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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鲁忠江  
追求意思自治与保障给付均衡是合同规制两大原理,两者具有动态互补关系。针对格式合同场合,发展出缔约信息义务与内容控制规则。司法解释(二)对《保险法》第17条的解释呈现出形式化倾向,致使保险消费者缔约信息保护功能被弱化。因此,须强化对保险格式条款之内容控制,注意发挥《保险法》第19条及相关条文的规范功能。因保险法的内容控制规则较为粗糙,应细化不当条款类型,积极谨慎进行法律适用。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何丽新  李金招  
由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欠缺,在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中,我国《保险法》从投保主体、被保险人同意权、保险金额等方面加以限制。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缓和了此限制性规定,将投保主体从"父母"扩张到"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同时修正被保险人同意权的行使方式,不拘泥于书面形式。但仍面临投保主体标准不清、保险利益来源不明、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行使陷入困境等等问题。我国应正视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的客观需求,厘清亲子关系稳定性、道德危险之防范、被保险人人格权之维护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的投保人限制于亲属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投保年龄不作限制,以死亡年龄进行效力限制。在未满16周岁之前,保险金额限于丧葬费用,且不需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在届满16周岁之后,未成年人通过行使"被保险人同意权"对超过丧葬费用的保险合同的效力进行追认或同意,未追认或同意的,仍以丧葬费用为限。实行投保人与同意权人分离机制,对学校等社会团体作出变通规定,使未成年人死亡保险的功能落到实处。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冯德淦  
涉及自愿责任保险的多数人侵权理论和实践存在争论,无论是多数人侵权责任的体系,还是保险人责任的承担都未能明晰。应当明确,多数人侵权分为共同侵权和分别侵权,连带责任不仅适用于共同侵权,分别侵权中的"可能原因力"案型也应当适用。在多数人侵权承担外部连带责任时,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自愿责任保险人应当就被保险人的外部责任进行赔付。在保险合同充分告知的情况下,明确约定了"按份赔付"条款,该条款应当有效,保险人仅需就内部责任进行赔付。《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6条在文义上未能清晰表述,需要以责任保险的内涵和目的为基础,结合上述结论重新阐释。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刘天宇  
我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制度通过对投保主体和保险金额的双重限制来防控道德危险、保护未成年人生命权。该制度将父母投保抑或父母同意作为防控道德危险的主要措施,这种方式在实践上存在较大隐患。近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监会分别通过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放松了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险投保主体及保险金额的限制,但并未实质性弥补《保险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技术性缺漏,更未纠正对亲权理念的偏颇性认识。鉴于此,建议近期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疑义之处予以明晰和补充,进一步丰富保险人核保内容并强化其责任;从长远考虑,应对《保险法》第33条和34条进行立法论上的重构,以建立既可对道德危险进行防控、又可满足未成年人保险需求的...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何丽新  谢潇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将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扩张解释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与法律后果,然而从逻辑上来看,内容与法律后果无法区分,且强行区分会造成加重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违反立法宗旨、使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模糊化以及破坏符合现行法律规范的司法裁判态度的弊端。故宜采文义解释的方法,将明确说明义务的对象限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樊启荣  张晓萌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2款对受益人指定不明的三种情形作出了相应解释,然其解释是否妥适则须进一步斟酌。在我国保险金遗产化的立法背景下,将"法定"的情形解释为"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实易造成法律逻辑上的混乱,故倘若释清保险金遗产化的疑义,宜解释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不明;对受益人仅指定身份关系的,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同一主体为标准而区分处理即非妥当,宜解释为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而无庸区分处理;而对受益人的指定包括姓名与身份关系的,认为未指定受益人亦非恰当,宜解释为以指定的姓名确定受益人。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彭喜锋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12月出台《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保险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具体的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对该解释的第37条规定提出质疑,并提出了商榷意见。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杨德齐  
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体现了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当事人对契约实质公平的追求。体系建构不但是完善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的有效方法,也是其目标所在。建构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体系,需要将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条件、行使期限、行使方式和行使的法律后果等五个要素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整体,从而发现《保险法》合同解除权制度的诸多问题,进而提出改进的对策。《保险法解释(三)意见稿》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继承人的解除权资格、投保人合同解除的期限等方面对其中部分问题做出了回应,但从建构完整的制度体系来看仍显不够。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温世扬   刘景琪  
《保险法》第17条修订的必要性源于区分构造之弊、功能扩张之弊和制度衔接之需,为此需根植于本土制度进行完善。实现说明义务内容的功能归位,宜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转变为“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对“重大利害关系”的解构应从两方面进行:首先,《民法典》第497条蕴含的“排除无评价可能性的条款”思路与“重大利害关系”的反面解构存在契合性,作为排除事项之一“核心给付条款”的范围应限于对价款和主体仅作关键性定义或者描述的条款以及合同标的条款;其次,应在合同主要条款范围内对“重大利害关系”进行正面的类型归整,其范围涵盖对价款有限制或改变表述的条款、对主体设定年龄或者职业限制的条款、承保风险相关条款、保险期间和责任开始时间、法定和特别约定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解决争议的办法。说明义务履行的功能归位需在明确“理性外行人”实质标准的前提下,以“主动提示+被动说明”实现制度衔接的契合。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赵维田  
WTO《解决争端谅解》(DSU)对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总则第3条第2款说得很清楚:“WTO解决争端机制是为这个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障和可预见性的中心环节……它可用来保持成员方在各涵盖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国际
[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刘会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对保险业的经营及诉讼产生较大影响。本文通过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分析了保险公司诉讼地位、责任承担、赔偿范围的变化,并指出司法解释中存在争议及尚不明确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就保险业如何应对提出建议。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龚贻生  朱铭来  吕岩  
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根据保险市场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即保险人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特点,强化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规范格式条款。新保险法在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无效免责条款的规定上做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文从免责条款的性质及法律效果等角度出发,剖析如何准确把握和理解新保险法相关规则的法理内涵,并对未来保险公司完善相应的合规制度提出了建议。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马宁  郁琳  
《保险法》中对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与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存在明显法律漏洞与不完善之处。其中,前者的诉讼时效应自被保险人可得行使权利之时开始计算,而后者的诉讼时效应自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时开始计算。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王旭升  
我国人寿保险信托发展不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的两种实践模式都存在效力问题。在分离模式中,投保人担任的信托委托人主体不适格,信托合同无效;在聚合模式中,信托受托人欠缺法定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既往的理论研究与市场调适大多在适法框架内提出解决方案,最终仍然无法彻底消除效力障碍。事实上,聚合模式效力困局的成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31条对于保险利益主体范围的限定并非不可突破。法学理论讨论和比较法上保险利益从纯粹身份关系扩展到特定商事关系的立法实践均表明,保险利益主体扩展到人寿保险信托中的受托人具有合理性。为此,未来修法时有必要在现行《保险法》第31条之中增补人寿保险信托受托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同时在其信托与保险两端建构相应的配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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