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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宋俊荣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特色体现为四个方面:限缩适用范围;条款更加精细化;强化执行保障;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继承与改造。该机制可能在三个方面引发争议:适用范围的颠覆性改变;投资委员会就协定条款所作解释对仲裁专家组的约束力;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与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中国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应对:首先,坚持限缩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其次,争取就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的约束力与欧盟达成协定,进一步明确投资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协定所含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对审理当前或后续争端的仲裁专家组具有约束力;仲裁专家组只能对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进行形式审查,不能进行实质审查;针对仲裁专家组报告设立上诉机制,以确保背离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的裁决得到纠正。最后,在未来与欧盟就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的谈判中妥善处理其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允许针对东道国的同一措施分别启动两种争端解决机制,以实现两种不同性质的救济;就东道国同一措施与协定的相符性而言,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中已有裁决的,应适用间接禁反言原则,禁止投资者-国家间仲裁庭对该争议点再行审理;要求投资者先行书面征求母国是否启动国家间仲裁的意见,在得到母国否定答复或超过一定期限未收到母国答复后,方可提请针对东道国的投资者-国家间仲裁。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桑远棵  
2020年年末,中国和欧盟完成了《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谈判进程,但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还有待后续谈判。欧盟的ISDS机制立场已经十分清晰,即以具有公法化属性的常设性、两审制的投资法庭机制替代传统的国际投资仲裁,旨在保障欧盟及其成员国的规制权与推动ISDS机制的欧洲化改造,最终提升欧盟在国际投资治理领域的话语权。有别于欧盟,中国在ISDS机制上的基本立场应更加侧重于对本国投资者在欧盟投资利益的保护,因此在ISDS机制的具体设计上不宜照搬欧盟的投资法庭机制,一方面应对其部分组成事项进行优化,另一方面也应适当保留国际投资仲裁的部分要素。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班小辉  
从《欧韩自由贸易协定》到《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欧盟将劳工条款纳入可持续发展章节,以相对软性机制促进缔约国对劳工标准的遵守,但该模式一直被批评实效甚微。为此,欧盟意欲加强条款的执行力度,发起了欧韩劳工条款争端案,并首次启动专家组程序。该案明确了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争议可纳入专家组受案范围,强化了核心劳工标准的义务性约束,并推动韩国修改国内立法和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相关核心公约。为了应对《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生效后的劳工条款争端风险,中国应当加快修改立法和实践中与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明显不符之处,推动相关核心公约的批准进程,加大对国际劳工法律人才的选拔与培养,并重视发挥“法庭之友”的作用。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张力  
OHADA是具有开放性和超国家性的非洲商法统一组织,是为促进成员国的商事活动环境和改善成员国的投资现状而成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OHADA中最重要的机构是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CCJA),作为OHADA国家投资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新机构,通过与传统的ICSID仲裁机构和欧洲仲裁新机构投资法院(ICS)进行对比,从而深入认识和研究OHADA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为我国企业投资OHADA国家解决投资争议提供新的启示和途径。鉴于此,我国企业应改变传统的政治手段和外交手段解决纠纷模式,善用东道国的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期刊]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作者] 龚柏华  
本文在回顾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的由来和演进的基础上,重点剖析了TPP拟定中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的条款。本文在结合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践基础上,指出了中国应该尽早参与TPP的谈判,反映中国的利益诉求,以便协调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的立场。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曾文革  刘叶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都含有较高标准的环境保护条款。本文结合CAI与CPTPP环境规则文本,综合比较二者的指导理念、合作机制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在分析环境保护条款影响因素的基础上,为我国在CPTPP以及未来经贸谈判中的环境保护条款构建、合作机制完善以及实施机制优化等提出可能的解决途径。
[期刊]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作者] 徐昕  
关贸总协定本身对争端解决并没有明晰的机制,争端解决机制须依需要和经验从无创造,这是该体制之弱点,也正是其力量所在。一、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总体框架(一)第22、23条第22条规定"协商",第23条规定,问题没有得到满意的解决时,可提交缔约国全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桑穆  
多年来关贸总协定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争端解决程序,这在众多的国际经济组织
[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张正怡  
近期,区域层面投资法律制度的融合与形成引起了普遍关注。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欧盟加拿大全面经贸协定》为代表的区域协定核心投资章节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度安排更加具有创新性,表现为多元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初步成型、争端解决范围扩大化与程序要求细化、对争端解决程序的透明度与监督功能逐步深化。我国尚处于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的起步阶段,在区域协定主导国际投资法制动向的背景下,应当以主动姿态积极参与区域规则制定并充分运用争端解决条款的相关规定,为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与海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提供制度支持。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汪梅清  吴岚  
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议解决机制长久以来因裁决不一致、忽视东道国主权等问题而遭受质疑。为解决这些问题,欧盟提出对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司法化改革,建立国际投资法庭体系,该体系包含上诉机制,明确规定东道国的规制权并设立高标准的法官行为准则。通过对欧盟投资法庭机制中的上诉机制进行研究分析,发现其存在上诉范围与发回重审范围界限不清、上诉法庭成员的选拔方式不明、法官薪酬过低、实践经验参差不齐等不足。在中欧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过程中,可以部分借鉴欧盟主导的投资法庭机制,建立上诉机制,但应在上诉程序中增加磋商机制;同时坚持保留争议双方在上诉机构成员选择上的自主性,并采用双层酬劳机制以确保高水平法官的选任。
[期刊] 亚太经济  [作者] 姚铃  
本研究通过分析《里斯本条约》生效以来欧盟国际投资政策和实践,揭示了欧盟在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中对中方的两方面主要诉求,即投资自由化和市场准入,提出了四方面应对措施:一是以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为平台积极参与国际投资体系建设;二是使中欧投资协定谈判跟上中美投资协定等谈判总体步调;三是积极回应欧盟方诉求,以扩大开放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四是突出进攻利益,研究制定中方诉求清单,灵活推进谈判。
[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姚铃  
自2014年1月以来,中国与欧盟的投资协定谈判已经进行了三轮。上半年,习近平主席和李克强总理分别访问欧洲,以及欧盟国家领导人相继访华,有力地推动了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进程。众所周知,欧盟是国际投资领域的先行者,研究其有关国际投资合作的政策诉求,对于进一步夯实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基础具有积极意义。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卢进勇  邹赫  杨杰  
伴随着跨国投资的发展,国与国之间需要用某种法律形式保护投资的安全,于是双边投资协定应运而生。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缩写为BIT)包括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双边税收协定,目前人们提到的BIT如果不加以特别解释,一般指的都是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指两个国家之间签署的旨在相互保护对方在本国直接投资财产与利益安全的协定。以往,
[期刊] 世界农业  [作者] 刘艺卓  焦点  
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是中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是中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分析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情况及核心问题,归纳涉农投资管理措施,并针对谈判中农业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以期为中欧双边投资协定农业谈判提供技术支撑。
[期刊] 世界经济研究  [作者] 高永富  
区域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为缔约各方在协定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提供了保障,使得协定得以贯彻执行,保证了协定的正常运行。我国参与制定的区域贸易协定中也基本上包括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参与制定的区域贸易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规定,包括借鉴美国和欧盟参与制定的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经验,更好地保障和维护各缔约方在协定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和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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