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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梁鹏  
现行《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概念,无法解决实务中的问题。其存在的问题是:将“保险合同”混同于“保险”;以“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二元结构割裂了保险的概念;法条对“赔偿”“保险金”“责任”等词的使用欠缺立法严谨性。从逻辑学的视角看,对“保险”下定义,需采取“属加种差”的经典方式。“保险”概念之“属”,不应为“制度”“法律关系”或“共同团体”,而应为“行为”。“保险”概念之“种差”应包括“特定之危险”“共同团体”和“互助共济”三个,但“保险利益”“独立之法律上请求权”不应作为“保险”概念的种差。据此,修法时,保险的概念可修改为:“由面临特定危险之主体组成共同团体,当团体成员因特定危险的发生受有损失时,在共同团体内部互助共济之行为。”在这一概念下,无论是合法保险、非法保险,抑或是持牌保险、非持牌保险,只要符合这一概念,均应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张晶  
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新技术的应用,实现了信息与数据的整合,为企业赋能并创造了重大价值。在数字经济深入推动的背景下,保险企业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均发生了重大变化,数字化战略转型也一度成为了保险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此外,在构架转型动因——转型过程——转型成效框架的同时,还需精准把握客户的需求,提高自身功能水平,真正实现其目标,即拥有数据便拥有了资源,拥有客户便拥有了市场。《新保险时代:金融科技重新定义保险新未来》一书紧紧把握了数字经济这一大背景,对保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鲍静海  贾莹  
新《保险法》财产保险业务中新增加了"保证保险",然而并没有对保证保险的定义、性质、适用范围及合同相关内容做明确规定。因此,正确认知保证保险与普通财产保险的区别,把握保证保险在我国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具有积极意义。防范保证风险应从完善保证保险立法和监管制度、提高保险公司对保证保险的专业管理操作能力、创新相关产品、加强银保合作和信用环境建设等方面落实。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胡文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已经实施,它的地位如何?作用怎样?搞清楚这些问题,对于我们贯彻执行《保险法》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简述法的起源和发展及其分类 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经济基础的反映,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也就是说没有国家政权,法等于零;没有法,国家也就没有统治工具,不成其为国家。因此,法是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法的发展是以社会新的物质关系和新的矛盾产生为基础的。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齐青婵  
一、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称,指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林宝清,2006)。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使保险法并不与社会公德相冲突,以更好地保护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陆荣华  
保险作为转移风险的一种手段,有时会被利用来进行投机,谋求不当得利,故各国《保险法》都规定,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我国也不例外,并在《保险法》第11条中作了同样的规定。此外,《保险法》第39条还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伍坚  
在我国保险法中,受益人原则上不应成为出险通知的义务人。通知期限应确定为一个具体的期限,并应允许当事人约定更长的通知期限。违反出险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应设计为保险人免责和损害赔偿,但不应赋予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邢会强  
我国社会保险的"费改税",在立法层级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社会保险税法",而不能再像以前税法制定时的通常做法那样由国务院制定"社会保险税暂行条例"。我国制定"社会保险税法"的同时,《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文以及我国现有的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也应同时予以修订。鉴于社会保险税的特殊性,相关的税法理论也应予以拓展,如传统的税收法定原则应发展为"税收动态法定原则",应变通税收的无偿性特征。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李勇  
保险法领域自成一个世界,其保险契约晦涩难懂、布满荆棘,尤其对于消费者投保人而言更为严重。保险法条文乃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缔约能力,即规定保险人尽说明义务以调整双方当事人之关系。但我国有关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条文粗糙、模糊,实际效果较差,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事件频发,故应加以研究与修缮,以期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刘玮  
目前 ,中国颁布实施的保险法律只有保险基本法———《保险法》 ,既包括保险合同法律规范 ,又包括保险公司法及监督管理法律规范 ;保险特别法———《海商法》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适用海上保险活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数量很多 ,但其效力微弱。根据世贸组织法律要求 ,中国的保险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应逐步取消对内资、外资保险公司不同的法律规定和限制 ,将逐步形成划一的国际化程度较高的保险法律体系。即取消国内、涉外保险法律的不同规定 ,使中国的保险法上升为具有国际性的法律。根据中国《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实践 ,以及中国入世与保险市场开放承诺的法律要求 ,对《保险法》的修改成为当务之急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王平生  赵东生  
我国《保险法》的修改只有以部门法的思路为指导思想 ,才能把握好度。由于保险是以保障和诚实信用为首要原则的 ,他的法律原则不同于民法、经济法、商法 ,分清楚这个界限 ,对于修改我国《保险法》有很大的益处 ,这样才能正确订立保险合同 ,解决保险纠纷 ,搞好行业监管 ,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胡滨  
金融混业趋势加剧了保险行业的竞争,也客观上提出了对《保险法》修订的迫切需求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保险业成就瞩目。截至2013年底,保险行业总资产超过8.3万亿元,年保费超过1.72万亿元,保费收入位居全球第4位,这既得益于中国经济和金融业的高速发展,也得益于中国保险业法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其中,2009年《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为中国保险业的规范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此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谭洪涛  南楠  
新《保险法》顺应了入世后保险业开放和竞争的新形势 ,更加注重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突出强调了诚信原则 ,充分体现了遵守国际准则和对国际惯例的认同 ,对保险监管机构的性能和监管方式进行了重新定位 ,顺应了加快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步伐。随着新《保险法》的施行 ,我国保险业将快步进入依法监管 ,依法经营的新阶段 ,必将强有力地规范和保障中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保险保障服务。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邢海宝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保险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新增的关于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引人瞩目。然而,何为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的转让是否需要被保险人和受让人达成协议,保险合同转让后保险人如何管理风险,保险合同转让能否替代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澄清。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金哲  
我国现行《保险法》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修改与完善《保险法》要遵循平等和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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