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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武亦文 赵亚宁
保险索赔时效是对保险金请求权行使期间的限制,《保险法》第26条对之有所规定。但该条规范不仅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法理和民法规范相冲突,亦与保险消费者保护这一现代保险法立法理念相背离。而且,其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不当规定更是我国学界关于保险索赔时效之法律性质争议的肇因。《保险法》第26条将保险索赔时效定性为诉讼时效并无不妥,但其中诉讼时效期间长度和起算点的规定亟需得到修正。就前者而言,应当将非人寿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就后者而言,应当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够依诉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之时",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人不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之时",作为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具体情形包括三种。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亦应适用非人寿保险索赔时效的一般规定,《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8条的特别规定应予废止。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马宁 郁琳
《保险法》中对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与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存在明显法律漏洞与不完善之处。其中,前者的诉讼时效应自被保险人可得行使权利之时开始计算,而后者的诉讼时效应自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时开始计算。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陈福录 唐侠
最高法院于2008年9月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在全面梳理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时效进行了较为系统地修正、整合和完善。学习、掌握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的意义和内容,有助于当事人正确保护其合法权益。本文试就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的出台背景及意义、主要内容进行诠释,并就商业银行应对之策提出五点建议,以期对商业银行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诉讼时效 商业银行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徐新铭
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无效的法律规定对保险业的影响○徐新铭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5月16日至20日在宁波召开全国海事审判工作研讨会,就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作了专题研讨,并于6月2日颁发了对全国海事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全国海事审判工...
[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作者]
梁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禁止诉追保费规则"仅适用于人寿保险。主流解释认为,在人寿保险中,该规则对一次交付之保费或分期交付之首期保费并不适用,只有续期保费不得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此种解释的理由值得怀疑。"禁止诉追保费"的真正理由乃是"不得强制保险",民法上的依据则是不完全债权理论。在此理论支持之下,"禁止诉追保费规则"应扩大适用于所有保险。然而,保险人虽不得以诉讼方式追讨保费,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若投保人未交保费,保险人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以此规避该规则带来的不利后果,但该约定须书面通知投保人。
关键词:
诉追保费 不得强制保险 不完全债权 救济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岑敏华 张伟 罗向明
新《保险法》实施近三年来,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当然转让还是通知转让,转让后风险程度发生的变化程度和受让人是否拥有保险利益等引起不少争议。本文从海上保险与财产保险的立法理念和实践出发,探讨保险标的转让在海上保险、财产保险和强制保险业务实践的不同表现,认为不同业务或险种应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应遵循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法律规范和保险条款必须具体完整、严谨和不产生歧义才能真正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梁鹏
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仍生存的情况下,其关于受益人指定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法律不应强制剥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受益人的受益权。于受益人兼为投保人时,除非受益人于订立保险合同时便有制造保险事故之故意,否则保险人仍应赔付,不过该受益人不得领取保险金。于保单中存在多个受益人,其中一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应由法官根据被保险人最初指定受益人之意图、受益人指定之状况、事故发生时法定继承人之状况、受益人指定后发生的其他情况等基础事实,推定被保险人处分丧权受益人之保险金份额的意图,进而决定该保险金份额之归属。
关键词:
受益人 故意 生存 矛盾 事实推定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陈建晖 易艳娟
责任保险第三人代位请求权是指任意责任保险中第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的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予赔偿的权利,我国最新修订的《保险法》第65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文在区分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的第三人请求权基础上,深入阐述了责任保险第三人代位请求权在我国的基础和意义,以期对新法的实施和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梁鹏
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仍生存的情况下,其关于受益人指定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法律不应强制剥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受益人的受益权。于受益人兼为投保人时,除非受益人于订立保险合同时便有制造保险事故之故意,否则保险人仍应赔付,不过该受益人不得领取保险金。于保单中存在多个受益人,其中一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应由法官根据被保险人最初指定受益人之意图、受益人指定之状况、事故发生时法定继承人之状况、受益人指定后发生的其他情况等基础事实,推定被保险人处分丧权受益人之保险金份额的意图,进而决定该保险金份额之归属。
关键词:
受益人 故意 生存 矛盾 事实推定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刘玉林
责任保险事故因其"延伸性"特质而与一般财产保险有异,成为责任保险法制中一个极富争议的问题。随着责任保险从"纯粹损失填补保险"嬗变为"诉讼保险",责任保险事故认定标准也随之转变,"受请求说"主流地位得以确立,成为责任保险立法例及判例的现代发展趋向。但我国《保险法》却未适应时代需求与现代立法趋势做出修改,呈现出诸多不足。为满足责任保险的缔约目的,更为解释论上的连贯性,我国责任保险未来修改时应选择"受请求说"作为责任保险事故认定标准。
关键词:
责任保险 保险事故 抗辩义务 受请求说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刘玉林
责任保险事故因其"延伸性"特质而与一般财产保险有异,成为责任保险法制中一个极富争议的问题。随着责任保险从"纯粹损失填补保险"嬗变为"诉讼保险",责任保险事故认定标准也随之转变,"受请求说"主流地位得以确立,成为责任保险立法例及判例的现代发展趋向。但我国《保险法》却未适应时代需求与现代立法趋势做出修改,呈现出诸多不足。为满足责任保险的缔约目的,更为解释论上的连贯性,我国责任保险未来修改时应选择"受请求说"作为责任保险事故认定标准。
关键词:
责任保险 保险事故 抗辩义务 受请求说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伍军民 刘艳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银行与借款客户之间利用诉讼时效,保护银行信贷资产与逃废债务而发生的利用诉讼时效抗辩的现象也愈来愈突出。以某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为例,2002年6月底,该行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信贷资产总金额为546万元,共22笔,其中主合同、担保均超过诉讼时效的金额29.5万元。在上述贷款中,出现了一家公司以贷款已超过诉讼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温世扬 刘景琪
《保险法》第17条修订的必要性源于区分构造之弊、功能扩张之弊和制度衔接之需,为此需根植于本土制度进行完善。实现说明义务内容的功能归位,宜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转变为“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对“重大利害关系”的解构应从两方面进行:首先,《民法典》第497条蕴含的“排除无评价可能性的条款”思路与“重大利害关系”的反面解构存在契合性,作为排除事项之一“核心给付条款”的范围应限于对价款和主体仅作关键性定义或者描述的条款以及合同标的条款;其次,应在合同主要条款范围内对“重大利害关系”进行正面的类型归整,其范围涵盖对价款有限制或改变表述的条款、对主体设定年龄或者职业限制的条款、承保风险相关条款、保险期间和责任开始时间、法定和特别约定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解决争议的办法。说明义务履行的功能归位需在明确“理性外行人”实质标准的前提下,以“主动提示+被动说明”实现制度衔接的契合。
关键词:
保险人 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 重大利害关系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何丽新 谢潇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将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扩张解释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与法律后果,然而从逻辑上来看,内容与法律后果无法区分,且强行区分会造成加重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违反立法宗旨、使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模糊化以及破坏符合现行法律规范的司法裁判态度的弊端。故宜采文义解释的方法,将明确说明义务的对象限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
关键词:
明确说明义务 内容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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