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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涉外税务
[作者]
邵朱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在国内税法与税收协定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税收协定。①但是这一规定过于绝对化,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应该善意履行国际义务,遵守税收协定的规定,但是,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能够维护本国税收利益,打击国际逃避税,或者国内税法给跨国纳税人带来的利益优于税收协定给跨国纳税人带来的利益,则国内税法可以优先于税收协定适用。
关键词:
税收协定 国内税法 冲突
[期刊] 涉外税务
[作者]
陈延忠
我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必要、也极有可能列入CFC、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等反避税规则,但国内反避税规则与我国缔结的税收协定之间是否相互兼容这一点则被忽视了。由于反避税规则的一些规定与税收协定存在冲突,根据协定的优先性,国内反避税法很可能被税收协定排除适用。OECD范本注释2003年修订时在反避税法与税收协定关系上采取了新立场,认为反避税是税收协定的宗旨之一,协定本身具有反避税的功能,因此,国内反避税法与税收协定不存在冲突,税收协定不排除国内反避税法的适用。
关键词:
反避税法 税收协定 优先性 相容性
[期刊] 涉外税务
[作者]
翟继光
泛美卫星公司的所得有可能归入三种所得形式之中:营业利润、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中美双边税收协定》,可以将该笔收入归入特许权使用费,但根据中国法律,应当归入租金收入。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双边协定,中国取得征税权。依据中国税法,无论根据什么类别时该收入进行征税都是符合双边协定的。
关键词:
泛美卫星案 特许权使用费 租金 税法适用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魏志梅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朱洪仁
税收协定的特点之一是,它的签订和执行并不根本改变缔约国原有的税收立法,不妨碍各国政府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只是在原有体制基础上的一种协调,从而灵活处理各国之间因税收分配而产生的问题。由于国内税法制定在前,税收协定缔结在后,加之国内税法相对易变,而税收协定相对稳定,两者必然会产生某些背歧。如何认识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何者优先适用问题,本文从国际税收协定纳入国家法律体系的程序;中外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的法律效力;中外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税负的差异分析三个方面进行了国际比较和国内实践的探索。
关键词:
税收协定 国内税法 法律效力 税负差异
[期刊] 涉外税务
[作者]
廖益新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各国国内税法都是国际税法渊源的组成部分。但是,这两部分法律渊源彼此间的关系应如何认识处理,在国际税法理论和实践中,仍是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的课题。一、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国内税法是国际税法规范体系中功能不同的两个组成部分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各国依据主权制定的国内税法的主要作用是规定对谁征税,征多少税以及如何征税。也就是说,征税权的创设,课税对象的范围和课税程度的确定,首先是各国通过国内税法确立的。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作用,主要在于规范
[期刊] 涉外税务
[作者]
陈延忠
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承认税收协定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但是对税收协定的优先性,一些人可能存在一种误解,认为税收协定的优先性是指它绝对排除了与之冲突的国内税法的规定。实际上,税收协定遵循的是消极作用原则,这一原则是由税收协定的宗旨——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所决定的,也是得到各国普遍承认的。消极作用原则的含义包括:税收协定对缔约国的课税权起到限制作用;税收协定不能为缔约国创设或扩大征税权,不能加重纳税人的负担。根据消极作用原则,我国税务机关和法院在适用税收协定时,应注意税收协定的适用顺序。
关键词:
税收协定 优先性 限制性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邓睿
合伙企业在有些国家被视为税收透明体,而在有些国家被视为负有纳税义务的实体。当税收协定缔约双方看待这一问题的视角存在差异时,所得应被视为合伙企业的所得还是其背后合伙人的所得,如何享受协定待遇等一系列问题就会产生。本文讨论合伙企业在我国适用税收协定的具体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合伙企业 税收透明体 税收协定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张博 陈莹
目前在多数国家,合伙制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但仍有部分国家承认其法人地位,这就可能导致两国对同一笔跨境所得的纳税主体或所得性质各自做出不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对于解决这一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总结了OECD有关问题的观点以及各国的实践,并对中国的相关税务处理提出了完善建议。
[期刊] 涉外税务
[作者]
黄素梅
合伙企业是否为“缔约国居民”对税收协定的适用有重要影响。一般来说,合伙企业属于协定意义上的“人”,但并不意味着同时也属于“缔约国居民”,只有当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实体,对所得负有纳税义务时,才成为协定意义上的“缔约国居民”,此时合伙企业本身有资格享受协定优惠。如果合伙企业所得由合伙人负纳税义务,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虚体,则不是“缔约国居民”,应由合伙人享受相关协定的优惠。
关键词:
合伙企业 税收协定 缔约国居民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张卫彬
长期以来,双边税收协定与CFC税制关系问题存在争议。一般认为,受控外国公司税制作为一种重要的反避税措施,它与双边税收协定是兼容的。但是,从一些欧盟国家的实践来看,观点并非一致。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该项税制,因此,解决两者的兼容性也是将要面临的问题。在我国《宪法》没有对条约在国内法中地位进行规定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8条应予以完善。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徐妍
非居民企业的投资所得性质上类似于国际间接投资,是投资主体典型的投资方式。虽然国际税收协定中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关于各项投资所得进行了介绍和说明,但由于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差别很大,所以两范本不可能对其作出全面准确的定义,仅表述出尽可能多的涵盖信息,由各国在国内法中进行具体规定。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顺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适时出台,但其内容较为原则,对非居民企业投资所得的课税范围、税率及与国际税收协定相协调等重要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
关键词:
非居民企业 投资所得 国际税收协定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廖益新
在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通过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某种场所或设施实际履行提供劳务的情形下,应先根据税收协定中的场所型常设机构条款,后适用劳务型常设机构条款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在判断劳务履行所涉及的场所或设施是否处于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支配下这个问题上,应以非居民企业对这种场所或设施是否拥有某种合法的使用权为标准。劳务型常设机构条款所谓的企业的"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应根据实质优于形式原则和具体案情,结合采用营业活动组成部分标准和实际控制指挥标准进行分析认定;应从提供劳务的企业的角度,认定非居民企业从事的若干劳务项目是否属于具有商业上的相关性或连贯性的"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
关键词:
税收协定 劳务型常设机构 雇员
[期刊] 涉外税务
[作者]
蔡庆辉
我国目前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都是以我国1 9 9 6年2 月制定的税收协定工作文本作为范本谈判签订的。随着国际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该工作文本的部分内容已明显滞后于新形势的需要,尤其是其未能反映跨国电子商务活动的广泛开展。有鉴于此,我国双边税收协定工作文本第1 2 条即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的内容,也应适应新形势作出相应的修改。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周炎元
各国对合伙企业的税收处理不尽相同。在多数国家,合伙企业被视为税收透明体,但有些国家赋予了合伙企业纳税实体地位。不同纳税主体认定自然会使各国国内法对同一所得定性不同,加之各国对所签署的税收协定持有不同的立场和解释,导致合伙企业在税收协定适用上产生"主体资格冲突"和"所得定性冲突",进而形成国际双重征税或不征税。本文通过梳理国际通行规则和各国实践,讨论我国合伙企业的税收协定适用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优化建议。
关键词:
合伙企业 税收透明体 税收实体 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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