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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征信  [作者] 何林翀  
以垃圾信息为代表的信息治理始终是国家通信领域治理的重点方向。当前,我国在民事维权和行政执法方面不断加大对垃圾信息治理的制度供给,但治理收效甚微。基于垃圾信息对公共利益的侵蚀趋势、公益诉讼实施权配置的经济效率及其协同优势,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成为信息治理的新路径。应当明确民事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双重路径,激活社会组织在垃圾信息治理中的功能作用,协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诉讼顺位,并建立公益诉讼赔偿对私益损害赔偿的流动补充机制,构筑兼顾私益救济与公益保护的多主体联合治理机制。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龙柯翰  柴莞庚  
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司法实践中,以适用金钱赔偿责任为常态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暴露出金钱赔偿责任认定难、与公法责任相冲突等问题。然而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进行分析,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并无适用金钱赔偿的情形和理由。制度目标的不明确亦是导致公益诉讼适用金钱赔偿的原因,对此应明确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损害”的制度目标。基于此,对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修正,以期实现与现有法律体系协调统一,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范庆荣  
《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立搭建了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框架。基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性规定适用于保险领域时需要进行具体解读。保险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非无限度,它与个人信息自决也并不矛盾。基因信息作为特殊的个人信息被用于核保时需要审慎对待,应严格控制保险人获取基因信息后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并充分尊重保险消费者的选择权。保险人处理个人信息除了要满足“知情-同意规则”外,还要受到正当原则、必要原则的制约。在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救济路径选择上,需要结合立法目的和个案情境加以判断,给予当事人以选择权。基于保险领域的特殊性,侵犯保险消费者私密信息与敏感信息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统一,且与非私密信息、非敏感信息加以区别,以弥合目前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轻重失衡的局面。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徐磊  刘春  
[目的/意义]移动应用程序在为用户创造美好生活的同时,增加了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而敏感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当前,加强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对于保障个人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方法/过程]文章以移动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文本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现状进行梳理,对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提出合理建议。[结果/结论]为了切实有效地保护用户敏感个人信息,运营商应当推动告知同意规则落地落实,发挥特定目的规则的引领作用,弥补充分必要规则的实践疏漏,以及构建全生命周期严格保护机制。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肖登辉  张文杰  
文章采用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理论分析法对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的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在法律文本层面处于碎片化、零散化状态;在司法实践层面遭遇到"搭车条款""反搭车条款"以及"分歧条款"的现实困境。在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法律关系下,构建个人信息权利保护自身的法制体系;在行政信息公开法律关系下,拓补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体系与救济机制;设立专门的第三方信息咨询评测机构,协调信息公开与信息保护的立法原则与立法精神,搭建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协调衔接机制,是实现对个人信息权利全面、严格、
[期刊] 征信  [作者] 阿力木江·依明  
《民法典》虽然为个人信息权益提供救济途径,但以填补损失为宗旨的私法救济除存在事实不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举证难等实务难题之外,还存在难以有效治理一对多的个人信息权益侵害行为的制度性缺陷。这不仅妨碍个体通过私法寻求救济,还阻碍建立有效的数据保护激励机制。为了保持数据效用与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平衡、促进数据生态环境健康发展,有必要加强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行为的社会法规制。一方面,需要激活私法救济的活力,并结合集团诉讼、公益诉讼等途径为个人信息权益提供事后救济;另一方面,要充分保证填补损失的同时,逐步实现风险规制,并建立强有力的外部激励机制作为制度保障。
[期刊]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作者] 杨勤法  程圆圆  
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问题的根源在于用人单位管理权与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的冲突,信息技术的发展加剧了此种冲突,如何妥善平衡二者关系成为新时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使得纯粹私法规范和一般性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无法有效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面临价值定位过低、具体规则缺失、救济渠道不畅通等多重问题,欧盟的相关规则可资借鉴。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应当提升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价值定位,将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纳入劳动基准法,宣示保护劳动者的人格权益。法院应当在审判过程中构建合法、必要、正当、透明原则的审查机制。另外,还应当强化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及指导咨询职责。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刘卫红  张翼翔  吕艳华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依法确立后,税务机关面临的税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可能增加,对税务机关的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务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和价值认识不足,相关的应对制度尚不完善,难以准确应对可能面临的税务行政公益诉讼。本文在对税务机关应对税务行政公益诉讼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的基础上,认为税务机关应当在了解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和目的的基础上,尽快完善税务行政公益诉讼防控、应对、问责、协作制度,形成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为主动防控和应对税务行政公益诉讼提供明确的制度指引。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孙其华  
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机制,我国涉税行政公益诉讼具有督促涉税行政行为的依法实施、防范国家税收流失的正向功能,体现出明显的制度优势。但该制度在实践层面所呈现出的检察机关权能混同、第三人难以有效介入、行政行为违法的认定标准不明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的实践效果,限制了该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上述现象的出现源于法律规范供给不足所导致的制度目标界定不明、与其他相似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存在重叠或真空,以及违法行政行为认定标准不清等因素。对此,应进一步完善现有涉税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倡导多元主体的广泛参与,明确划定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并给行政行为违法设置更为灵活妥适的认定标准。
[期刊] 城市发展研究  [作者] 谭文柱  
我国许多城市正面临"垃圾围城"困境,这种困境其实并非城市化的必然结果,困境的根源在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制度缺失。制度缺失既包括我国城市垃圾分类收集方面的法律缺乏明确而可操作性的权利义务界定,也包括垃圾收费制度没有体现"多排放垃圾多付费"的原则,致使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成效甚微。我国台北市将垃圾分类收集与垃圾费征收二者紧密结合起来,创新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管理机制,值得我国许多大陆城市借鉴。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韩龙河  
19世纪以来,美国纳税人公益诉讼在州和地方层面的发展趋于成熟,而在联邦层面则举步维艰。对于纳税人公益诉讼在联邦层面的发展困境,美国学术界存在争议,理论分歧是对“联邦司法权界限”性质的不同理解:是一种宪法性限制抑或只是一种司法自我克制的谦抑性表现。对此,联邦最高法院的观点虽然在不同时期有所波动,但基本倾向于认为这是一种宪法性限制,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宪法第3条对“事实损害”的限定;其二是担心对行政权和州权的过度干预。但问题的本质是初衷在于限制公权力和保障公民个体权利的《美国联邦宪法》成为纳税人公益诉讼在联邦层面发展的主要障碍。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邵婷  
罗马法谚有云:无救济则无权利。劳动者,是与我们自身乃至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一类人群的代名词,其权益保护理应受到重视。但是纵观我国法律制度设置、细数社会影响较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可知,其权益保护远不能止步于所谓"一调一裁二审",救济途径尚需打通公益诉讼中的"任督二脉",设立较为完备的劳动公益诉讼制度,原有制度之积弊方能及时清理,权益之保护方能高效及时。
[期刊] 图书馆  [作者] 张俊明  
信息社会计算机应用技术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在立法、监督管理、技术方法、行业自律、自我保护等方面仍存在困境。完善信息社会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选择,应从法律法规着手,优化综合监管,强化技术保障,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我保护。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蒋云飞  
源头减量是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优先目标,是纾解“垃圾围城”困局的关键密码,但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实施效果亟待提升。从制度的视角审视,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在实践中主要面临“三重困境”:政策制定上重末端处置而轻源头减量、立法设置上重源头减量义务而轻违反该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制度实施上重源头减量激励而轻源头减量处罚。日本、美国是世界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成功典范,其部分制度建设和实施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立足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本土困境和域外经验,应当“三管齐下”推进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一是加强政策引领,突出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并细化减量举措;二是完善相关立法,精心设定违反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义务的法律后果;三是健全减量机制,构建激励与惩罚并重的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蒋云飞  
源头减量是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优先目标,是纾解“垃圾围城”困局的关键密码,但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实施效果亟待提升。从制度的视角审视,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在实践中主要面临“三重困境”:政策制定上重末端处置而轻源头减量、立法设置上重源头减量义务而轻违反该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制度实施上重源头减量激励而轻源头减量处罚。日本、美国是世界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成功典范,其部分制度建设和实施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立足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本土困境和域外经验,应当“三管齐下”推进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一是加强政策引领,突出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并细化减量举措;二是完善相关立法,精心设定违反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义务的法律后果;三是健全减量机制,构建激励与惩罚并重的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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