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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黄健雄  郭泽喆  
"三权分置"思想发端于承包地,而后针对宅基地阐发,体现出在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全局改革中的理论兼容和制度弹性。当前,"三权分置"研究呈现块状化特点,有必要开启全景视角,审视和应对推行"三权分置"可能遇到的普遍性问题。为此,可在自物权和他物权二分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再解构为所有权、使用权(用益权)、担保权三个层次,结合对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三类主要农村集体土地特殊性的分析,提炼能够反映、重构和化简农村集体土地生产关系复杂性的立法思路。具体而言,所有权是原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的次级权利和各项权能均由其衍生。作为次级权利,使用权的实现包括初次分配和复次流转两种形态。担保权是次级权利的延伸,其存在基础是使用权的可流转性。立法远景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代理人"均应逐渐过渡为一元化,国家应克制对所有权的僭越以及垄断同类土地市场的冲动,方能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名实相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立法和实践经验表明,复次流转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去身份化和对价化;通过物权化方式保护复次流转取得的权利是可行路径,使用权流转的行政管制逐步退出是大势所趋。若以强化农村集体土地的担保属性为立法意旨,则其复次流转取得权利的物权化立法方向务必坚持,今后立法的关键在于创设符合规律的、科学的担保权利实现方式。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马惊鸿  
在深化农村改革的背景下,集体经济面临组织性质、土地所有权属性和集体与成员间产权关系的多重变革,对集体土地权利保护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以集体经济组织性质历史变革为基本线索,探讨现阶段集体经济组织由"政社合一"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兼有准公权与私权属性向单一私权属性回归,集体成员土地权利由一般用益物权向股权转化的逻辑链条。依据分析结论,本文提出了相应的集体土地权利保护制度完善建议。
[期刊] 农业经济问题  [作者] 唐欣瑜  梁亚荣  
我国农村土地经历了由农民个人所有到集体所有的转变,农地政策的变迁引发了土地所有权权能之一——收益权的权利演进。从"占有的权利"到"增长的权利",从"公权力控制"到"私权利回归",农地政策与农地立法相互作用,基本建立了农村土地权利体系,但并不意味着农民土地权利的行使已无障碍。仅仅予以农地政策的保障尚且不够,还需要将其作为物权化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与维系。
[期刊] 中国农村经济  [作者] 杨峥嵘  杨省庭  
法律经济学认为,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追求效率最大化为目的。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农村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要使其在农村市场化建设中产生应有的经济价值,应当以其权属形式的特殊方式,在建立好现行市场法治的框架内,进行新的模式构建,有效整合并且自由流通。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分离,农民对集体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私产化"。
[期刊] 现代城市研究  [作者] 聂家荣  李贵才  刘青  
本文以深圳市为例,基于认知权利理论和协调博弈理论,对原农村集体土地权益分配模式的演变过程及现状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原农村集体土地权益分配博弈,是城市政府和原村集体及其成员,以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边界为基础,在各自的认知权利边界存在重叠、但未能被法定产权有效覆盖的区域,进行利益协调的过程。其中,存在两种权益明晰的模式,一种是城市政府借助行政力量自上而下地进行产权安排实现收益边界的明晰,另一种是通过收益分配博弈自下而上推动产权边界的明晰,深圳市城市更新政策的出台正是后者得以实现的重要契机。在此背景下,利益相关方可以通过博弈形成各方认可的收益分配方案,进而通过更新改造活动完成空间重构,将收益分配...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韦鸿  王琦玮  
农地流转后导致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本文分析了三权的内涵,用财产权理论和成员权理论分析了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之间的利益分割,以及承包权与所有权、经营权并列导致的问题。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崔久富  郭贯成  韩述  陈思媛  
研究目的:引入“关系产权”理论,丰富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理论支撑,优化不同功能产权的实现形式。研究方法:对比研究法、归纳演绎法和理论分析法。研究结果:“关系产权”理论契合中国逻辑,显化了农村集体地权关系,推动了土地财产功能与保障功能的划分,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筹。在耦合“权利产权”理论优势的基础上,将承包地与宅基地“三权分置”纳入同一分析框架,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视角出发,与“三农问题”解决相结合,为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提供了新思路。研究结论:“关系产权”理论厘清了农民与集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佐证了产权制度设计的科学性,阐明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实现“三权分置”的重要性。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薛翠翠  陈美景  蔡勇  徐建春  李翠珍  蒋仁开  张冰松  
研究目的:探讨中国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实践价值、存在问题、改革方向及路径选择。研究方法:在专家座谈的基础上,总结各地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实践经验,探究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出今后的改革方向与路径。研究结果:(1)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2)当前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存在着土地流转缺乏政策法律支持、股份合作社管理不规范等问题;(3)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需要推动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农民经济身份与社会身份相分离,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妇女权益保护政策等。研究结论: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路径:(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切实体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2)科学合理设计...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杨青贵  王祎  
农村集体土地权益配置事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权和发展权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制度惯性等因素引致集体土地权益配置失衡及其矫正机制缺失。重振互助合作文化,健全公平配置的法律保障机制、损害救助与转移机制以及实现配置行为的可归责性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权益配置失衡的制度矫正。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卢曦  
作为西部贫困地区的改革试点县,甘肃省陇西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和为民取向,积极谋划、科学推进,实现了85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420.5亩,成交价款达7693万元。笔者调研了解到,该县通过这项改革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有一定借鉴意义。陇西县的典型做法摸清家底、制定方案,夯实改革基础。早在2012年,陇西县就结合农村土地"三权"登记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卢曦  
作为西部贫困地区的改革试点县,甘肃省陇西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和为民取向,积极谋划、科学推进,实现了85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420.5亩,成交价款达7693万元。笔者调研了解到,该县通过这项改革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有一定借鉴意义。陇西县的典型做法摸清家底、制定方案,夯实改革基础。早在2012年,陇西县就结合农村土地"三权"登记
[期刊] 经济学家  [作者] 杨继瑞  
随着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形成了"三权分置"的农地产权制度体系。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三权分置"的制度体系,既创新了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制度安排,又避免了农地改革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两级分化",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因此得以"再次创新"。这种新型农地产权制度体系既坚持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促进了农地承包权的稳定,更活化了我国农地经营权,从而更好地满足了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三农"发展需要。
[期刊]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作者] 王彦青  
[目的]通过总结我国19982016年间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历程及成效,探讨了未来发展方向,以期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参考。[方法]文章采用文献研究法梳理我国1998年以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历史演变及其成就,以此探讨未来的改革方向。[结果]将我国19982016年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分为3个阶段: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阶段,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阶段,以及允许土地经营权抵押、实行三权分置阶段,并总结各个阶段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术界的观点;分析改革成效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得到法
[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管洪彦  孔祥智  
植根于"两权分离"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已经难以满足"三权分置"下的农地改革实践,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的缺陷集中体现在:权利属性与权利主体的模糊性;行使主体与行使机制的不健全;权能体系和保障机制欠缺。未来立法应该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与农民集体成员权综合治理体系进行科学的立法表达。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需要:明确特定社区范围内的成员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丰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体系。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克服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缺陷的重要设计,建构其综合治理体系应该在理论上厘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集体成员权之间的关系,设计出科学可行的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标准,丰富农民集体成员权利体系,健全农民集体成员权利行使规则与救济规则。
[期刊] 西部论坛  [作者] 刘灵辉  王科宇  
因户口、职业、经常居住地非农化以及集体义务难以履行等原因,农村大学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受到质疑甚至否定,导致其土地权益易被侵害。调查结果表明,在"两权分离"制度下,农村女大学生上大学前未分得承包地的比例高于男大学生,农村男大学生上大学后土地权益受侵害与户口迁移正相关,农村女大学生上大学后土地权益受侵害与年龄正相关,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大学生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较高。在"三权分置"制度下,应明确在校农村大学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农户家庭成员"身份,即在校农村大学生应与其他村民平等地享有分得承包地的权利、平等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种收益,并与其他家庭成员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在承包期内(包括延长期),无论农村大学生的身份怎样变化,只要其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发包方都不能强制收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确地到人、确权到人",切实保障农村大学生流转土地经营权后获得应有收益,并充分保障上大学前未分得承包地的农村大学生的合法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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