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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夏光  
死亡保险是人寿保险中产生最早的一个险种,它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的死亡作为给付前提,向受益人提供保障。近年来,死亡保险的传统做法面临一场变革,一种使保户在一定情况下生前就可领取部分死亡保险金的“预先垫付死亡保险业务”正在悄然兴起。 死亡保险保障的单一性 死亡保险能满足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一般是被保险人遗属)的生活保障需要,而被保险人却不可能从此保险中获取任何利益。实际上,当被保险人面临死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卢兴祥  李殿平  
终身寿险死亡保险金提前给付,主要有三种形式,即绝症保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如何具体实施应用,是本文探讨的核心。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张庆侠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灾难中丧生时,保险人必须确定谁先死亡,如果二者同时死亡,或者无法确定谁先死亡,保险金应给付何人,由于我国保险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经常会引发纠纷。因此,研究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对规范我国保险市场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何丽新  李金招  
由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欠缺,在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中,我国《保险法》从投保主体、被保险人同意权、保险金额等方面加以限制。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缓和了此限制性规定,将投保主体从"父母"扩张到"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同时修正被保险人同意权的行使方式,不拘泥于书面形式。但仍面临投保主体标准不清、保险利益来源不明、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行使陷入困境等等问题。我国应正视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的客观需求,厘清亲子关系稳定性、道德危险之防范、被保险人人格权之维护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的投保人限制于亲属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投保年龄不作限制,以死亡年龄进行效力限制。在未满16周岁之前,保险金额限于丧葬费用,且不需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在届满16周岁之后,未成年人通过行使"被保险人同意权"对超过丧葬费用的保险合同的效力进行追认或同意,未追认或同意的,仍以丧葬费用为限。实行投保人与同意权人分离机制,对学校等社会团体作出变通规定,使未成年人死亡保险的功能落到实处。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王兰滨  
编者按:这是一起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人身保险给付案,但在给付保险金的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适用,保险业务人员不熟悉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为提高广大保险职工的法律意识,特刊此文。1998年7月14日,黑龙江省某市某单位为其职工统一办理了《企...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冯嘉亮  宋素霞  
本文案例中由于被保险人生前牵涉一起经济案的债务处理问题 ,而使一笔保险金的给付产生了不同的意见。保险公司不具备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 ,因此必须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正确履行合同的给付义务。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刘志南  
在保险实务中常常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纠纷和案件 ,牵扯了保险人的大量时间和精力 ,如在赔付案件中遇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无法确定先后顺序的保险金给付问题 ,因《保险法》对此无明确规定 ,只好由执法机关来评判。由于某些执法机关对《保险法》理解不深 ,对保险知识知之不多 ,判定时常常按一般民事案件处理 ,而造成错判。因此 ,建议进一步完善《保险法》 ,在条款制定或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中做出明确解释。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陈丹  朱晓婷  
"共同遇难"概念已为我国新《保险法》所采纳。但由于这一概念在我国沿用的时间并不长,加上现行法与法律解释并存,导致实务中一旦遭遇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共同遇难的情形时,保险金给付问题往往因为理解分歧的存在而显得复杂。只有严格遵循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确认的有效规则,以受益人的人数为标准,即区分受益人为一人和多人的不同情形,精确把握受益人的死亡先后顺序和保险金的分配比例,才能有效化解这现实难题。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王颖  
这是一起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烧伤后整形费用的医疗保险纠纷案。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 ,保险公司没有抓住要点进行有力的辩解 ,法院错误地适用了民法进行判决 ,被保险人仅从个人利益出发忽视了保险的基本功能 ,三方均没有认识到保险的基本性质和《保险法》的重要作用 ,值得深思。医疗保险只能按照实际支出费用进行给付 ,这是不容置疑的。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杨映莉  陈冬生  
学生平安保险普及面广 ,妥善处理好保险理赔中的争议 ,对促进和保障教育事业与保险业自身的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医疗保险是以经济补偿为原则的 ,被保险人不能因为投了该保险就可以得到双份的补偿 ,否则有违保险理论和保险法规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蔡大顺  
《保险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要保人、被保险人应尽法定安全义务,该义务在性质上应为对己义务,若要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此义务,有可能构成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条并未对法律责任作清晰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存有较大分歧,有主张保险人免责;有主张适用过失相抵,相应酌减保险金的给付。对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行为,德国新保险法并未将其作为保险人免责事由,而系采取比例给付保险金原则,未来我国法应参酌该立法,否定保险人的免责权,规定保险人应按被保险人过失程度给付保险金。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叶宁  
近年来,人身保险业务一直以较高的速度发展,各种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业务的发展也很迅速。然而,保险经营者们发现,住院医疗保险尽管发展很快,但其经济效益并不理想,给付率远较其他人身保险业务高得多,这里固然存在着如何看待和评价住院医疗保险的性质及其作用的问题,这些方面情况比较复杂,本文暂且搁置不论,下面仅就住院医疗保险给付率偏高的主、客观原因作一浅析。
[期刊] 经济问题探索  [作者] 赵萌萌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作用,这两种作用的有效发挥,依赖于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的合理确定。本文通过对我国失业保险金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分析比较,对我国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否合理做出判断,并提出改革建议。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文杰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重大过失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我国《保险法》未加以明确规定,在保险法学界和实务界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鉴于重大过失概念在保险法上具有与民法上不同的规范功能,将重大过失所致保险事故列为保险给付范围有利于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将重大过失所致保险事故纳入保险人的给付范围符合公共政策的要求;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确认保险人对重大过失所致保险事故负给付责任,我国《保险法》应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重大过失造成保险事故的,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承担给付责任。由于保险给付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存在区别,且将"比例原则"引入我国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困境,因此,在我国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重大过失所致保险事故负给付责任的,其应承担全部给付责任,而不应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重大过失的程度仅承担给付部分保险金之责,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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