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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胡滨
本文在介绍《保险法》二次修订背景的基础上,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保险基本规则完善以及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等多个方面阐述了新《保险法》修订的意义,并深入分析了新《保险法》实施给中国保险业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
保险法修订 保险业 保险监管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胡滨
金融混业趋势加剧了保险行业的竞争,也客观上提出了对《保险法》修订的迫切需求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保险业成就瞩目。截至2013年底,保险行业总资产超过8.3万亿元,年保费超过1.72万亿元,保费收入位居全球第4位,这既得益于中国经济和金融业的高速发展,也得益于中国保险业法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其中,2009年《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为中国保险业的规范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此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辜胜阻 易文
《保险法》修订将对我国保险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系统性的法律修订需要着重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从而规范保险市场主体行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推进保险业市场化进程,完善保险监管体系,优化市场环境,防控市场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
《保险法》 保险业 保险监管 法制环境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温世扬 刘景琪
《保险法》第17条修订的必要性源于区分构造之弊、功能扩张之弊和制度衔接之需,为此需根植于本土制度进行完善。实现说明义务内容的功能归位,宜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转变为“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对“重大利害关系”的解构应从两方面进行:首先,《民法典》第497条蕴含的“排除无评价可能性的条款”思路与“重大利害关系”的反面解构存在契合性,作为排除事项之一“核心给付条款”的范围应限于对价款和主体仅作关键性定义或者描述的条款以及合同标的条款;其次,应在合同主要条款范围内对“重大利害关系”进行正面的类型归整,其范围涵盖对价款有限制或改变表述的条款、对主体设定年龄或者职业限制的条款、承保风险相关条款、保险期间和责任开始时间、法定和特别约定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解决争议的办法。说明义务履行的功能归位需在明确“理性外行人”实质标准的前提下,以“主动提示+被动说明”实现制度衔接的契合。
关键词:
保险人 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 重大利害关系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窦莉 董夏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法》已经显示出它的某种滞后性 ,修改《保险法》势在必行。着重阐述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对我国《保险法》产生的一些冲击与影响
关键词:
入世 《保险法》 外资保险公司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韩长印
台湾和大陆都于近期先后完成了新一轮的保险法修改,虽然修改后的两岸保险法在保险合同法方面的规范更显趋同化,但不少制度和规则仍保留了各自程度不同的差异。本文选取了保险利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告知义务与合同解除权、年龄误报的法律后果、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重复保险的处理方法等六个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比较,试图揭示两岸立法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方面的不同坐标定位及将来可相互借鉴和融合的空间。
关键词:
大陆保险法 台湾保险法 保险合同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黄韬
在我国的国际贸易实务中,关于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主体的法律制度适用《海商法》的特别规定,但关于保险利益的法律制度则出自《保险法》的一般规定,这就导致了法律制度与现实经济交易之间产生了严重的脱节现象。新近修订的《保险法》因为对保险利益在时间效力上的重构而可望对现实海上货物保险的实践产生积极影响。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李文中
根据现行《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利益的规定,"奥运会社会治安巡逻志愿者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有瑕疵的,即使对照《〈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该瑕疵仍然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谭洪涛 南楠
新《保险法》顺应了入世后保险业开放和竞争的新形势 ,更加注重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突出强调了诚信原则 ,充分体现了遵守国际准则和对国际惯例的认同 ,对保险监管机构的性能和监管方式进行了重新定位 ,顺应了加快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步伐。随着新《保险法》的施行 ,我国保险业将快步进入依法监管 ,依法经营的新阶段 ,必将强有力地规范和保障中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保险保障服务。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包青
本文主要分析了新《保险法》的特点及其不足之处,建议引入保单持有人这一主体,同时期盼保监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
关键词:
保险法 监管 保单持有人 保险资金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杨守文 马佳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实施,它对于规范保险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和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将最直接具体地体现在人保公司的改革上。 影响之一:将人保公司推向了市场。 在《保险法》未颁布之前,要说人保还有什么优势的话,那就是《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中赋予人保的几项特权:即代表国家参与国际保险活动和行使再保险职能;只允许人保经营法定保险等。正是这些所谓特权,使得人保多年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鲍静海 贾莹
新《保险法》财产保险业务中新增加了"保证保险",然而并没有对保证保险的定义、性质、适用范围及合同相关内容做明确规定。因此,正确认知保证保险与普通财产保险的区别,把握保证保险在我国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具有积极意义。防范保证风险应从完善保证保险立法和监管制度、提高保险公司对保证保险的专业管理操作能力、创新相关产品、加强银保合作和信用环境建设等方面落实。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继熊 王友
关于我国《保险法》与保险业发展中的几个热点问题的讨论○李继熊王友1996年10月18日至21日中国保险学会在深圳召开了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年会,并举行了《保险法》与保险业的发展高级研讨会。这是在我国《保险法》实施一周年之际举办的一次重要的研讨会。与会学...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谢光
试论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学习《保险法》的若干思考○谢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民商事的法律,也是国家对保险行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保险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胡文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已经实施,它的地位如何?作用怎样?搞清楚这些问题,对于我们贯彻执行《保险法》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简述法的起源和发展及其分类 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经济基础的反映,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也就是说没有国家政权,法等于零;没有法,国家也就没有统治工具,不成其为国家。因此,法是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法的发展是以社会新的物质关系和新的矛盾产生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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