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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史宇航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广泛使用,数据的价值与日俱增,其中个人数据是具有较高价值的一类数据。因为缺乏合法的交易渠道,个人数据的非法交易也日益猖獗。为了打击非法数据交易所形成的产业链,应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将非法数据交易的协助者也纳入处罚范围。对于购买非法个人数据的主体也应给予行政处罚。另外,为了引导个人数据交易的有序进行,应在明确个人数据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的基础上,设立专门的数据交易中心,以满足各方对数据的需求。
[期刊] 图书情报知识  [作者] 姚维保  韦景竹  
信息经济时代个人数据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许多国家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以促进个人数据的有序流动。国外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存在着个人数据定义、敏感数据的利益分享、跨国流动国际协调机制以及执行效率等问题。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明确个人数据的法律内涵、尊重个人数据人格权与利益分享前提、设立独立的保护机构与明示拒绝机制,以及鼓励企业试行有约束力的企业规则。
[期刊] 图书情报工作  [作者] 相丽玲  王景辉  
[目的 /意义]对中外网络经营者收集与传输个人数据行为的法律规范进行对比分析,以期发现我国目前法律规范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借鉴先进法律规范经验提出完善建议,从而有效解决我国网络经营者收集与传输个人数据行为日益凸显的问题。[方法 /过程]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主要国际组织与国家现行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梳理与比较,从立法原则、法定义务、法律责任以及特殊用户(即儿童)4个方面,分析对网络经营者收集与传输个人数据行为进行法律规范的异同。[结果 /结论]通过比较分析指出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着法律规范宽泛笼统、个人数据主体维权困难、缺乏专门监管机构等主要问题,借鉴先进的国外立法经验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对我国相...
[期刊] 图书馆论坛  [作者] 张涛  
欧盟对个人数据采取的是情境定义,即对个人数据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的数据环境,这决定了匿名数据与个人数据之间的界限是动态的。面对个人数据匿名化,欧盟既从宏观上规定了治理的基本原则,也从微观上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强调匿名化的结果,即不能通过"一切""可能""合理"的手段来识别数据主体。《第05/2014号意见:匿名化技术》关注匿名化过程,对个人数据匿名化的标准设定、风险评估、技术应用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这些举措共同形成了一个稳健的个人数据匿名化治理机制。我国有必要借鉴欧盟的经验,在立法层面,完善个人信息去识别化立法;在执法层面,建构基于风险的去识别化治理机制。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相丽玲  曹平  武晓霞  
在网络信息时代,个人数据是一种具有潜在价值的信息,也具有鲜明的法律特征。个人数据所有者享有对个人数据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只有对个人数据进行立法保护,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个人数据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文就个人数据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其在我国采取法律保护的趋势进行了探讨。
[期刊] 中国高等教育  [作者] 王军  
在大数据时代,校园学生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基于校园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本文认为应以监护人的知情同意为重点,以信息自决权为核心,以不当联结禁止为原则,以目的拘束为基础,强化校园学生个人信息的依法保护,为"互联网+教育"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
[期刊] 征信  [作者] 郭德香   刘畅  
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和金融科技对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提出了更高要求。数据主权理论、数据安全理论、有限理性理论构成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的法理基础,把握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国际法治理动向,分析不同司法管辖区内金融数据治理体系的特点,为完善我国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提供经验借鉴。从价值导向、规制主体、域外效力、国际合作等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使我国金融数据治理体系运行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期刊] 图书馆论坛  [作者] 冉从敬  唐心宇  何梦婷  
大数据时代,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的所有权、收益权及处置权均受到威胁,依靠法律“赋权——维权”的模式作用有限,个人数据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需要有更加有效的方式。文章在引入信托模式应用于个人数据产权管理过程中,分析并构建数据信托产品及数据信托整体运行框架,探讨数据信托模式的比较优势与应用困境。数据信托是一种具有理论与实践可行性的个人数据产权管理模式,但存在数据授权信任不固定、数据价值界定困难、产品盈利能力不稳定等问题,可通过明确数据财产权利、完善数据分类标准和设立多种类型产品等措施加以解决。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相丽玲  沈文媛  
[目的/意义]大数据时代催生了大数据企业,而大数据企业必须依法承担保障用户个人数据权利实现的法律责任。[方法/过程]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法对各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大数据企业应履行的法律责任,从对个人数据的信息披露责任、保证个人数据质量责任、确保用户对个人数据可携带的责任、对第三方数据使用者的监管责任以及事后问责与补救措施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比较。[结论/结果]从整体上看,随着大数据产业的崛起与不断发展,各国陆续出台与不断修改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大数据企业保障用户个人数据权的法律责任也越来越明确具体,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共性与各自的特点;指出我国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可借鉴之处及未来发展与研究趋势。
[期刊] 农村金融研究  [作者] 谈李荣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交易行为。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概念,一方面具有降低交易成本、取得规模经济和协同效应、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优势,另一方面则产生了特有风险,包括金融风险传播、利益冲突、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张先贵  
无论是"指标交易说""土地发展权交易说"抑或"地役权说"都没有对我国当下地票交易的法律性质予以准确揭示。从我国特有的地权结构形态和土地管理体制出发,参考域外经验,在考察地票交易生成逻辑的基础上,宜将地票交易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土地开发权交易。针对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规制,应分两步走:一是在现行法没有对土地开发权及交易进行系统性规定前,遵循解释论研究范式,可适用地役权制度的相关法制资源,但这仅是过渡阶段;二是在正轨阶段,遵循立法论的研究范式,在土地开发权被现行法赋予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并对其交易进行系统性的调整后,应适用其专门性规定。
[期刊] 科技进步与对策  [作者] 孙祯锋  
在数字化时代,科学研究成为一种典型的数据应用场景。科学研究大规模处理个人数据隐含的“道德伦理问题上的非对称性”引致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权益冲突。中国既有法制对于科学研究处理个人数据行为的规制呈现规范内容不一致、指向模糊、保障措施不足等问题。以《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为代表的域外法制从规范定位、可处理数据范围、目的限制原则的适用、数据主体同意的规定、数据主体权利克减、技术性与组织性保障措施等方面确立了相对完整的法律规制体系。中国可以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增设“科学研究”相关条款,同时,通过适当豁免研究人员的数据处理义务、附条件克减数据主体的个人权利以及调整同意模式,打造激励相容的数据处理行为要件,此外,尚需完善技术性和组织性保障措施以确保数据处理规范有序。
[期刊]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刘佳明  
大数据"杀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一种新型价格欺诈行为。在理论层面,我国解释论者将大数据"杀熟"视为价格歧视行为,将经济学上的"价格歧视"概念套用于法学研究中;在实践层面,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因对价格欺诈行为界定不明确而外延过宽、法条过度竞合而难以适用。明确大数据"杀熟"行为的价格欺诈属性,并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内涵及其构成要件予以立法明确,以消除法条竞合之乱象,是有效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促进我国数据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于夕媛  陈润泽  
文章对大数据"杀熟"的概念、特征作了阐述,从大数据"杀熟"与《反垄断法》、明码标价要求、个人信息权三个方面进行观点整理,并从数据最小化原则、个人信息权完善原则、倾斜保护原则三个方面提出规制和改进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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