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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郭江兰  
由算法技术引发的价格歧视问题广受反垄断机关的关注,除了确定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违法性属性之外,法律责任追究亦是不可或缺的。我国已把"大数据杀熟"行为列入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范围,但对"大数据杀熟"行为反垄断责任的追究却依赖于现有的经营者单轨路径。为有效防范"大数据杀熟"行为衍生的歧视风险,有必要确立"经营者责任+算法技术责任"双轨追责路径,坚持风险防范的追责思路,明晰经营者责任和算法技术责任,并注重责任转轨后的衔接。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承上  
人工智能时代,数据规模显著扩张,算法能力持续优化。科技实力雄厚、市场力量强大的经营者凭借大数据与算法工具的紧密结合,收集和分析能够反映消费者特征和行为的相关信息,以无限接近消费者购买能力和支付意愿上限的方式对消费者实施个性化定价。个性化定价行为涉及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施差别化待遇,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价格歧视行为。但与以往反垄断实施重点关注的排他性价格歧视不同,个性化定价突出表现为直接针对终端消费者实施的剥削性价格歧视,且在具体情形下呈现出不同的限制竞争效果,引发消费者选择能力与选择范围的双重限制。鉴于此,个性化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需要准确识别涉案行为,综合判断竞争效果,慎重选择福利标准。对于同时降低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可认定其具有限制竞争效果且不具备正当理由,从而构成违法价格歧视;对于降低消费者剩余却提高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如果选择消费者福利标准则可认定其构成违法价格歧视,如果选择社会总福利标准则可认定其具备正当理由;对于同时提高消费者剩余与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因涉及消费者之间的剩余转移,对其竞争效果的评价仍待反垄断实施予以明确。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丁国峰  
大数据对互联网企业发展提供的强大助力,使得领先的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在市场准入、议价规则、服务提供、数据共享等方面,有能力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从实践样态来看,互联网企业运用大数据实施的垄断行为呈现了算法共谋、滥用数据优势地位以及跨平台的经营者集中等新特征。基于大数据应用背景下互联网技术的新发展,有必要建立健全互联网企业在垄断协议的达成、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认定、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消费者福利的克减等方面的反垄断规制框架。在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下,将反垄断重点集中于互联网企业的合规经营;引入相对优势理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行业头部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构建实际竞争影响评判标准;按照分级分类的要求,明确不同层级互联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有关配套监管措施;建立健全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共生共享制度,兼顾大数据反垄断和个人信息保护,促进消费者福利的提升。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詹馥静  王先林  
大数据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市场秩序和竞争格局带来重大影响。大数据优势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市场力量,产生防御性合并、价格合谋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隐忧。在现有的反垄断法律框架下探讨大数据垄断的规制问题,必须结合大数据的经济特征和市场竞争的现实情况做出具体分析。大数据产业处于起步阶段,反垄断执法机构需因应技术发展,提高执法专业化水平,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与此同时,针对大数据的反垄断执法应秉持谦抑审慎的执法原则,谨防落入反垄断规制万能主义的窠臼。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李丰团  贺莹洁  郭东洋  
大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虽然大数据本身不会产生反竞争的垄断效果,但是平台经营者可以沿着"数据收集获取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形成初始垄断,初始垄断延伸形成双轮垄断"这一机理获得垄断地位。以限制数据互操作、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以及捆绑搭售等为代表的大数据垄断行为会限制和排斥市场竞争,抑制创新并最终削减消费者福利,并且对传统的反垄断执法形成冲击和挑战。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规制需要完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推进大数据的治理建设以及改进反垄断规制的手段等方面协同配合,才能起到更好的反垄断规制效果。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任超  
大数据的收集和商业化利用本身不会造成反竞争效果。但在反垄断法框架内,特殊情况下,大数据的收集可能会导致反竞争效果。大数据可能成为促进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在算法被广泛运用的情况下,少数供应商可以利用大数据达成某种合谋,从而限制竞争。大数据也可能成为某些反竞争行为的工具。大数据的反垄断法干预是必要的,但必须坚守审慎原则。在线企业支配地位认定应考量其利用大数据设置市场障碍的能力。算法下的明示合谋应当依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则来规制。数据驱动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时要考虑数据集聚本身对市场的影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在线企业无正当理由的价格歧视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规制。而互联网隐私条款中应当具有自愿授权的内容。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王玉学  杨丽君  
最近反垄断部门对茅台、五粮液等著名白酒企业的"保价"行为作出了处罚。"保价"行为实质上就是转售价格维持,国外一度完全对转售价格维持适用本身违法进行审查,目前该状况已被打破,我国反垄断执法应该注意这一动向,在完善法律规定的同时,积极引入经济分析的方法,降低执法的不确定性。
[期刊] 经济纵横  [作者] 唐要家  唐春晖  
“数据垄断”是平台经济反垄断的重要争议问题之一。在数字经济中,数据既是资源也是资产,数据的经济属性说明原始数据通常并不会产生“数据垄断”问题,但在数据采集与挖掘利用中,数据持有人可能会实施各种基于大数据的反竞争行为,扭曲市场竞争和阻碍创新,因而“数据垄断”行为应成为反垄断的重点。反“数据垄断”政策应构建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多法协同体制,合理权衡竞争、隐私和创新目标,将数据、算法、平台作为政策重点,实施分类治理并注重市场化数据共享机制的作用。反“数据垄断”政策的核心是确保原始数据的开放接入,为此可实施个人数据可携带权、鼓励消费者授权的批量数据接入、特定情况下的强制性数据接入、互操作性政策等反垄断监管政策。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翟巍  
行政限定型经济垄断行为属于行政垄断行为与经济垄断行为相互嵌合的混合型垄断行为,它由行政权力滥用因素与经济权利滥用因素加总汇合而成。由于现行反垄断法律制度并未包含厘定该种垄断行为法律责任的专门性法律条款,这导致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涉及行政限定型经济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结果缺乏公正性与统一性。为了扭转这一境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借鉴域外先进模式,通过修订《反垄断法》方式,对行政限定型经济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类型化区分,并明晰统合型豁免标准所涉及的法益类型与内部构造。
[期刊] 管理世界  [作者] 甄艺凯  
针对大数据“杀熟”这一互联网经济中出现的价格歧视新问题,本文在消费者存在转移成本且短视情形下,构建了一个三阶段动态博弈,分析了寡头竞争市场中企业的“杀熟”动机。研究发现,当转移成本相对较大时,至少会有一家企业存在“杀熟”动机;反之,“杀熟”策略并不会出现在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路径上。这为大数据“杀熟”在理论上提供了更为合理的解释。引入转移成本理论模型的主要结论是,当转移成本相对较大时,允许企业采取“量身定价”策略可能提高社会总福利和企业利润;但当转移成本很大时,则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福利。最后,分析了相关理论对监管政策的启示。
[期刊]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刘佳明  
大数据"杀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一种新型价格欺诈行为。在理论层面,我国解释论者将大数据"杀熟"视为价格歧视行为,将经济学上的"价格歧视"概念套用于法学研究中;在实践层面,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因对价格欺诈行为界定不明确而外延过宽、法条过度竞合而难以适用。明确大数据"杀熟"行为的价格欺诈属性,并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内涵及其构成要件予以立法明确,以消除法条竞合之乱象,是有效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促进我国数据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于夕媛  陈润泽  
文章对大数据"杀熟"的概念、特征作了阐述,从大数据"杀熟"与《反垄断法》、明码标价要求、个人信息权三个方面进行观点整理,并从数据最小化原则、个人信息权完善原则、倾斜保护原则三个方面提出规制和改进的建议。
[期刊] 经济经纬  [作者] 陈书鹏  穆瑞杰  刘志刚  
从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的角度入手 ,总结历史与现实、国内与国外等诸多方面的经验 ,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对占主导地位的行政垄断 ,从概念的界定、形成的原因及立法现状等方面进行剖析。最后 ,阐述对反垄断立法的一些立法建议。
[期刊] 统计与决策  [作者] 刘宗玉  
反垄断中国在行动刘宗玉世纪末,改革开放的浪潮奔涌而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速建立的同时,通货膨胀、卡特尔、垄断等有市场经济属性的各种现象纷纷出现。垄断是平等竞争的大敌.如何鼓励、保护企业间的正当竞争,反对垄断,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长期任务,需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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