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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沈文娟 黄智虎
世界经济全球化对统一的竞争政策提出了要求。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关于建立统一的竞争法的计划正在展开。本文回顾了其发展历史,分析了其若干现实课题,认为《与贸易有关的反垄断措施》协议很难在短时间内通过,但我们决不可忽视其未来的谈判,而应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提出自己的系统主张。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蔡庆辉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ade-RelatedInvestmentMeasures,简称TRIMs)和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被列为三个新议题,并在《最后文件》中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下简称《投...
[期刊] 世界经济
[作者]
卢进勇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三个新议题之一,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制定和实施的第一个具有全球性和约束力的国际直接投资方面的协议。但是,TRIMs仅是国际投资领域国际协调的一个初步成果,国际投资领域还缺少像国际贸易领域中的GATT那样的一整套国际规范,所以,世界各国要积极努力推动具有全球性国际投资规范性质的《多边投资协议》的制定进程。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江林
我国吸引外资的规模必须继续扩大,吸引外资的领域也需拓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前提下,我国的外资政策就必须与国际投资约束规范接轨。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就
[期刊]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孙习成
形成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在加入WTO后,其不足也日益显现出来。我们必须按照WTO的相关协议,特别TRIMS的要求,结合我国国情加以修改,对原有的“双轨道”的立法模式和多层级的立法体制,加以整合;同时,着眼于长远考虑,重构具有我国特色的又符合WTO相关规则要求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
关键词:
投资措施 TRIMS 不足 立法 重构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邵望予
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处于一个重要转折时期,其中令人瞩目的现象之一,就是国际投资已成为世界经济中最活跃的因素。关贸总协定多边谈判的前七轮回合原没有涉及国际投资问题,但由于它日益演化成为推动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于是1986年9月在乌拉圭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卢进勇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Agreement of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以下简称TRIMs)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三个新议题之一。随着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立和运作,这一协议也已在其成员国间生效,从一定意义上讲已成为一项国际经济贸易方面的通行规则和惯例,因此,我国的有关政策与法规也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蒋悟真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董灵
价格是市场经济的神经中枢,是市场竞争最直接和最敏感的风向标。市场作为资源分配的基本手段是通过竞争性价格来实现的。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自由竞争这一价格形成机制,禁止任何垄断协议通过人为操纵价格、限制产出来直接或间接地阻碍竞争性价格的形成,从而将市场价格提高到竞争性价格之上,扭曲市场竞争机制,损害消费者。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许光耀
垄断协议有三种表现形式,即协议、决定、协同行为。而关于决定与协同行为的准确含义与认定标准,执法机构的相关规定中存在许多歧义,需要在学理上予以澄清。决定是行业协会采取的对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行为,也是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主要手段;协同行为的认定上,需要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一致性,并且这种一致性只有在它们之间发生协调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出现,或者只有在发生协调的情况下才符合行为人自身的利益。在个案中,协议、决定与协同行为的证明不必严格区分,满足其中之一的要件即构成垄断协议。
关键词:
垄断协议 协同行为 反垄断法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李文江
随着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确立,反向支付协议在何种情形下会构成垄断进行,进而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将成为我国必须面对的一个新的现实问题。虽然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具有垄断市场、限制竞争的危害性,但其是否构成垄断,在认定上又存在认定依据的局限性、内容上的隐蔽性和判断上的不确定性。为了认定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构成垄断行为,一方面,有必要借鉴美国关于反向支付协议的三个认定原则及其适用;另一方面,需要选择适合国情的认定原则,并论证实际审查方法的进路。
[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作者]
焦海涛
轴辐协议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垄断协议,它将当事人借助纵向关系而实现的横向共谋比喻为一个自行车轮。轴辐协议由三要素构成:纵向参与者构成轴心(hub),横向参与者构成辐条(spokes),各辐条间的意思联络构成轮缘(rim)。轴辐协议不是一个横向协议和多个纵向协议的相加,本质上是横向垄断协议。证明轴辐协议的存在,关键是证明辐条之间存在横向共谋,这需要借助间接证据。在责任承担上,作为辐条的横向竞争者需为轴辐协议负责,轴心主体的责任则需根据其身份差异及其在轴辐协议中的作用大小而有所区别。
关键词:
轴辐协议 轮缘标准 默示共谋 协同行为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刘勇 李志展
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涉及到的三个新议题之一,各成员国就此达成了《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该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基本原则、目的、对涉及Trims的定义、执行时间、透明度要求、例外条款等。我们应将协议所涉及的Trims与我国现行外资法规进行对照,并逐一作出适当修改。另外,还要辅以必要的配套措施,目的在于减少由此带来的消极影响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也就是说,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竞争机构在适当的情况下可批准该项集中,并通过采取救济措施控制其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期刊]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作者]
凌尧帆 胡晓琪 喻玲
竞业限制已经无法解决企业间互相挖角引发的人才争夺难题,为了避免同行业恶意挖角,互不挖角协议成为企业间控制人才流失、抑制用工成本的创新方式。但互不挖角协议带来的限制人才、阻碍人力资源市场自由竞争问题受到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重点关注。互不挖角协议在形式上有纯粹型与附属型之别,在反垄断法律属性上有合法与违法之异,构成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其主要法律风险。各国对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互不挖角协议处罚严厉,风险外溢时企业往往难以承担高额罚款甚至刑事责任。企业要洞悉互不挖角协议的合规风险重点,完善企业反垄断合规制度对风险进行管理。发挥政府监管对企业合规的激励作用,以最终实现企业人力资源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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