制度和示范性判决制度之间的关系。为了更好地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明确取消证券纠纷立案的前置程序,赋予法官或者当事人在示范性判决机制和代表人诉讼制度之间的选择权。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郭文旭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随即发布了业务规则,细化了新《证券法》中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各项程序,其中启动程序的有关规定凸显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公益性和示范性特征。特别代表人诉讼以普通代表人诉讼为前提程序,以投服中心为特别代表人,并赋予投服中心选取案件的权利,有利于发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示范和震慑作用。然而,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程序仍存在着递进关系可能产生适用冲突、关于案件选取因素的规定过于宽泛、特别代表人诉讼职能与投服中心传统职能之间的协调机制不明确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应坚持普通代表人与特别代表人诉讼间的递进关系,制定相关实践规则以解决适用冲突;细化投服中心选取案件的考虑因素,确保案件选取公平、公正、公开;加强特别代表人诉讼职能与投服中心传统职能之间的协调配合,使投服中心能根据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选择最适合的方式解决证券纠纷。
[期刊]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徐文鸣
“执法重要假说”和“法条重要假说”是近年来法律与金融研究的热点。随着证券市场注册制改革的推进和新《证券法》的颁布,多层次代表人诉讼和金融司法专业化改革在“纸面上”提升了民事责任的强度,但司法裁判能否在边际上提升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仍存在不确定性。利用首份证券代表人诉讼判决带来的外生冲击检验上述假说,通过事件研究法发现违法上市公司的股票组合在“五洋案”一审判决后获得显著为负的超额收益,且其超额收益率与上市公司所在省(市)的司法环境质量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该研究为“执法重要假说”提供了支持性证据,对于落实证券违法零容忍政策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宋建波 朱沛青 荆家琪
2020年5月,康美药业因涉嫌虚增巨额收入、伪造银行单据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结合2019年修订的新《证券法》,从法律责任视角对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进行梳理,分析康美药业的主体责任、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和监管层的“预警”责任。在此基础上思考新《证券法》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的防范对策,如避免系统性财务造假,切忌中介机构“浑水摸鱼”,完善财务造假相关民事诉讼制度,正视立法监管和市场机制的联动。
关键词:
康美药业 财务造假 法律责任 证券法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宋建波 朱沛青 荆家琪
2020年5月,康美药业因涉嫌虚增巨额收入、伪造银行单据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结合2019年修订的新《证券法》,从法律责任视角对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进行梳理,分析康美药业的主体责任、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和监管层的“预警”责任。在此基础上思考新《证券法》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的防范对策,如避免系统性财务造假,切忌中介机构“浑水摸鱼”,完善财务造假相关民事诉讼制度,正视立法监管和市场机制的联动。
关键词:
康美药业 财务造假 法律责任 证券法
[期刊] 南开管理评论
[作者]
邓博夫 董雅浩 吉利
本文从诉讼风险的视角,探讨了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转出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内在动因及其经济后果,从而将我国所独有的法定代表人制度融入到现有的公司治理理论框架。研究发现,当企业的法律诉讼风险更高时,实际控制人更有可能通过转出法定代表人身份,以规避自身的连带责任。进一步检验得出,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程度越高、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越多、企业所在地区法治水平越高,实际控制人面临诉讼风险时越可能转出法定代表人身份。此外,本文还发现实际控制人转出法定代表人身份会将风险衍伸至股票市场,提高企业股价崩盘风险。以上经验证据表明,企业实际控制人转出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行为动机更符合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假说,一方面拓展了法与金融对第二类代理问题的研究范畴,另一方面直面我国独有的法定代表人制度,为法律制度在公司治理中的应用提供了经验价值。
[期刊] 经济管理
[作者]
罗进辉 巫奕龙 吴滢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简称“董责险”)是公司的“治理利器”还是管理者的“自利工具”,是学术界长期争议的问题。随着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常态化开展,保险市场中董责险的需求将迎来爆发式增长,董责险的治理效应亟需更为细致和丰富的经验证据。本文基于中国版集体诉讼第一案——康美药业集体诉讼案冲击的视角,从独立董事对履职风险感知后的主动辞职行为出发,考察了董责险的治理效应。研究发现:(1)在康美药业集体诉讼案引起的独立董事辞职潮中,董责险显著提高了独立董事的辞职概率。该结论在经过配对样本回归、工具变量法、Heckman两阶段回归以及Placebo安慰剂检验等方法对内生性问题进行测试后仍然成立;(2)当公司外部审计质量较低、所处地区金融发展水平较低时,独立董事更可能从投保董责险的公司中主动提出辞职;(3)董责险对信息劣势更大、监督能力更弱的独董辞职的正向影响关系更强,支持了本文关于独立董事辞职行为是对董责险负面治理效应的风险感知逻辑;(4)董责险对独立董事辞职的正向影响主要存在于康美药业集体诉讼案之后,凸显了中国版集体诉讼第一案的示范效应;(5)本文最后利用事件研究法发现,投保董责险的公司在康美药业集体诉讼案事件窗口内得到了显著为负的超额收益。这些结果表明,现阶段我国的董责险主要是管理者的“自利工具”而非公司的“治理利器”。本文不仅丰富和拓展了董责险治理效应和独立董事辞职等领域的研究文献,而且对于完善新发展阶段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和董责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政策启示。
[期刊] 财会通讯
[作者]
周卉
本文考察媒体关于紫鑫药业虚增利润的报道对医药行业带来的影响。研究发现,该报道造成了溢出效应,引发了整个医药板块尤其是中药行业股价的负面反应。为考察溢出效应带给医药企业的经济后果,进一步提出基于股价的信息反馈作用的两个竞争性假设:理性决策的学习假设和非理性决策的压力假设。结果支持压力假设:医药企业,尤其是丑闻报道当年调高盈余的企业,为了避免高速增长的利润在将来引发媒体和市场质疑,在下一年中会刻意进行负向盈余管理。
[期刊] 财会通讯
[作者]
周卉
本文考察媒体关于紫鑫药业虚增利润的报道对医药行业带来的影响。研究发现,该报道造成了溢出效应,引发了整个医药板块尤其是中药行业股价的负面反应。为考察溢出效应带给医药企业的经济后果,进一步提出基于股价的信息反馈作用的两个竞争性假设:理性决策的学习假设和非理性决策的压力假设。结果支持压力假设:医药企业,尤其是丑闻报道当年调高盈余的企业,为了避免高速增长的利润在将来引发媒体和市场质疑,在下一年中会刻意进行负向盈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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