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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李畅  梁潇  
2016年《慈善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国在慈善领域的法律空白,但同时也将个人救助从慈善中剥离出来,使得个人救助特别是众筹模式下的个人救助成为了没有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众筹行业的发展,一些公益众筹平台也纷纷出现,因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个人,可以通过众筹的方式获得捐赠从而继续治疗并维持基本生活。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个人救助式众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这样的众筹活动中掺杂着不少虚构事实、夸大事实的骗捐现象,部分别有用心之人将个人救助式众筹当作一种生财之道,消费大众的爱心和同情。通过明确个人救助式众筹的法律属性,阐明个人救助式众筹的合法性地位,从完善相关立法、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的通力配合、加强善款使用监督等三方面着手,使个人救助式众筹能在合理有效的监管机制下更好地发挥作用,造福困难群众。
[期刊]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关凤荣  方红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传统融资渠道受到巨大冲击,改变了我国既有的融资模式。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背景下,股权众筹对解决初创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作为一种新兴融资工具,互联网平台下的股权众筹行为的监管不足又造成了融资实践中的诸多风险和问题。因此,将通过以美国颁布的较为完善的股权众筹的相关法案入手,结合监管制度设计与实践情况来分析我国股权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代表性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对策,以期为构建我国完善的监管制度提供绵薄之力。
[期刊] 新金融  [作者] 孙学立  
众筹是互联网金融中的一种重要融资模式,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当前我国金融体制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需求,逐渐成为一种适合于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融资方式。本文在界定众筹的概念及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目前存在的两种主要众筹形式——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并对两种融资模式进行了对比,进而对众筹融资模式存在的风险进行了阐述。最后对众筹融资的监管和未来发展提出了政策建议。
[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孙学立  
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重要融资模式,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当前我国金融体制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需求,逐渐成为一种适合于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融资方式。本文在界定众筹的概念及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目前存在的两种主要众筹形式——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并对两种融资模式进行了对比,进而对众筹融资模式存在的风险进行了阐述。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朱琳  
股权众筹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但在我国现行证券发行“非公即私”的二元机制下,股权众筹只能以私募模式运作。股权众筹与私募在监管模式、信息披露、市场封闭性等方面存在耦合性,但是在投资者群体、信息不对称、发行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性。我国对于股权众筹设定了与私募类似的监管规则,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主体投融资需求和资本市场发展。为此,有必要重构我国股权众筹监管的制度安排。建议豁免股权众筹的合格投资者门槛限制,通过限制投资者在单一股权众筹项目上的投资额来防止投资风险过度集中;完善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披露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王妍  赵杰  
"金融的法律理论"是融合了法律不完备理论的一种研究范式,既包括宏观层面金融与公法秩序、私法规则的内生关系,也涵盖微观层面金融监管的成本与完善路径。"穿透式"监管是对金融新业态跨界经营、金融新产品交叉持有、以及金融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所进行的监管回应,但存在监管"穿透"边界划定不清、监管对象不明确、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在"金融的法律理论"视域下,"穿透式"监管本身可以理解为对"标准化能力"的提升,其包含法律(监管和裁判)与金融发展的内生关系、合理确定金融监管权的边界、法律的"弹性"理论。在"金融的法律理论"框架下,"穿透式"监管有以下提升路径:在法律规范层面,以法律、行政法规形式统一监管标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作用;在金融监管层面,完善监管机制,实现法律"弹性"适用;在技术层面,提升"标准化能力",降低监管成本。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沈庆劼  
监管套利是市场主体利用制度间的差异性或制度内部的不一致性,为降低成本或获得利润而设计的一系列交易。近年来许多重要的金融事件,无论是对冲基金掀起的金融风暴,还是资本玩家设计的借壳上市,都可以从监管套利这一角度找到逻辑支撑。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性契约,监管套利正是在监管契约自身内在特点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必然结果。其有五种模式:从一个监管主体转到另一个监管主体;从一种市场主体身份转为另一种市场主体身份;从一种业务形式转换成另一种业务形式;从一个时间段转移到另一个时间段;从一种核算制度转入另一种核算制度。
[期刊]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孙甜甜  
股权众筹是一种新兴的人人参与的融资模式,股权众筹平台在这一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目前中国股权众筹平台面临专业性风险、信用风险等法律风险,可以借鉴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日本的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经验,从健全法律监管制度、完善领投人与融资项目的资格审查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等方面完善股权众筹平台监管制度。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柴珂楠  
随着众筹的快速发展,欧盟委员会已发布相关文件以探索在欧盟层面对众筹进行监管的路径。众筹不仅帮助欧洲中小企业在经济危机和欧债危机后的困难局面下获得了融资,也契合欧盟今后几年的发展规划。在欧盟层面,针对众筹的规制框架主要由现存指令构成;在欧盟成员国层面,除现有法规外,一些国家已先行颁布针对众筹的专门法规或适用指引。从目前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立法情况来看,因众筹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包括立法碎片化、立法空白以及在现有机制内尝试创新等问题都值得关注。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李军  陈新  
众筹作为新兴融资模式,给各国金融监管带来了众多难题。许多国家结合本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就众筹业出台了监管规则,形成了偏独立型和偏附属型两种监管模式。我国当前虽然出台了部分文件,但是大部分众筹类型处于监管空白或监管散乱的状态,众筹监管的缺失导致众筹市场投机活跃,欺诈事件层出不穷。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宜借鉴国外众筹监管的经验,对众筹进行高位阶立法,统一梳理各类众筹及其与传统经济行为的衔接,针对不同的众筹类型采取分类独立监管模式,从而实现众筹市场稳定有序发展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平衡。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龚鹏程  王斌  
近年来,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监管制度缺失的问题。本文论述了完善股权众筹监管的必要性,比较分析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股权众筹监管的做法和经验,指出我国需要建立健全股权众筹平台监管制度体系,加强股权众筹平台的全程持续监管,同时,要建立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资资金隔离机制,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刘诗瑶  
股权众筹平台由于现有法律对其缺乏规定,实践中暴露诸多问题。本文从比较的视角出发,分析国外股权众筹立法中对平台的中介定位和权利义务设置,结合我国实际,明确我国股权众筹立法中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立法规制。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徐韶华  何日贵  兰王盛  高翔  
众筹融资是指利用网络良好的传播性,向网络投资人募集资金的金融模式,并在募集资金的同时,达到宣传推广效果。我国众筹融资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爆发式增长,众筹融资有了许多新的尝试。不过,由于准入门槛低、渠道广泛等特点,众筹的风险也逐步显现。本文从众筹融资的发展现状入手,详细分析了它的具体风险形式以及监管现状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其监管原则及监管方式。
[期刊]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周秀娟  罗敏娜  
互联网金融带来了征信业务需求的与日俱增,也带来了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行业的兴起与发展。我国现有征信行业的法律监管体制一方面滞后于时代发展,无法适应个人征信的互联网模式,另一方面存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法律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故而亟待加快完善和构建出全新的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的法律监管体系,健全法律监管体制下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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