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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征信
[作者]
沃耘 乔鹏飞
大数据时代,为充分保障个人的信息安全,我国相继施行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考察相关规则的司法适用,发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界定不清、损害赔偿威慑作用不足、公益诉讼制度效用未充分发挥、“知情—同意”标准不一且流于形式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可通过构建可识别的场景化模式界定个人信息,引入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判定隐私,审慎引入惩罚性赔偿,明晰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构建“国家—行业—平台”三层规则体系实现实质同意,全面保护个人信息。
[期刊] 征信
[作者]
卢炳权 石晓波
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民事立法应当为其“赋权”,最大限度地维护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进而充分保障个人信息的正常有序流通。在信息社会里,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数量增多且呈现出传播范围大、危险系数高、不确定性因素强等特征,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不应局限于事后救济,还要注重事前预防。我国《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应作为个人信息权的司法保护路径之一。人格权禁令横跨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两大法域,其适用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行政监管的事前预防机制、个人信息损害赔偿诉讼不存在冲突,信息主体有自由选择保护路径的权利。司法机关应当以平衡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和利用为基本准则来规范人格权禁令在该领域中的适用。
[期刊] 求索
[作者]
张红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专门立法,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之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基础上继承和创新而来,二者协力共同构筑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体系。《民法典》人格权编确立了个人信息民事权益的基本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性质、定义、类型、处理原则、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发展了《民法典》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国家保护义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建构了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在法律适用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存在前者优先适用以及二者协同适用两种情况。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张弓长
《民法典》的颁布使得民事担保制度和纳税担保制度的联结更加紧密,为纳税担保制度的革新带来新的契机。纳税担保合同属于行政担保合同,包括补充型纳税担保合同和替代型纳税担保合同。纳税担保制度和《民法典》中的担保规范相比,在财产规则、责任承担等方面存有明显滞后,应当革新财产规则,修正责任承担规范。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对于纳税担保制度中的法律漏洞,应当通过类推适用《民法典》中的担保制度来填补制度缺漏,实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
民法典 纳税担保 财产规则 纳税保证
[期刊] 求索
[作者]
余彦
愈演愈烈的环境问题需要法律制度做出回应,仅仅依靠私法上的相邻关系和传统地役权的溢出效应无法承受环境保护之重,公法上的高权行政和既有私法行政工具均存在局限。环境保护地役权作为能够同时保障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新型制度被寄予厚望。现行《物权法》对地役权的规定存在定义过于狭窄无法兼容环境保护地役权、设立条件与环境保护地役权需役地的不确定性存在矛盾、登记制度无法回应环境保护地役权特殊需要等不足之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相关规定,可能不能完全满足环境保护地役权的引入和实施。通过对域外同类制度的考察和借鉴,可以在适度修改地役权定义的基础上增加特别条款,以成立依据、成立方式和成立程序等方面为重点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王涵
网络社会背景下个人信息具备人格精神权益和财产权益属性,可单独或相互配合而具备极强的人身识别性和商业价值,成为商企挖掘潜在客户和商机的重要指向标,人格利益的商品化使其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竞争资源。因而个人信息被肆意违法收集、利用、出卖的现象层出不穷,已然成为一种社会公害。个人信息急需在法制视野内进行利益平衡与规范,从立法模式来看,宜采取民法典权利确认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单行立法的模式,引入信息处理通报与预先审查制度,规范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加工、使用等行为,保护人们基于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益。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人格权益 财产权益 利益平衡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李佳
由于《民法典》未承袭《民法总则》第142条关于国际条约适用的规定,导致在涉外商事审判中,对CISG的适用出现了法律依据上的空白,致使CISG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存在不确定性,引致涉外商事审判准据法选用的不统一。但是,“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要求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对CISG进行优先适用。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效果的提升也需要正确适用CISG。此外,我国立法沿革对CISG的优先适用有明确要求。为完善我国涉外商事审判的法律适用程序,建议一方面通过国际私法立法及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CISG在我国涉外商事领域的优先适用原则,另一方面可通过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对CISG的适用程序步骤予以明晰,以定期业务培训的方式提升法官涉外审判业务能力,减少法官在审判中对CISG援引适用的不确定性,增强涉外商事审判中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卞保田
《民法典》把债权人代位权设置在合同编第五章,沿袭我国民事立法没有债法专编的传统,与我国长期民事实践相吻合;代位权成立要件中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认定应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标准;《民法典》代位权客体范围的扩张有利于债权保护,对债权的从权利可广义上理解;"入库规则说"与"优行受偿说",应该区分不同情形来适用。
关键词:
民法典 代位权 入库规则 到期债权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朱晶晶
我国民法中存在不当得利返还、所有人/占有人返还、无因管理返还、合同解除返还、侵权返还、替代返还和法定转让七种返还制度。从民法典的体系性要求来看,这些制度存在用语不规范、多重返还权利竞合致使责任体系不协调以及返还效果复杂交错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从法律事实导出法律效果的思维方式,对法律效果关注不够。可以尝试立足于返还效果,以"救济进路"的视角,通过对返还制度具体条文中效果规范部分进行修改、分别整合规范"失败合同"的返还制度和部分具有原物返还效果的返还制度,以及建立从返还客体出发的效果规则等途径,探索
关键词:
返还制度 民法典编纂 体系整合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翁晓斌 郑云波
证明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但就其实质而言其实是实体法的问题。长期以来,在我国民事立法中由于缺乏证明责任配置的自觉意识,法律规范存在缺失分配原则、正反表述、缺乏体系化的证明责任考量等各种问题,给实践适用造成了很多困扰。在我国当前修编《民法典》的大背景下,在法典编纂中应当具有证明责任分配意识,以证明责任分配"规范说"为基础,科学有效地对证明责任分配规范进行体系化配置,以提升《民法典》的立法质量和诉讼适用性。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证明责任分配规范 立法配置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王真真
《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了解决民商事纠纷所应当适用的法律渊源,将习惯确定为次要的法律渊源,虽然并没有明确区分民事习惯与商事习惯,从该条的文义解释上看,其所指称的习惯应当包括商事习惯。从司法实践看,商事习惯效力经常处于被否定的地位,不利于商人的自治与商事领域的创新。《民法总则》业已确立商事习惯的法源地位,司法实践应当对商事习惯予以尊重,厘清商事习惯与法律、公共政策以及民法的关系有助于界定商事习惯的具体适用边界。
[期刊] 征信
[作者]
刘红熠 杨妮妮
我国互联网征信自起步以来快速发展。但由于互联网征信具有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业务特征,互联网征信业务与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之间存在不可回避的冲突。如何平衡好行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成为互联网征信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应通过加快推进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立法、完善互联网征信监管办法、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等方式,在合理保护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前提下,推进互联网征信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关键词:
互联网征信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权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王丽华 李宸宇
近年来,让与担保在我国商事实践中被广泛运用,随之产生的民商事纠纷也纷至沓来,但由于民事基本法对这一非典型担保方式规范的缺失,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个案中的让与担保识别不明、裁判不一,类案不同判的问题时有发生。换言之,我国立法上对于让与担保的调整远远落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民法总则》的出台宣告我国正式迈入民法典时代,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着眼于民商事实践的现实需要,让与担保不仅具有实践价值,也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以往所认为的让与担保的立法阻碍已不复存在,民法典应当参照所有权保留买卖等既存之非典型担保对让与担保采债权法律构造的形式,在《合同编》中设专章对让与担保制度予以规制。
关键词:
让与担保 动产抵押 债权构造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韩良 聂俊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颁布,标志我国的民法理论与民法体系已经走向成熟。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信托法》的制定和修改都离不开民法。当前,我们应该站在新时代高度,对民法与信托法的关系、对信托及其信托立法进行重新的定位与审视,对《信托法》及其法律支持环境进行完善。
[期刊] 图书情报知识
[作者]
万方
在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平衡保护个人信息数据的隐私性及合理开发利用数据资源之间的关系,应当从立法和技术革新两方面入手。作为适用于网络信息领域保护个人信息的一项权利,被遗忘权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法律途径。2016年新颁布的欧盟数据保护规则将被遗忘权的内容及适用范围更加明晰化,为我国未来的立法提供了有力参考。同时,从技术层面引入虚拟匿名化信息采集技术来替代原有的匿名信息采集技术也能从根本上去除信息的"可识别性",从而降低侵犯用户隐私的风险。从技术发展的趋势来看,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将重点放在规制信息的使用环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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