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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王文君  
“数据池”是共享个人信息的重要形式,对于“数据池”个人信息是否需要反垄断法保护,目前的观点还未统一。虽然难以用传统价格理论分析“数据池”个人信息的反垄断法属性,但很多时候个人信息本身就是服务的对价,通过“数据—质量—价格”的逻辑链条,“数据池”个人信息能够纳入反垄断法的附属保护范围。在数字时代,“数据池”个人信息可以构成一项独立的消费者福利,个人信息保护与价格同等重要,附属保护与独立保护并重。“数据池”自动共享数据构成剥削性滥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企业合并形成“数据池”属于排他性滥用的反竞争行为。“数据池”聚合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合谋应被视为新型垄断行为,但仍未超出《反垄断法》规定的三种垄断行为,是新型的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许丽  
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隐私数据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是平台重要的战略资产与关键的竞争要素。大数据、算法、算力作为平台经济发展的支撑要素,在提升平台服务智能化水平的同时,也使个人隐私数据面临被泄露、窃取、倒卖的风险。在实践中,平台为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会实施侵犯个人隐私数据的行为,这既构成反垄断法上对个人隐私数据的剥削性滥用,也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排他性滥用,反垄断法应当介入。然而,当前个人隐私数据的反垄断法保护面临未将隐私数据保护纳入反垄断立法宗旨、隐私数据损害难以量化、隐私数据保护多部门法益存在冲突等难题。为实现对个人隐私数据的有效保护,应重探反垄断法的目标与功能,将个人隐私数据作为反垄断法独立的保护对象而非附属保护对象;在反垄断法中引入比例原则,对过度收集使用个人隐私数据行为进行预备阶段的目的正当性分析以及实际适用阶段的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分析;明确平台企业数据治理责任,形成“国家—平台—用户”关系,进而形成“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三元构架;推动反垄断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协同,通过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共同防范化解个人隐私数据滥用问题。
[期刊] 国际经济评论  [作者] 曾雄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科技巨头“垄断”数据,拥有“私权力”,现有的反垄断制度适用不充分。该研究为个人信息保护被纳入反垄断制度构建路径,通过文本研究和案例研究的方法,对美欧相关立法与执法实践进行分析,并结合中国本土情况提出对策。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反垄断有两种路径:一是为个人信息保护与市场竞争找到连接点,当企业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个人信息保护而展开竞争时,个人信息保护成为非价格竞争的重要方面;二是将个人信息归为消费者福利的内容,损害个人信息就是损害消费者福利。在规则设计上,建议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新增附加不合理的隐私政策这一新型滥用行为,在合并控制审查中增加考虑交易对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影响,在禁止垄断协议中新增固定或降低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新型垄断协议。
[期刊] 现代管理科学  [作者] 王文君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持市场竞争的基本力量。反垄断法以维护和促进竞争为宗旨,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尚存在诸多缺陷,可在借鉴外国成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和相关细则,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保护。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闵雪松  
19世纪末以来,以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为标志,反垄断法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国出现。在美国,继《谢尔曼法》以后,又先后颁布了《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罗宾逊—帕特曼法》等,美国各州还制定了州内反垄断法,作为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了行政性法规《合并规则》、《国际反托拉斯指南》等。加拿大在1889年就制定了反垄断法。在西欧,德、英、法、意、荷、比、卢等国都有自己的反垄断法,甚至欧盟也制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杨利华  刘嘉楠  
数字经济时代的个人信息不断衍生经济价值,成为竞争的焦点。个人信息竞争主要表现为个人信息数据化的过程竞争和结果竞争,进而演化为数据竞争,并由数据壁垒引发诸多垄断问题,故应将个人信息竞争纳入反垄断治理的范畴。个人信息竞争的反垄断治理应当首先厘清竞争领域中的个人信息,并从个人信息数据化形成的数据资产角度确认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的多层次产权属性及归属,进而明晰反垄断法规制个人信息的范围和边界。在个人信息数据化形成数据资产后的结果竞争中,为规制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的垄断行为,应当构建以个人信息保护为核心的非价格竞争分析范式,将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作为市场力量认定、竞争损害评估和消费者福利分析的要素,综合分析垄断行为的竞争影响。在以获取个人信息资源为目标导向的过程竞争中,为消除数据壁垒,可适用必要设施原则,平衡数据权利保护与个人信息交易,明确数据作为必要设施的条件和数据免费访问的范围,实现数据开放与共享。
[期刊] 统计与决策  [作者] 赵军  吴玉岭  
反垄断法通过阻却垄断行为,保护竞争机制,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最终指向增进民众福祉,捍卫消费者福利——让消费者"以最少的支出购买到数量最多、质量最优的商品,获得最满意的服务。"文章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高经济效率的角度出发,阐明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曾翔  曲衍东  
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承担着维护竞争秩序的神圣使命。我国《反垄断法》表面看起来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存在一定的竞合,但究其原因还是立法价值目标的差异。《反垄断法》有一套较为复杂的价值评判规则,着重对效率价值、公平价值、竞争价值的综合追求。在反垄断法执法过程中,特别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合理性分析时,深刻理解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尤其重要。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黄勇  
本文从近年来中国市场出现的若干价格联盟入手,阐述了市场机制中价格的重要作用,并分析了反垄断法关注价格的理由及其对价格问题的洞察和分析,最后结合中国市场经济和法律环境的特征,讨论了反垄断法视野中的价格问题,旨在澄清人们在价格问题上一些认识的误区.为《反垄断法》的正式实施做准备。
[期刊]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李鑫  
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是自我优待的一种新形式,代表着平台企业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平台内第三方卖家非公开数据分析结果以增强自营业务竞争实力的行为,实践中存在调整报价、复制并推出新商品、调整库存等多种表现。平台对第三方卖家非公开数据的使用会产生损害竞争的效果,从而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在没有统一违法性标准和判决先例的前提下,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的违法性判断应注重分析数据种类、数据属性、数据使用目的,以及是否存在弥补竞争损害替代性渠道。为修复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造成的竞争损害,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设置较为具体的救济措施。行为性救济方面可以要求平台设立数据隔离机制,确立数据最小化原则,建立数据使用的同意规则,且考虑平台对第三方卖家开放部分数据;当行为性救济实施效果不佳或平台已多次实施数据型自我优待行为时,结构性救济如剥离平台自营业务线也存在适用空间。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任超  
大数据的收集和商业化利用本身不会造成反竞争效果。但在反垄断法框架内,特殊情况下,大数据的收集可能会导致反竞争效果。大数据可能成为促进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在算法被广泛运用的情况下,少数供应商可以利用大数据达成某种合谋,从而限制竞争。大数据也可能成为某些反竞争行为的工具。大数据的反垄断法干预是必要的,但必须坚守审慎原则。在线企业支配地位认定应考量其利用大数据设置市场障碍的能力。算法下的明示合谋应当依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则来规制。数据驱动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时要考虑数据集聚本身对市场的影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在线企业无正当理由的价格歧视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规制。而互联网隐私条款中应当具有自愿授权的内容。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颜运秋  
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效的公平竞争秩序;但我们认为,相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而言,这种目的只是工具性的。这在立法上有明显的体现、在学理上有充分的理由并在司法上有广泛的实践。我国未来的反垄断立法、执法与司法应当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反垄断的终极目的。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陈婷  王彬  
以技术创新为特征的网络经济具有殊异于传统经济的运作模式,导致其垄断市场的形成机理也有所不同,因而传统经济中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网络经济的发展,未来应在动态效率理论的指导下,寻找契合网络经济特点之新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同时在目标和制度设计上发挥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在网络经济中的耦合作用,实现网络经济中竞争与垄断、效率与创新的均衡。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綦书纬  李洁  
横向垄断协议行为被世界各个反垄断司法辖区列为重点打击的对象。为了提高发现和查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的几率,众多司法辖区先后效仿美国引入了宽大制度。宽大制度以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理论为基础,吸引横向垄断协议的参与者积极寻求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合作。引入宽大制度的司法辖区通常都对宽大申请资料采取了保密措施,但却鲜有对宽大申请被接受者身份信息保密采取措施者。宽大申请被接受者以"出卖盟友"为代价换取免除或者减轻自己所应承担的金钱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但却同时面临"告密者"身份信息被曝光而利益受损的风险。我国在完善宽大制度或者制定宽大制度相关指南的过程中,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赋予宽大申请被接受者身份信息保密的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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