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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姬蕾蕾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是人格利益兼具财产利益。欧美都非常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如欧盟国家引入具体场景的风险管理理念;美国与传统的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构架脱钩;俄罗斯将个人信息本土化等。我国应借鉴欧美最新立法改革,摒弃传统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构架,引进具体场景的风险管理理念,以具体场景为依托,对个人信息的处理采用动态风险管理模式;对个人信息本土化,强化对个人信息的控制;设置对内和对外的双重监督机制,并设立独立于政府的信息保护监管机构;当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采取差异化的救济赔偿模式。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严鸿雁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将个人信息权利归纳为一种新型的公法权利,不符合个人信息权益属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建议稿中大部分内容为规范行政管理的法律条文,不利于个人信息权益的维护和实现。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将个人信息权益设计为独立的人格权,并着重规定权利的内容、行使和救济等问题。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刘雅琦  
在研究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部分,结合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中出现的问题,分析了现有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和欠缺。通过比较欧美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结合我国现有信息化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以及立法体系中的特点,提出了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对策建议。
[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谢珺  
图书馆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场所,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图书馆的读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有相关规定,但是法律层次不高。我国现行法律虽已将个人信息纳入民事权益加以保护,但立法上欠缺完善的配套规定。因此,我国图书馆法中应当明确该义务及法律责任对推进图书馆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图书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职责、利用读者个人信息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期刊] 征信  [作者] 卢炳权  石晓波  
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民事立法应当为其“赋权”,最大限度地维护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进而充分保障个人信息的正常有序流通。在信息社会里,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数量增多且呈现出传播范围大、危险系数高、不确定性因素强等特征,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不应局限于事后救济,还要注重事前预防。我国《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应作为个人信息权的司法保护路径之一。人格权禁令横跨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两大法域,其适用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行政监管的事前预防机制、个人信息损害赔偿诉讼不存在冲突,信息主体有自由选择保护路径的权利。司法机关应当以平衡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和利用为基本准则来规范人格权禁令在该领域中的适用。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王焕宇  
在大数据时代下,我们享受着信息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遭受着信息被泄露的困扰,各种与个人信息有关的案例不断出现。在具体案件中,对个人信息的定位不明确,导致类似的案件有不同的裁判结论,使得个人信息逐渐成为一个具有争议的焦点。在法律日益完善的情况下,怎样理解个人信息保护并且如何更好地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成为文章探讨的问题。
[期刊] 图书馆  [作者] 邓灵斌  
大数据时代,对敏感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显得重要而迫切,欧盟、美国在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我国相关立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意义。文章综合运用比较、文献分析等方法,通过相关研究综述引出研究缘由,然后将欧盟和美国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进行对比,阐述二者的相同点及主要差异,最后分析了我国的立法特色。文章认为,我国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吸收了欧盟、美国的有益经验,但又具有自身特色,主要表现为:由“分散立法”走向“统一立法”的法律规制特色模式;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界分敏感个人信息类别,设置“兜底条款”,为未来留有扩充空间;注重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利益、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平衡。
[期刊] 银行家  [作者] 从宝辉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总则(草案》)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总则》首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将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草案,为未来制定单行法或通过其他方式进一步细化保护措施提供了依据,标志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步入
[期刊] 银行家  [作者] 从宝辉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总则(草案》)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总则》首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将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草案,为未来制定单行法或通过其他方式进一步细化保护措施提供了依据,标志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步入
[期刊] 征信  [作者] 丁西泠  
增强政府和公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关注个人信息侵权问题,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有效的救济途径刻不容缓。借鉴国外成熟的法律制度与文化,结合我国国情,建议从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设立对内和对外的双重监督机构、重视行业自律等视角,从立法、监管、自律多层面进行路径重构,建立新时代综合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期刊] 图书馆  [作者] 张俊明  
信息社会计算机应用技术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在立法、监督管理、技术方法、行业自律、自我保护等方面仍存在困境。完善信息社会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选择,应从法律法规着手,优化综合监管,强化技术保障,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我保护。
[期刊] 国际经济评论  [作者] 曾雄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科技巨头“垄断”数据,拥有“私权力”,现有的反垄断制度适用不充分。该研究为个人信息保护被纳入反垄断制度构建路径,通过文本研究和案例研究的方法,对美欧相关立法与执法实践进行分析,并结合中国本土情况提出对策。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反垄断有两种路径:一是为个人信息保护与市场竞争找到连接点,当企业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个人信息保护而展开竞争时,个人信息保护成为非价格竞争的重要方面;二是将个人信息归为消费者福利的内容,损害个人信息就是损害消费者福利。在规则设计上,建议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新增附加不合理的隐私政策这一新型滥用行为,在合并控制审查中增加考虑交易对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影响,在禁止垄断协议中新增固定或降低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新型垄断协议。
[期刊] 征信  [作者] 李兆利  
大数据时代,传统的以"信息收集"规制为着力点的个人信息保护出现适法性困境,以"知情同意"为框架的机理失灵,个人信息的利用对象从直接个人信息逐渐向间接个人信息过渡,其财产价值凸显,新型个人信息财产权呼之欲出。立法应顺应数字经济的发展,构建合理新型个人信息体系。具体而言:纵向层面,以"宽进+删除权"为具体保护策略;横向层面,在信息主体和信息产业者之间合理配置权利,即信息主体享有个人信息权和个人信息财产权,信息产业者享有信息资产权。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高晓东  章亮明  
本文从网络消费者和个人信息的界定出发,从理论上分析了个人信息具有的人格和财产利益,结合消费者信息保护迫在眉睫的现实情势,论述了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并通过对消费者信息保护立法现状的分析,阐明了消费者在寻求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个人信息举步维艰的现状。最后,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日本和美国的经验,从专门信息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进一步完善以及程序法上举证责任的分配入手,对如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了探讨。
[期刊] 图书情报知识  [作者] 曹树金  王志红  古婷骅  
智慧城市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是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智慧城市的内涵、信息类型和信息环境特征以及国内外个人信息安全立法现状,总结出从信息产生、传播到信息存储和使用四个阶段过程中个人信息安全存在的风险与对应的信息权利以及政府、智慧服务提供商和第三方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七项立法原则、政府公权力适度四项立法原则、智慧服务提供商责任明确五项原则以及第三方限制交易三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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