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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图书情报知识
[作者]
姚维保 韦景竹
信息经济时代个人数据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许多国家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以促进个人数据的有序流动。国外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存在着个人数据定义、敏感数据的利益分享、跨国流动国际协调机制以及执行效率等问题。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明确个人数据的法律内涵、尊重个人数据人格权与利益分享前提、设立独立的保护机构与明示拒绝机制,以及鼓励企业试行有约束力的企业规则。
关键词:
个人数据流动 法律规制 策略研究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史宇航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广泛使用,数据的价值与日俱增,其中个人数据是具有较高价值的一类数据。因为缺乏合法的交易渠道,个人数据的非法交易也日益猖獗。为了打击非法数据交易所形成的产业链,应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将非法数据交易的协助者也纳入处罚范围。对于购买非法个人数据的主体也应给予行政处罚。另外,为了引导个人数据交易的有序进行,应在明确个人数据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的基础上,设立专门的数据交易中心,以满足各方对数据的需求。
关键词:
个人数据 数据交易 信息法规
[期刊] 图书馆杂志
[作者]
东方
欧盟、美国主导形成了国际上较为完善的跨境数据流动法律规制体系,对全球商贸活动和经济增长具有较大意义。运用文献查阅和比较方法,对欧盟、美国跨境数据流动法律规制进行分析,考察其主要差异及相同之处。结论认为,欧盟、美国跨境数据流动法律规制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规制模式、立法基础、价值取向三方面,但都努力维护跨境数据流动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平衡。我国应发挥"中国智慧",积极应对跨境数据流动挑战。
[期刊] 征信
[作者]
郭德香 刘畅
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和金融科技对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提出了更高要求。数据主权理论、数据安全理论、有限理性理论构成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的法理基础,把握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国际法治理动向,分析不同司法管辖区内金融数据治理体系的特点,为完善我国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提供经验借鉴。从价值导向、规制主体、域外效力、国际合作等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使我国金融数据治理体系运行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期刊] 国际经济合作
[作者]
李宏兵 柴范 翟瑞瑞
随着全球网络安全规则竞争加剧和跨境数据流动治理的碎片化、滞后化等困境日益凸现,积极推动和参与全球多边框架下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制定是中国建设数字强国的必然要求。在归纳跨境数据流动的全球态势和治理现状基础上,通过比较RCEP、CPTPP和DEPA等区域协定中的跨境数据流动条款,剖析三者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上的差异性,发现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区域协定强调最大化跨境数据流动自由,同时兼顾数据主权安全保护,发展中国家更加包容性地注重平衡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与国家主权安全,聚焦数字贸易议题的区域协定DEPA对全面的数据开放和自由的跨境数据流动更为关切。在此基础上,运用因素分析法探讨影响不同国家和经济体跨境数据流动治理选择分化的思想观念、社会现实、行为偏好和外部环境等因素,并对中国参与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提出具体策略。
[期刊] 中国高教研究
[作者]
苟学珍
"有效市场+有为政府"是市场条件下治理高校教师流动的关键。在要素市场化转型中,我国高校教师流动治理出现了双重失灵的困境,扭曲的市场价格机制、高外部性的恶性人才竞争等引发了市场失灵,传统"命令-控制"方式失效、制定法自相矛盾等导致了政府干预的失灵。激励性法律规制因具有尊重市场规律、弱化行政控制色彩、追求教育公平等价值,被认为是一种能够克服双重失灵的治理策略。其在原有市场模式和规制结构下,通过"激励相容"的技术逻辑以及权利-义务、成本-收益的分配,特殊待遇、资格、荣誉的赋予等法律激励为主的实践逻辑,引导高校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为此,需要对现行法律制度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进行检视和完善,以保证治理效果。
[期刊] 图书情报知识
[作者]
韩秋明
介绍信息生态理论的核心思想,通过包含信息人和信息环境在内的信息生态理论框架分析英国下议院文化、媒体和体育委员会近期发布的报告《网络安全:个人在线数据保护》,剖析涉及其中的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TalkTalk公司及其用户、第三方合作机构、公共安全部门等信息人在个人数据保护生态系统中的角色和生态位,概括《报告》中对以上信息人提出的建议,总结相关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分析在线个人数据保护生态系统中存在的生态链割裂、生态位失位、生态系统失衡等问题,从信息人和信息生态环境等方面剖析产生问题的可能原因,并构建个人数
[期刊] 求索
[作者]
徐莉
自签署RCEP以来,中国又陆续提出申请加入CPTPP和DEPA。这些RTAs均设置了“合法公共政策目标例外”条款,允许为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而实施跨境数据流动规制。实践中,CPTPP和DEPA“合法公共政策目标例外”与中国的跨境数据流动实践并不完全一致,尤其在证明相关限制措施不超出实现目标所需限度方面尚有难度。为此,我国可考虑推动合法公共政策目标限缩适用发展,增强本国在跨境数据流动领域的标准和实践引领作用,并利用容错机制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制层面先行先试。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徐程锦
中国已正式申请加入CPTPP,但国内外始终存在质疑,认为中国的跨境数据流动制度不符合CPTPP规则。近年来,中国通过设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网络安全审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机制逐步完善跨境数据流动制度框架。中国的跨境数据流动制度并非如外界一般认为的普遍设置数据本地化要求或禁止数据出境,制度总体符合CPTPP规则,或可以援引例外规则进行抗辩。与美欧相比,中国的重要数据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机制是对现行跨境数据流动制度的创新和必要补充。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对外国部分网站的整体屏蔽在加入CPTPP谈判中宜单独处理。
关键词:
跨境数据流动 CPTPP 数字贸易
[期刊] 图书馆学研究
[作者]
朱光 丰米宁 刘硕
在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调查与梳理的基础上,从信息生命周期的视角出发,将大数据流动的生命周期划分为采集、组织与存储、传播与流动、使用与服务、迁移与销毁等阶段,识别不同阶段所面临的安全风险。在此基础上,构建大数据流动的安全风险管理框架,并对大数据流动生命周期建模、大数据流动安全风险监测和识别以及大数据流动的安全风险应急管控等功能模块的实现策略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陈彦宇 张瀚文
在数据流通理论中,数据流通是推动数据价值实现的前提。从当前的数据跨境流通现状来看,在事实层面上,全球范围内的数据跨境使用需求不断增长,相应的数据跨境流通交易规模也在不断扩张;在规范层面上,数据跨境流通国际治理规则的话语权博弈明显,各国或主权地区都极力主导数据跨境流通的国际规则制定。中国数据跨境流通法律规制应注重三个方面的安全挑战,即流通前环节的数据评估隐私安全、流通中环节的数据主权安全、流通后环节的数据存储安全。为了破解数据跨境流通带来的三重安全挑战,在流通前环节应围绕数据用益权体系明确数据权属;在流通中环节应完善国内数据跨境法律体系,突破国际规则“长臂管辖”;在流通后环节应构建全场景数据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数据泄露。
[期刊] 科技进步与对策
[作者]
孙祯锋
在数字化时代,科学研究成为一种典型的数据应用场景。科学研究大规模处理个人数据隐含的“道德伦理问题上的非对称性”引致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权益冲突。中国既有法制对于科学研究处理个人数据行为的规制呈现规范内容不一致、指向模糊、保障措施不足等问题。以《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为代表的域外法制从规范定位、可处理数据范围、目的限制原则的适用、数据主体同意的规定、数据主体权利克减、技术性与组织性保障措施等方面确立了相对完整的法律规制体系。中国可以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增设“科学研究”相关条款,同时,通过适当豁免研究人员的数据处理义务、附条件克减数据主体的个人权利以及调整同意模式,打造激励相容的数据处理行为要件,此外,尚需完善技术性和组织性保障措施以确保数据处理规范有序。
[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徐德顺 刘昆
WTO在规制跨境数据流动方面,已经有了一些实践。GATS提出了跨境数据流动的原则要求,WTO项下的诸边谈判也较为活跃,这些对促进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WTO缺少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也是不争的事实,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碎片化,增加贸易成本和阻碍国际贸易发展,导致国际贸易摩擦增加甚至数字保护主义兴起,加剧数字鸿沟与不平等扩大。建议借鉴RTAs和"倡议"规制跨境数据流动的探索经验,推动WTO加强组织跨境数据流动理论、技术、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探索数据治理的新形式,促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文铭 李星熠
目前跨境数据流动尚未形成统一的全球规制体系,中国跨境数据流动领域的法律规制尚未完善。文章试图对跨境数据流动进行探究和本质性分析,建立“自由-规制”张力框架,并以此为抓手,对中国跨境数据流动治理进行检视,分析比较欧盟、美国治理模式,为探索中国治理方向和路径,构建出一套更加规范的、可持续的、中国化的法律体系提出参考建议。中国应在跨境数据流通“自由-规制”框架下坚守国家安全的基点,明确“自由-规制”数据平衡路径,同时探索公私共治的自由激励模式,找寻“自由-规制”框架平衡。
关键词:
跨境数据流动 数据安全 法律规制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张益
"大数据杀熟"行为究其根本是平台经营者通过算法滥用行为,违法地收集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留下的个人信息,并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分析,达到对消费者将来发生的消费行为进行预测并对其进行差别定价,或对消费者存在潜在兴趣的产品进行有针对性的推送。为此,对"大数据杀熟"现象进行规制显得十分迫切。在法律层面,设立有效的法律监管体制、高效的执法机构、明确相应监管主体。在科技层面,运用"高科技"制裁"大数据杀熟",加快反算法平台的开发与运用,以保证互联网经济秩序的顺利运行,塑造更加良好的互联网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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