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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会计研究  [作者] 蒋尧明  
财务预测信息的本质是其内在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风险性。上市公司只有在符合重大性标准的财务预测信息披露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由此造成投资者证券损失,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前瞻性信息除外)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并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对前瞻性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免责制度的核心是建立适合中国证券市场现实的安全港规则。
[期刊] 当代财经  [作者] 蒋尧明  
财务预测信息的本质是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判断财务预测信息真实性的现实标准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且会计标准是衡量法律真实的直接依据;对财务预测信息重大事件的认定应优先采用"投资者决策标准",而不是"股价重大影响标准",但对重大事件的具体界定既可以采用定义式也可以采用列举式;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一般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形式。
[期刊] 工业技术经济  [作者] 张红霞  郭鸿鹏  
本文针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认定问题,提出了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认定应遵循程序理性的原则、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以及会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等观点。提出了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要处理好保护投资者与维护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正当权益之间的关系,维护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期刊] 财经论丛(浙江财经学院学报)  [作者] 李明辉  
对于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违反的是法定义务,它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因此,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将其界定为侵权行为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由于证券交易的特殊性,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因果关系、归责原则等方面均反映出其特点。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蒋尧明  谭军  
文章以杭萧钢构为典型案例,研究了其虚假陈述的行为及其经济后果。研究发现,案例公司披露的财务预测信息产生了明显的市场反应,随后一周异常回报陆续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波动,投资者的反应也一直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案例公司披露的财务预测信息为利好消息,产生了显著为正的累积超常回报率,且累计异常回报持续上升。财务预测信息是一把"双刃剑",当相应的理论约束条件和制度前提得到满足时,在良好的监管下,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否则会误导投资者的决策。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洪亮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过十余年,证券立法亦处于摸索阶段。然而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虚假陈述的情况时有存在,相对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还有相当大的发展的空间,如实体法中救济措施、程序法中集团诉讼机制等制度还需进一步健全。因此,完善我国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任重而道远。
[期刊] 新金融  [作者] 李红润  
银团贷款的牵头行应确保其发送给潜在参加行的信息备忘录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为使牵头行履行此项义务,保护参加行对信息备忘录的合理信赖,确立信息备忘录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银团贷款操作指引》对此虽未规定,但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可作为牵头行承担信息备忘录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依据。此外,也应允许牵头行采取措施限制自己的责任,以平衡其与参加行的利益。
[期刊] 经济问题探索  [作者] 王烨  
本文就上市公司因虚假会计信息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若干法律问题,从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虚假会计信息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及其赔偿的认定、民事赔偿义务主体的认定、以及有关民事责任的分担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一些不确定因素以及一些尚待完善的地方。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刘珺  
随着审验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不断演变,审验机构“看门人”作用得到强化,为督促其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解决审验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形态不一、民事责任认定标准及范围模糊等问题,明确审验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形态的适用规则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义务范围。同时,为避免发行人固有风险转移,审验机构执业风险过重,可通过采取设定赔偿上限、签订责任限制协议等方式降低审验机构破产风险。
[期刊]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  [作者] 蒋尧明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商品;现阶段在审理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时,判断审计报告真实性的现实标准只能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会计、审计标准是衡量法律真实的直接依据;对审计报告"重大事件"的认定应优先采用"投资者决策标准";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形式;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应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适用于过错推定原则;在认定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时,既科学又符合现实的方法是:信赖推定与事实推定相结合;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应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措施。
[期刊]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蒋尧明  
由于财务预测信息具有明显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对于财务预测信息是否存在虚假 陈述的判断标准的建立,拟借鉴美国的“安全港规则”和“忠实表达警示文字原则”,即只要预测性财务 信息是基于诚信原则编制,并且编制时所采用的各种基本假设、基本原则、预测目的和范围、编制方法、 基本步骤均属合理性,并对预测信息中可能存在的虚假陈述作了必要的警示,且一旦客观条件变化导致原 先据以作出预测的合理假设、基础发生变化或不存在而使预测信息变得不真实时,已及时披露并且出具更 正信息,那么即使预测信息没有达到预定目标,也不属于虚假陈述行为,不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刘兴华  
不同的民事责任性质有不同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举证责任和免责事由,因此确定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性质是非常重要的,但相关法律仅确认了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并未对责任性质予以规定。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应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和担保责任。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张保生  牛馨雨  
在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中,精准认定投资者损失与中介机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厘清职责边界,方能督促引导中介机构专注主业、归位尽责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全面注册制时代正式开启。在此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功能愈加突出。近年来,中介机构在批量诉讼中被诉请对发行人的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加区分地苛以中介机构“兜底责任”甚至“刚兑责任”,并非压实“看门人”归位尽责的正确选择,
[期刊] 审计与经济研究  [作者] 李明辉  
本文对上市公司法人、董事、监事、经理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理论分析,认为对于上市公司应当采用无过错原则,而对其他主体则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以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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