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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征信  [作者] 卢炳权  石晓波  
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民事立法应当为其“赋权”,最大限度地维护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进而充分保障个人信息的正常有序流通。在信息社会里,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数量增多且呈现出传播范围大、危险系数高、不确定性因素强等特征,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不应局限于事后救济,还要注重事前预防。我国《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应作为个人信息权的司法保护路径之一。人格权禁令横跨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两大法域,其适用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行政监管的事前预防机制、个人信息损害赔偿诉讼不存在冲突,信息主体有自由选择保护路径的权利。司法机关应当以平衡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和利用为基本准则来规范人格权禁令在该领域中的适用。
[期刊] 求索  [作者] 张红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专门立法,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之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基础上继承和创新而来,二者协力共同构筑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体系。《民法典》人格权编确立了个人信息民事权益的基本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性质、定义、类型、处理原则、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发展了《民法典》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国家保护义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建构了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在法律适用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存在前者优先适用以及二者协同适用两种情况。
[期刊] 征信  [作者] 沃耘   乔鹏飞  
大数据时代,为充分保障个人的信息安全,我国相继施行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考察相关规则的司法适用,发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界定不清、损害赔偿威慑作用不足、公益诉讼制度效用未充分发挥、“知情—同意”标准不一且流于形式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可通过构建可识别的场景化模式界定个人信息,引入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判定隐私,审慎引入惩罚性赔偿,明晰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构建“国家—行业—平台”三层规则体系实现实质同意,全面保护个人信息。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聂圣  
我国《民法典》第388条“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通过缓和物权法定原则,扩增担保合同的类型,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构建我国现代化的动产和权利担保制度。相较于传统的动产和权利担保制度,《民法典》选择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相结合的担保制度模式,拓展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的财产范围,建立了统一的电子化登记公示系统,并以登记为中心确定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规则体系,以充分保护并救济担保权利,维护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市场秩序。现代化的动产和权利担保制度本质是通过扩张动产和权利担保权的意思自治空间,激发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市场活力。这有利于充分发挥动产和权利的担保功能,营造兼具活力与韧性的资本市场,将我国“双循环”发展格局推向更高水准。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何颖来  
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骗取保理融资款项,系保理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民法典》第763条对虚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的抗辩进行了限制,以不得抗辩为原则,辅以"保理人明知"的例外,并将例外的证明责任明确分配至提出抗辩的债务人一方,用更低的社会成本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系符合成本效益理论之举措。但是,该条但书不当扩张了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范围,在同一法典语境下,权利外观责任的认定标准不宜多样化。在适用《民法典》第763条时,宜对"保理人明知"的这一例外规定进行漏洞填补,依法理和主流裁判观点将其解释为"保理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虚构的除外"。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艾华  王佳琳  庄佳强  
企业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问题一直以来都具有较大争议。通常而言,不动产司法拍卖会产生较大数额的应纳税款,而司法拍卖中的被执行人往往资金不足,无力缴足相关税款,因而导致拍卖资产难以过户以及资产闲置等问题的产生。目前,这些问题在我国现行税收征管中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应基于税收之债的关系,加强对第三方权利人的保护;规范条款设置,加强政策执行力度以及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优化执法方式,适当增强税收征管法中的《民法典》适用性。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李佳  
由于《民法典》未承袭《民法总则》第142条关于国际条约适用的规定,导致在涉外商事审判中,对CISG的适用出现了法律依据上的空白,致使CISG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存在不确定性,引致涉外商事审判准据法选用的不统一。但是,“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要求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对CISG进行优先适用。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效果的提升也需要正确适用CISG。此外,我国立法沿革对CISG的优先适用有明确要求。为完善我国涉外商事审判的法律适用程序,建议一方面通过国际私法立法及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CISG在我国涉外商事领域的优先适用原则,另一方面可通过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对CISG的适用程序步骤予以明晰,以定期业务培训的方式提升法官涉外审判业务能力,减少法官在审判中对CISG援引适用的不确定性,增强涉外商事审判中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期刊] 征信  [作者] 丁西泠  
增强政府和公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关注个人信息侵权问题,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有效的救济途径刻不容缓。借鉴国外成熟的法律制度与文化,结合我国国情,建议从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设立对内和对外的双重监督机构、重视行业自律等视角,从立法、监管、自律多层面进行路径重构,建立新时代综合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王焕宇  
在大数据时代下,我们享受着信息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遭受着信息被泄露的困扰,各种与个人信息有关的案例不断出现。在具体案件中,对个人信息的定位不明确,导致类似的案件有不同的裁判结论,使得个人信息逐渐成为一个具有争议的焦点。在法律日益完善的情况下,怎样理解个人信息保护并且如何更好地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成为文章探讨的问题。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肖楚钢  
商誉权规范具有相当的时代价值与实践需求。商誉权的独特性表现在主体和客体的特殊性,商誉权的客体是商誉利益,包含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二者不是简单的正相关。立法机关应当准许商誉权发生限制性让与,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商誉权的限制性让与具备足够的开放性。民商合一下的民法总则能够明确商誉权主体范围,涵括商事主体,实现民法典对商誉权主体的周延调整;人格权编应规定商誉权的权利内容,商誉权排他性权能以商誉维护权为典型,商誉权利用性权能主要包括商誉保有权、商誉调整权、商誉转让权、商誉继承权;商誉侵权通常应采过错责任原则,损害赔偿的统一救济规则应根据主体和客体的特殊属性,参考我国司法实务与国外判例的经验总结。
[期刊] 科技管理研究  [作者] 王政  
作为关系到我国国家前进与社会发展、关系到公民日常各方面的基本法律,民法典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考察和借鉴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优势和缺点,并基于以往的实践基础,参与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国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以科学的法学理论为依托和归宿,充分依从宪法的指导,为国内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与持续进步提供了保障,为新形势下社会发展优化了解决方案,彰显了其鲜明的法律特色与时代精神。由杨立新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民法典精要》一书,作者以通俗简明的语言向读者详细讲述了《民法典》中的基本制度,解释了其中的专业性概念,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与认识《民法典》,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尽快建立和完善。
[期刊] 求索  [作者] 余彦  
愈演愈烈的环境问题需要法律制度做出回应,仅仅依靠私法上的相邻关系和传统地役权的溢出效应无法承受环境保护之重,公法上的高权行政和既有私法行政工具均存在局限。环境保护地役权作为能够同时保障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新型制度被寄予厚望。现行《物权法》对地役权的规定存在定义过于狭窄无法兼容环境保护地役权、设立条件与环境保护地役权需役地的不确定性存在矛盾、登记制度无法回应环境保护地役权特殊需要等不足之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相关规定,可能不能完全满足环境保护地役权的引入和实施。通过对域外同类制度的考察和借鉴,可以在适度修改地役权定义的基础上增加特别条款,以成立依据、成立方式和成立程序等方面为重点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王雨昕  
我国《民法典》146条明确了通谋虚伪表示这一概念,补足了通谋虚伪表示实践在理论中之空白。《民法典》在对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完善的同时,为解决多种纠纷和对虚假法律行为进行了规制。作为实务中经常提及的名词,通谋虚伪表示具有研究意义。文章通过对通谋虚伪表示的概述、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法律适用为视角,对通谋虚伪表示进行了简述。
[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姬蕾蕾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是人格利益兼具财产利益。欧美都非常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如欧盟国家引入具体场景的风险管理理念;美国与传统的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构架脱钩;俄罗斯将个人信息本土化等。我国应借鉴欧美最新立法改革,摒弃传统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构架,引进具体场景的风险管理理念,以具体场景为依托,对个人信息的处理采用动态风险管理模式;对个人信息本土化,强化对个人信息的控制;设置对内和对外的双重监督机制,并设立独立于政府的信息保护监管机构;当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采取差异化的救济赔偿模式。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宋夏瀛洁  李西霞  
劳动关系从雇佣合同时代演进到劳动合同时代,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与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和干预,但并未完全排除雇佣合同的作用。自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带有雇佣性质的社会关系长期游离在法律规范之外,同时,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脱离民法契约法基础,这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要求不符,亟待我国民事立法填补这些法律空白。本文基于德国和意大利民法典关于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立法实践,认为民法典编纂应将雇佣合同纳入我国《合同法》之有名合同类别,并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作为雇佣合同的特殊规则,为其提供民法契约法基础,使其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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