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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财经科学  [作者] 王坤沂  张永峰  洪银兴  
互联网平台创造的"价值生态系统"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推进产业升级、拓宽消费市场等领域具有深远影响。平台企业凭借长期数据资源积累优势以及互联网发展特性,具备了天然的垄断集中趋势。同时,互联网平台伴随着资本盲目逐利的动机,也造成了其滥用垄断地位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在此背景下,本文针对这一新经济业态展开研究:通过对传统企业垄断模式的分析,厘清平台企业竞争的基本规律并阐明垄断集中趋势存在的客观性;梳理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的独有属性,明晰平台市场垄断结构的形成逻辑及自我强化机制;围绕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经济学范畴,界定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导致的消极影响;直面平台经济中"市场失灵"以及"制度失灵"两端不相协调的困境,为健全我国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规制体系提供建议,保障消费者能够分享创新与竞争带来的红利,营造公平且具活力的平台市场环境。
[期刊] 经济研究参考  [作者] 李叶妍  张中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于2019年8月出台,区别于传统市场规制路径的互联网行业及平台规制机制引发强烈关注。本文充分剖析了中国互联网行业及平台反垄断规制改革的经验教训,借鉴美、日、德等网络市场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设计,总结影响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互联网行业及平台反垄断的体制机制障碍,可以为"十四五"时期中国互联网领域深化反垄断规制改革创新提供启示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期刊] 求索  [作者] 张靖  
互联网平台最惠国待遇条款广泛应用于数字出版、在线酒店预订、在线零售等领域。尽管该条款具有保护平台投资、防止“搭便车”、减少交易成本等促进竞争的积极效果,但也可能存在削弱平台竞争、市场封锁、促进横向共谋等阻碍竞争的消极影响。为此,我国可以借鉴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在线预订平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制经验,在反垄断法的规制路径、豁免制度和规制方式上进行适当调整,以不断推进我国反垄断规制的现代化水平。具体而言,可在结合平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类型以及合理分析其竞争效果的基础上,优化纵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行的规制路径,细化“安全港”豁免制度,以及更加灵活适用经营者承诺制度。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张占江  
政府反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在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制定、实施限制企业竞争制度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这是合理的,但超过必要限度就会损害竞争秩序和社会整体福利。各国反垄断法的实施经验表明,要规制不合理的政府反竞争行为需要完整的路径体系。竞争评估,是分析、评价政府反竞争行为合理性的前置路径。竞争倡导,是事前避免不合理限制竞争的制度安排、制度实施,或促进法律向有利于竞争的方向修改的路径。竞争执法,是事后追究有关主体的反垄断责任,排除不合理制度影响的路径。鉴于我国政府对经济不合理干预导致的竞争限制的普遍性、严重性以及现有制度的局限,必须通过法律解释、规则建构,建立、完善上述路径体系,推进体制改革。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高孝平  
互联网产业有着与传统产业不同的特点,互联网产业垄断与竞争并存相互促进,垄断是互联网的天然属性和本质特征,垄断在互联网产业中具有两面性。通过比较传统产业与互联网产业的不同点,分析互联网产业的垄断原因、结果以及互联网垄断与竞争的关系,以此,政府在互联网产业的反垄断规制问题时,要以整个社会的福利考量为前提,以保护与提高经济的效率为优先,同时兼顾公平原则,在判定标准上应从过去的市场结构标准向企业行为标准调整。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陈兵  林思宇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以及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终端等软硬件设施的普及和适用,以互联网数字平台为核心的新经济业态、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商业模式不断发展和创新,平台经济正逐渐成为推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新产业与新动能。在大数据、人工智能以及边缘计算等数据技术,平台双边或多边结构,以及直接和(或)间接网络效应等要素和特征的赋能下,数据和算法成为驱动平台经济及其创新型商业模式高速发展的重要动因,同时也构成了驱动平台发展壮大的双轮。在数据和算法双轮驱动下,平台企业往往能够凭借其在数据和算法方面的交互优势,不断强化甚或固化其市场力量的反馈回路,对前端和后端交替市场形成牢固的锁定效应,以致平台经济领域呈现出愈来愈显著的双轮垄断态势。为避免双轮垄断可能对竞争秩序、企业创新及用户利益造成现实危害或潜在威胁,建议尽快修订或完善相关竞争法律与政策体系以有效推动数据要素市场竞争,合理规制不正当数据封锁、数据垄断、数据霸凌等滥用数据市场力量或相对优势的行为,以系统观念为指导科学构建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统筹发展与安全在规范平台经济中的重要价值,培育和支持平台企业,特别是超级平台企业在数据采集、使用、流转、管理过程中的合规意识与合规行为,在强化依法对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监管的同时,坚持科学审慎监管与开放合作监管并举,避免对平台经济领域"创新竞争"与"竞争创新"的不当干预,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融合。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许恋天  
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过度竞争与寡头垄断的双重乱象,互联网金融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已成为金融监管绕不开的关注点。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自然垄断性、多边平台性和竞争性垄断的行业特点,使垄断格局易于形成且垄断形式复杂、隐蔽,从而倒逼互联网金融反垄断提上议事日程。互联网金融反垄断规制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相关市场难以界定,主要原因是市场竞争升级、界定方式存在硬伤、市场结构异化等。基于对互联网金融典型业态(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和P2P网贷)相关市场界定的分析,提出互联网金融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路径,即创新界定思路、减少主观因素、注重金融科技运用。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刘佳  张伟  
拒绝交易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之一。在"互联网+"语境下,拒绝交易行为呈现出新形态:拒绝使用标准或利用标准导致不兼容、拒绝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拒绝使用关键设施等。对该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应从主体、客体、效果、抗辩理由四个要件出发进行违法性认定,并结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态进行正负效果的比较。若负效果大于正效果,则禁止;反之,豁免。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刘佳  张伟  
拒绝交易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之一。在“互联网+”语境下,拒绝交易行为呈现出新形态:拒绝使用标准或利用标准导致不兼容、拒绝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拒绝使用关键设施等。对该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应从主体、客体、效果、抗辩理由四个要件出发进行违法性认定,并结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态进行正负效果的比较。若负效果大于正效果,则禁止;反之,豁免。
[期刊] 国际经济合作  [作者] 张菲  朱桐雨  
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取得巨大发展的同时,数据垄断问题日益凸显。研究基于双边市场理论分析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显著特征,总结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三种数据垄断表现形式,即数据与算法叠加产生新型垄断协议、杀手式并购引致数据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数据市场的支配地位。双边市场特性、用户锁定效应、数据价值链活动特性是导致互联网平台企业产生数据垄断的三个主要原因。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垄断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阻碍企业长期发展、破坏行业市场秩序、威胁国家安全。在借鉴比较国内外数据垄断问题的治理经验基础上,研究从政府、行业、企业三个层面提出中国治理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垄断问题的政策建议。
[期刊] 南方经济  [作者] 程虹  王华星  
坚定不移地走高质量发展道路,已经成为各领域发展的共识。然而,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飞速发展,线上市场中的低质量问题也变得愈加突出,相比线下市场,线上市场同类产品不合格率、不达标率、投诉量更高。文章认为平台垄断是低质量陷阱产生的主要原因,超级互联网平台的价格垄断、流量垄断和渠道垄断行为,一方面形成了对低成本实体经济需求的"扩张效应",即低价垄断迫使实体企业降低产品质量成本;另一方面形成了对高质量产品的"挤出效应",即流量垄断带来的高额流量费用,迫使实体企业将大部分资金用于线上市场产品营销,挤出了质量创新投入和渠道垄断形成的巨大规模效应,迫使实体企业将低质低价产品打造成为爆款,保障线上市场销量优势。为此,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对互联网平台恶性价格竞争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督促互联网平台降低实体企业经营成本,强化互联网平台对实体企业的质量赋能作用。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周红芳  
平台经济反垄断的生成过程遵循特定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从理论逻辑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理论指导,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理论滋养,西方经济学有益成分是有效补充;从实践逻辑看,平台经济反垄断是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的政治之要,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之选,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时代之需。平台经济反垄断必须统筹政府、互联网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民众等主体,使其形成合力,大力推动技术开放和数据共享,并构建合规指引的事前监管与案件审查的事后监管相统一的保障机制。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张志伟  
互联网企业的拒绝交易行为往往具有明显的节约交易成本、推动市场进入和提高经营效率等合理性,但是较少存在防止搭便车和保障产品质量或品质的效率合理性。中国现行相关反垄断法律规则存在标准不明晰、可操作性差等不足。对于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应当遵循"谦抑性"的基本原则,将"市场封锁效应"作为衡量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行为反竞争效应最主要的因素,并增加其他效应作为补充考察因素,重点关注互联网企业拒绝进入必需设备的行为,并引入"安全港"标准,在认定滥用行为时主要考察行为的反竞争效果而非反竞争意图。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娄飞鹏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较多的发展优势,也是金融业未来发展的方向,但其发展需要规范。企业边界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以及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理论可以从理论上解释互联网金融企业具有较强的垄断潜质,而且在国内外也有互联网金融企业初步呈现垄断的现实例子,供求分析也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垄断,因而有必要在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过程中,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垄断进行规制。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吴宗法  陈伟  
由于互联网反垄断本身的特点,使得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规制面临许多的困境,在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力的界定等方面面临的情景较为复杂和多样化,传统的反垄断法遭遇巨大的挑战。另外,移动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规制和实验主义治理思想也值得引起关注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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