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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温世扬   刘景琪  
《保险法》第17条修订的必要性源于区分构造之弊、功能扩张之弊和制度衔接之需,为此需根植于本土制度进行完善。实现说明义务内容的功能归位,宜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转变为“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对“重大利害关系”的解构应从两方面进行:首先,《民法典》第497条蕴含的“排除无评价可能性的条款”思路与“重大利害关系”的反面解构存在契合性,作为排除事项之一“核心给付条款”的范围应限于对价款和主体仅作关键性定义或者描述的条款以及合同标的条款;其次,应在合同主要条款范围内对“重大利害关系”进行正面的类型归整,其范围涵盖对价款有限制或改变表述的条款、对主体设定年龄或者职业限制的条款、承保风险相关条款、保险期间和责任开始时间、法定和特别约定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解决争议的办法。说明义务履行的功能归位需在明确“理性外行人”实质标准的前提下,以“主动提示+被动说明”实现制度衔接的契合。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鲁忠江  
追求意思自治与保障给付均衡是合同规制两大原理,两者具有动态互补关系。针对格式合同场合,发展出缔约信息义务与内容控制规则。司法解释(二)对《保险法》第17条的解释呈现出形式化倾向,致使保险消费者缔约信息保护功能被弱化。因此,须强化对保险格式条款之内容控制,注意发挥《保险法》第19条及相关条文的规范功能。因保险法的内容控制规则较为粗糙,应细化不当条款类型,积极谨慎进行法律适用。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胡滨  
金融混业趋势加剧了保险行业的竞争,也客观上提出了对《保险法》修订的迫切需求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保险业成就瞩目。截至2013年底,保险行业总资产超过8.3万亿元,年保费超过1.72万亿元,保费收入位居全球第4位,这既得益于中国经济和金融业的高速发展,也得益于中国保险业法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其中,2009年《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为中国保险业的规范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此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龚贻生  朱铭来  吕岩  
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根据保险市场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即保险人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特点,强化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规范格式条款。新保险法在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无效免责条款的规定上做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文从免责条款的性质及法律效果等角度出发,剖析如何准确把握和理解新保险法相关规则的法理内涵,并对未来保险公司完善相应的合规制度提出了建议。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胡滨  
本文在介绍《保险法》二次修订背景的基础上,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保险基本规则完善以及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等多个方面阐述了新《保险法》修订的意义,并深入分析了新《保险法》实施给中国保险业带来的影响。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武亦文  赵亚宁  
保险索赔时效是对保险金请求权行使期间的限制,《保险法》第26条对之有所规定。但该条规范不仅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法理和民法规范相冲突,亦与保险消费者保护这一现代保险法立法理念相背离。而且,其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不当规定更是我国学界关于保险索赔时效之法律性质争议的肇因。《保险法》第26条将保险索赔时效定性为诉讼时效并无不妥,但其中诉讼时效期间长度和起算点的规定亟需得到修正。就前者而言,应当将非人寿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就后者而言,应当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够依诉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之时",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人不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之时",作为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具体情形包括三种。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亦应适用非人寿保险索赔时效的一般规定,《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8条的特别规定应予废止。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辜胜阻  易文  
《保险法》修订将对我国保险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系统性的法律修订需要着重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从而规范保险市场主体行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推进保险业市场化进程,完善保险监管体系,优化市场环境,防控市场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马宁  郁琳  
《保险法》中对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与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存在明显法律漏洞与不完善之处。其中,前者的诉讼时效应自被保险人可得行使权利之时开始计算,而后者的诉讼时效应自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时开始计算。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任以顺  
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歧义是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常见原因。新《保险法》第30条对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的条件和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当坚持"以通常解释为前提、意思解释与表意解释兼顾、附加非格式条款优先、有利保险相对人解释"四项基本原则。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樊启荣  张晓萌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2款对受益人指定不明的三种情形作出了相应解释,然其解释是否妥适则须进一步斟酌。在我国保险金遗产化的立法背景下,将"法定"的情形解释为"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实易造成法律逻辑上的混乱,故倘若释清保险金遗产化的疑义,宜解释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不明;对受益人仅指定身份关系的,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同一主体为标准而区分处理即非妥当,宜解释为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而无庸区分处理;而对受益人的指定包括姓名与身份关系的,认为未指定受益人亦非恰当,宜解释为以指定的姓名确定受益人。
[期刊]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谢绍芬  
中国《保险法》于2009年增订责任保险受损害的第三人(下称第三受害人)在被保险人对其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若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第三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但是,"强制责任保险"属于法定保险,肩负着社会公益性、衡平社会正义、保证第三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基本补偿等使命。据此,对该法定保险直接请求权的适用条件应如何构思?为此,应先分析强制责任保险设立的目的;再析述支撑强制责任保险直接请求权的法理;应检视第三受害人依据现行责任保险直接请求权的条件行使权利时,可能遭遇的难题等。经过论证后的结论是:强制责任保险第三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应与被保险人同时存在,且不须附加条件。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虹  
保险价值在财产保险中占有核心地位,是确定赔付比例和赔偿限额的标准。在实务和媒体报道中,财产保险索赔争议案例多与对保险价值的不同理解有关。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保险法和保险条款对保险价值界定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保险价值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合理建议。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韩长印  
台湾和大陆都于近期先后完成了新一轮的保险法修改,虽然修改后的两岸保险法在保险合同法方面的规范更显趋同化,但不少制度和规则仍保留了各自程度不同的差异。本文选取了保险利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告知义务与合同解除权、年龄误报的法律后果、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重复保险的处理方法等六个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比较,试图揭示两岸立法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方面的不同坐标定位及将来可相互借鉴和融合的空间。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岑敏华  张伟  罗向明  
新《保险法》实施近三年来,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当然转让还是通知转让,转让后风险程度发生的变化程度和受让人是否拥有保险利益等引起不少争议。本文从海上保险与财产保险的立法理念和实践出发,探讨保险标的转让在海上保险、财产保险和强制保险业务实践的不同表现,认为不同业务或险种应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应遵循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法律规范和保险条款必须具体完整、严谨和不产生歧义才能真正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梁鹏  
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仍生存的情况下,其关于受益人指定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法律不应强制剥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受益人的受益权。于受益人兼为投保人时,除非受益人于订立保险合同时便有制造保险事故之故意,否则保险人仍应赔付,不过该受益人不得领取保险金。于保单中存在多个受益人,其中一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应由法官根据被保险人最初指定受益人之意图、受益人指定之状况、事故发生时法定继承人之状况、受益人指定后发生的其他情况等基础事实,推定被保险人处分丧权受益人之保险金份额的意图,进而决定该保险金份额之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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