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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高鹏芳  
土地经营权产生的原因在于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受限,其目的在于打破农村土地流转限制,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助力现代农业的发展。土地经营权作为"三权分置"政策中的重要一环,已被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物权功能。林地作为农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存在自身独有的特性。林地经营权在适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时,应当将集体统管山和自留山流转也包含在内,即集体统管山使用权和自留山使用权也可以通过流转创设出林地经营权。同时,要妥善处理承包经营权和林地经营权在融资担保上的冲突。不包含林木所有权的林地经营权进行抵押时,未来的抵押权人须评估抵押权变现的风险。在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关系上,一般而言,林木所有权依赖于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的转让要与林地经营权的转让同时进行。但林地经营权也可以脱离林木所有权单独存在。对于较少依赖林地或者单株价值较高的林木,应当承认其独立的林木所有权,并进一步规范属于不同主体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行使。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文杰  
研究目的:探讨"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面临的法律问题,并设计相关法律制度。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研究结果:(1)可采取土地的年租金(或年均收益)乘以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的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作价,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标明其作价的出资额;(2)公司转让土地经营权或以其设定抵押的,应经农户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宜;(3)公司利润不宜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方式分配;(4)当公司破产或解散时,土地经营权应归属于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5)可构建公司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准入制度、设立对公司使用承包地的监督机制。研究结论:《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应为"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方式以及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运作、监督等提供法律依据。
[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胡风  
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意蕴是,最大限度地剥离土地承包经营权超载的、原本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公法层面的生活保障功能和农村治理功能,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回复完全的物权属性。由于现行法律将土地承包权的内容附着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进行一体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功能内容迁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将土地承包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是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回复物权属性并达到改革目的的根本方法,其中土地承包权是成员权的具体权能,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这与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权不是一个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土地承
[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胡风  
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意蕴是,最大限度地剥离土地承包经营权超载的、原本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公法层面的生活保障功能和农村治理功能,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回复完全的物权属性。由于现行法律将土地承包权的内容附着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进行一体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功能内容迁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将土地承包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是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回复物权属性并达到改革目的的根本方法,其中土地承包权是成员权的具体权能,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这与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权不是一个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土地承
[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胡风  
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意蕴是,最大限度地剥离土地承包经营权超载的、原本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公法层面的生活保障功能和农村治理功能,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回复完全的物权属性。由于现行法律将土地承包权的内容附着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进行一体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功能内容迁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将土地承包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是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回复物权属性并达到改革目的的根本方法,其中土地承包权是成员权的具体权能,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这与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权不是一个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土地承包权而形成的这个新权利将具备包括抵押在内的完全的处分权能,其应当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名称,并应当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模式设立。
[期刊] 管理世界  [作者] 洪银兴  王荣  
新时代的农业现代化要求引入现代生产要素,实现乡村振兴。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是新时代农业现代化的制度基础。"三权分置"的改革不只是推动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在经营权流转前先要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实现土地的集中和统一规划,积累土地资本。在此过程中流转的是承包地,农户的承包权没有丧失,只是改变承包权益的实现形式,农户通过承包权的股权化,取得货币收益。在土地集中和统一规划基础上进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其目标是根据发展现代品质农业、提高附加值要求选择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是以土地资本来选择土地的经营者,以推动现代生产要素进入农业和农村。"三权分置"下土地流转的意义要充分评价。如果说农村前一轮的改革实行承包经营体制是释放和激发农民的劳动活力,实现劳动的价值,那么这一轮的"三权分置"的改革则是释放和激发土地活力,实现土地价值,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的弱势地位。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陈广华  孟庆贺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传统观点要么肯定,要么否定。在"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析两种权利性质可知:农户承包权作为具有身份属性的用益物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土地经营权作为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其继承无身份限制。通过法律明确两种权利的可继承性,规制继承主体范围。
[期刊] 中国农村观察  [作者] 杨一介  
实施"三权分置"为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提供了新途径。落实集体所有权,应通过保障农民集体成员权,重建农户承包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行使规则;保障农户土地承包权,应立足于实现农民集体成员以家庭为单位初始取得集体所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土地经营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土地经营权因其取得方式的不同有租赁权和用益物权之分,而且两者的法律效果不相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农业经营主体法律保护机制以及地权登记与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融资担保机制有待完善。为坚持和维护家庭承包经营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需完善以农民集体成员权为基础的农户承包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建设应立足于建立以土地经营权租赁为主、兼顾其他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机制和承包土地的经营机制,建立以小农生产经营现代化为目标的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制度。
[期刊] 经济学家  [作者] 谢地  李梓旗  
土地规模经营与服务规模经营的协调发展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的重要途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产权制度安排为二者的协调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本文旨在讨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对二者协调发展的影响机理、现实困境与应对策略。具体来看,以土地规模经营带动服务规模经营和以服务规模经营带动土地规模经营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促进二者协调发展的基本路径,但土地规模经营下的土地、劳动要素与服务规模经营下资本、技术要素处于非协调状态,进而应基于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现实和规律,通过政策支持与市场引导不断优化农业生产要素组合,加强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土地规模经营与服务规模经营的协调性。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李晶洁  
“三权分置”是顺应农村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改革政策,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现实需要,为农业发展提供了更强劲的动力。但在实践过程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强化以及集约化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与小农户经营形成排斥,对于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构成影响。当前而言,为建设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应平衡好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建构起相对完善的农业经营服务主体框架。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张颖  朱奎  
在"三权分置"背景下,研究农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对农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价格评估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分析农地流转中承包户和经营户的价格博弈,运用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理论和Hurwicz准则求得农地经营权流转价格,然后以农地流转较为成熟的江苏省典型区域为例进行价格测算和验证,结果较为符合实际流转价格情况,说明本文关于农地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研究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可为农地流转市场价格的制定提供参考,促进农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刘禺涵  
研究目的:研究探讨"三权分置"改革下的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原则和方法。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1)土地经营权应当具备物权性质,应当进行不动产权利登记;(2)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决定其不动产登记该如何进行,对土地经营权做怎样的不动产登记,又能直接反映出它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性质。研究结论:在中国土地公有制背景下,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土地的他项权利。为保证"三权分置"改革目标实现,亦当将土地经营权视作土地使用权性质,并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刘禺涵  
研究目的:研究探讨"三权分置"改革下的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原则和方法。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1)土地经营权应当具备物权性质,应当进行不动产权利登记;(2)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决定其不动产登记该如何进行,对土地经营权做怎样的不动产登记,又能直接反映出它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性质。研究结论:在中国土地公有制背景下,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土地的他项权利。为保证"三权分置"改革目标实现,亦当将土地经营权视作土地使用权性质,并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
[期刊] 中国软科学  [作者] 杨建海  
土地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对农村养老一直发挥着补充作用。在当前"三权分置"背景之下,如果能创新土地流转的体制机制,可以更大发挥土地的养老保障作用。文章通过对农地制度改革的分析,认为农地流转已是大势所趋;和现有流转方式比较,认为土地信托以其权属清晰和金融属性具有比较优势;而土地信托养老则可以利用其金融属性,以反向抵押的方式,用未来较长期限的土地经营权换取当下所需的养老资金,从而发挥土地的资本作用,放大土地资源价值,为农村养老提供更大支持。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冯淑怡  樊鹏飞  张兰  
农地"三权分置"是乡村振兴的关键抓手,放活经营权则是农地"三权分置"的重要目的。放活经营权的核心要义是界定经营权的性质,构造经营权的内容,实现经营权的法律化表达。考虑到农地经营权在"三权分置"中的体系定位,农地经营权应该具备农业生产功能、流转功能和抵押担保功能。从经营权价值功能和物权法理论考量,农地经营权应当被界定为以农地为权利客体的不动产用益物权。考虑到经营权价值功能及物权属性,结合"三权分置"改革目标,农地经营权应该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利内容。从立法层面看,农地经营权的法律化应该是在既有法律框架下,遵循合法合宪原则、科学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对原有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在具体的法律修订过程中,应继续沿用"经营权"这一表述,并将农地经营权的权利主体范围扩展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所有民事主体,经营权的权利取得和灭失要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来还应尝试颁发农地经营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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