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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王家骏  
我国《民法典》中的第三人清偿规则系以合同当事人为利益平衡中心,与保险合同第三人代缴保费中的被保险人中心地位无法契合。对此应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双重利益中心展开考察,在人身保险中赋予被保险人对包括利害关系人在内的第三人代缴的权利以决定权。利害关系人范围的界定需以对保险金的实际请求权为判断标准,并承认被保险人等特定利害关系人对第三人清偿行为的知情权,以防范道德危险的滋生。对人寿保险或长期健康保险,可借助于利他型契约关系,允许第三人及其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撤销保费代缴行为,并对现金价值行使独立而非追偿性的权利;对于财产保险,应注重对基础法律关系的考察,并承认担保权人在代缴保费对保险金的优先受偿权。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代琴  
由于我国民事法律中尚未确立利他合同具体内容,在实践中对利他合同相关利益主体权利的保护方面存在诸多漏洞。《保险法》第15条中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可能损害利益第三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期待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原拟在"保险合同法解释二"中对该条内容做出解释,但因争议较大,最后颁布时删除了此内容。保险法学界对该条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态度,肯定说认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相对性理论,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应不受任何限制。而否定说认为,保险合同是利他合同,与其他一般民事合同有一定的区别,投保人的任意解除行为可能损害利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权利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文对国内外利他保险合同理论进行梳理...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陈建晖  易艳娟  
责任保险第三人代位请求权是指任意责任保险中第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的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予赔偿的权利,我国最新修订的《保险法》第65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文在区分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的第三人请求权基础上,深入阐述了责任保险第三人代位请求权在我国的基础和意义,以期对新法的实施和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余友飞  
交强险制度在我国实施已近六年,有关交强险中第三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也一直存在争论。2009年修改的保险法,虽然明确了责任保险中第三人向对方保险公司的直接赔偿请求权,但在理赔实务中,保险公司却设置了诸多限制条件,保险赔偿的主动权往往属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并未得到有效保障。为真正实现交强险制度的设立目的,非常有必要对交强险中第三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在理赔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提出完善第三人保险赔偿请求权的相应对策建议,以期我国的交强险制度更趋完善。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岳原  
仲裁由于其灵活高效兼顾公平的特征,长久以来在国际商事交往争端解决中占据重要地位。同时,由于仲裁的日益发展,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理论随之产生。在合同转让的过程中,涉及到仲裁权向原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扩张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并没有完全统一的规则,各国立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对合同转让中仲裁协议如何转让,转让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第三人意思表示等问题进行研究,对促进我国国际商事交往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期刊]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作者] 刘大卫  
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赔偿竞合问题历来成为研究的热点,司法实践中也形成了选择型、兼得型、替代型、补充型等四种救济模式。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上述问题的规定比较模糊,各地出台的地方性规定也五花八门,形成了各种混合的模式,由此产生了如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而实践中究竟采用何种模式必须充分考虑第三人侵权的实际各种情况,不能笼统概括加以简单规定,要区分不同性质的侵权行为才能确定使用何种模式。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方晓栋  郭晨  张振华  
信用保险的第三人(买方)虽然与信用保险合同没有直接联系,但却是信用保险的前提和关键,是信用保险利益的基础,也是信用风险的主要来源和具体载体。我国现行保险法将受益人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人身保险,是否在财产保险中设置受益人存在争议。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逐步明确地承认了受益人在财产保险中的法律地位,表明了财产保险受益人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在信用保险中引入受益人制度具有现实和理论必要性。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利  许崇苗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在保险法律和保险合同中规定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符合合同基本理论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保险合同是基本形态。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保险合同也是普遍存在的,尤其是人身保险合同。由于这种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同的人,如何平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设定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探索理论依据。从我国《保险法》目前设定的保险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框架和结构来看,不宜把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来对待,应在保险合同基本形态的基础上,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保险合同,以"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来丰富和完善我国保险合同的理论和法律...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方乐  
重塑保险人民事责任是治理不当理赔乱象的至关重要一环。其原因不仅在于超额赔偿责任具有充分补偿、足够威慑的内在功效,还在于社会共治框架下的其他手段各自存在规训盲区,而超额赔偿责任是对保险合同两造失衡地位的实质矫正。为实现体系内容的融贯和法律资源的简约,后民法典时代下超额赔偿责任的引入应采用改良后的违约路径:一方面,对保险领域中可预见标准的主体、时点及范围予以调整,将精神损害、可得利益损失、律师费用支出等损失纳入《保险法》第23条的“损失”范围,但允许保险人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及多少提出抗辩;另一方面,待《保险法》的新一轮修改,以“故意”和“情节严重”为要件新构惩罚性赔偿条文。其中,“故意”之主观状态可由特定客观情形直接推定,除非保险人能作出相反证明。而“情节严重”的判定需综合考虑实际损害程度、客观损害程度、非正当性程度、市场秩序的受破坏程度等四方面要素。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卞保田  
《民法典》把债权人代位权设置在合同编第五章,沿袭我国民事立法没有债法专编的传统,与我国长期民事实践相吻合;代位权成立要件中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认定应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标准;《民法典》代位权客体范围的扩张有利于债权保护,对债权的从权利可广义上理解;"入库规则说"与"优行受偿说",应该区分不同情形来适用。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刘龙  陈诗雨  
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全面实施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下,按照五步法模型,第一步就是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合同签订时间滞后以及获取了中标通知书便提供服务等情形。对于这类实务问题,本文拟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引入"合同履行治愈规则"以及"中标通知书的效力"对新收入准则中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相关实务问题进行分析探讨,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张利余  
法律将工伤保险赔偿拟制为用人单位的无过错责任。当劳动者受到第三人侵权或其他伤害又被认定为工伤时,可分别提起侵权赔偿之诉与工伤保险赔偿之诉,但两类诉讼的法律基础不同,在赔偿项目上会发生竞合。审判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往往会对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是否成立、两类诉讼是否存在先后顺序、谁是赔偿主体、能否重复赔偿、用人单位能否追偿等问题产生争议。要正确处理此类争议,需要理清不同的赔偿诉讼所依据的法律基础。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邹世允  尚洪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规定设置"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为先行支付的条件,将先行支付与追偿的范围限制为"医疗费用",对于其他待遇支付与追偿没有提及。建议立法统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明确不同情形下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张婧  
本文基于立法论立场讨论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与相对性的冲突与协调,在分析两种基础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归纳出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类型。相对性原则是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在立法上确立的最大理论障碍,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对相对性的有限突破。其对外效力与物权对外效力的区别非常明显,未及于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限于约定的纯获利益的特定第三人。另外,由于"补偿关系"和"对价关系"概念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应将以上两概念分别修正为"合同关系"和"原因关系"。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关系的类型取决于两种基础关系的类型,而不应仅仅取决于合同关系类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张婧  
本文基于立法论立场讨论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与相对性的冲突与协调,在分析两种基础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归纳出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类型。相对性原则是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在立法上确立的最大理论障碍,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对相对性的有限突破。其对外效力与物权对外效力的区别非常明显,未及于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限于约定的纯获利益的特定第三人。另外,由于"补偿关系"和"对价关系"概念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应将以上两概念分别修正为"合同关系"和"原因关系"。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关系的类型取决于两种基础关系的类型,而不应仅仅取决于合同关系类型;其所形成的三方法律关系并非纯粹的合同关系,更非两个合同关系的简单相加,但仍属于债的关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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