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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张志伟  
互联网企业的拒绝交易行为往往具有明显的节约交易成本、推动市场进入和提高经营效率等合理性,但是较少存在防止搭便车和保障产品质量或品质的效率合理性。中国现行相关反垄断法律规则存在标准不明晰、可操作性差等不足。对于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应当遵循"谦抑性"的基本原则,将"市场封锁效应"作为衡量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行为反竞争效应最主要的因素,并增加其他效应作为补充考察因素,重点关注互联网企业拒绝进入必需设备的行为,并引入"安全港"标准,在认定滥用行为时主要考察行为的反竞争效果而非反竞争意图。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刘佳  张伟  
拒绝交易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之一。在"互联网+"语境下,拒绝交易行为呈现出新形态:拒绝使用标准或利用标准导致不兼容、拒绝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拒绝使用关键设施等。对该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应从主体、客体、效果、抗辩理由四个要件出发进行违法性认定,并结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态进行正负效果的比较。若负效果大于正效果,则禁止;反之,豁免。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刘佳  张伟  
拒绝交易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之一。在“互联网+”语境下,拒绝交易行为呈现出新形态:拒绝使用标准或利用标准导致不兼容、拒绝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拒绝使用关键设施等。对该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应从主体、客体、效果、抗辩理由四个要件出发进行违法性认定,并结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态进行正负效果的比较。若负效果大于正效果,则禁止;反之,豁免。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蒋潇君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其竞争问题日渐凸显。由于互联网产业固有属性,拒绝交易行为成为互联网反垄断不容回避的问题。本文拟以微软诉谷歌案为样本,就这一行为的规制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路径设计。
[期刊]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王曙光  
知识产权人拥有合法的垄断地位,法律已授予其排他的制造、销售、使用权。在通常情况下,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并不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反垄断法也不能否定知识产权人有权基于该项知识产权获得的排他的商业利益,但是知识产权不是授予一项违反反垄断法的特权。在新经济时代,由于网络效应的广泛存在,某些领域的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尤其是存在互连、互通效应的行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极有可能会妨碍、限制甚至消除竞争,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时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就构成了违法,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董璇  
随经济全球化和贸易国际化趋势的不断深化,市场已越过国内的限制逐渐向全世界范围内迅速扩大,使投资变得更加便捷。在此背景下,掀起一股跨国并购的巨大浪潮。跨国并购在一定层面来讲利于全球范围内的资源配置优化、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境外投资风险的降低以及跨国资本公司的流动等,但跨国并购也极其容易限制市场内的竞争,导致国际性的生产与销售的集中与垄断的出现,对企业、消费者乃至对并购方国家的国民经济都将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所以,大多数国家就通过垄断法对跨国并购进行规制。
[期刊] 经济体制改革  [作者] 孙炜  
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从实践情况看,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完善。例如:对滥用行政权要件的具体解释、对第36条中强制行政垄断的强制性的具体解释、对行政垄断的帮助行为需要立法创新、对具有经营者性质的公共组织的规制应依照对经济垄断行为的规制条款等。对此,日本的反垄断法给我们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内容。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喻玲  孙浩  
反垄断法为金融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共谋等行为处处设置了"警戒线"。控制这种特殊但可能致命的法律风险,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从培训、定期审计入手,规范自身行为;行业协会要做好自律、协调、服务、辅助监管等工作;必须明确分配竞争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执法权,以避免发生监管不足、监管过度、监管不当等现象。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赖丽华   邱琳  
当今社会已步入数字时代,数字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然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平台外链封禁行为是日益激烈的数字平台竞争的副产品。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会抑制平台经济的良性竞争,造成无序扩张、强者通吃的局面。通过对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的内涵界定、违法表征分析、行为性质辨析,本文认为该行为的性质属于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时,存在封禁垃圾外链、屏蔽作弊外链、屏蔽违法信息等豁免事由。可通过借鉴欧盟“守门人”思路,完善相关立法赋予超级平台特殊义务;确立必需基础设施理论,完善我国反垄断相关立法两个方面对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的反垄断立法规制进行优化。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刘益灯  沈常阳  
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资本流动的形式日趋多样化,国际并购即是这股资本流动浪潮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我国应在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具体国情,借鉴欧盟、美国关于国际反垄断规制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关于国际并购行为规制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加强《反垄断法》在规制国际并购行为中的可操作性,实现国际并购行为的积极效应,促使我国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吴汉洪  
互联网经济是基于互联网所产生的经济活动总和。互联网经济不仅遍及中国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也带来不少理论和政策方面新的问题和挑战。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互联网经济学研究联盟的资助下,《财经问题研究》编辑部特别组织了本次笔谈,邀请七位学者对互联网经济的理论与反垄断政策问题展开讨论。在反垄断政策方面,吴汉洪和刘雅甜在考察了互联网行业竞争特点的基础上,指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需要考虑的几个关系。朱理说明了网络经济对中国反垄断司法带来的挑战和难题,认为采取审慎适度的执法(司法)是一种更适当的反垄断执法态度。在理论探讨方面,刘泉红针对传统的监管体制对互联网经济发展形成的阻碍,提出需要在产权改革与保护、资源配置、企业家精神弘扬等方面多管齐下,构筑有利于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全新体制。曲创和刘重阳从网络经济、双边市场、平台经济的角度解释了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基础、增长特点和所面临的问题,并对监管互联网平台经济提出了政策建议。钟鸿钧考察了与人工智能、产业互联网和平台型组织相关的三个问题,其结论是,产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可以提升生产力并推动经济增长,平台加组件的模式会横扫一切组织形态。
[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张国华  
规制企业合并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确定其内涵和外延是研究企业合并制度的概念基础。通过对合并作用的辨证分析和西方国家相关理论的比较分析,可得出结论:反垄断立法应当在允许适当合并和防止过度垄断之间寻找平衡。就内容而言,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应包括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两类,其中包括豁免条款和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定。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史笑晓  
企业并购(M&A)是企业兼并(Merger)与收购(Acquisition)的简称。企业兼并与收购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其他企业与一企业合为一体,其他企业不再存在;后者仅是一企业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其他企业依然存在。企业跨国并购(Cross-borderM&A),是指一国企业为了某种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取得另一国企业的一部分,甚至全部股份或资产,从而对后者的经营管理实施实际的或完全的控制的行为。按照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的定义,跨国并购包括:(1)外国企业与境内企业合并;(2)收购境内企业的股权达10%以上,使境内企业的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转移到外国企业。[1]跨国并...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齐晓娟  王宇红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效规制行政垄断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也日益突出。我国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将行政垄断纳入其规制范围。本文从行政垄断的概念、特点出发,论述了《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合理性,并结合我国实际立法状况,分析了当前《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规制的不足,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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