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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改革  [作者] 朱道林  高帆  黄祖辉  张应良  
"长久不变"是"三权分置"有效实现的前提和基础,而"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有助于巩固"长久不变"的制度基础。"三权分置"与"长久不变"政策协同困境主要表现在政策目标、政策制定、政策范围、政策执行四个层面。促进"三权分置"与"长久不变"政策协同,应从如下方面着手:一是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赋予土地"所有权"完整权能,落实土地"所有权";二是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土地"承包权"权利内涵,稳定土地"承包权";三是探索多种途径农业经营模式,界定土地"经营权"物权性质,放活土地"经营权"。
[期刊] 改革  [作者] 刘守英  王佳宁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遵循。农地制度的完善基本朝向稳定农民与土地关系并使其长期化的方向,旨在形成农民对土地制度的稳定预期。明确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各自的权利界定与内涵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创新和实施农地"三权分置"的关键,关乎转型期农地权利体系的重构以及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路径。集体所有权是农民集体的所有权,土地承包权是赋予集体成员的财产权,土地经营权是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享有的耕作权。"三权"要同等保护,不可偏废。在放活经营权的同时,要注重加强对承包权的产权保护。
[期刊] 改革  [作者] 张应良  
中央在政策文本中提出要落实"三权分置"政策,也提出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三权分置"与"长久不变"之间有何关系?在实现"长久不变"和落实"三权分置"时,是否存在政策协同上的困境?这些问题都有待深入探讨。一、"三权分置"与"长久不变"的关联
[期刊] 改革  [作者] 黄祖辉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是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有效举措。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三权分
[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肖鹏  
基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背景,运用文献分析法和归纳演绎法,构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制度。"长久不变"是"三权分置"的逻辑起点,"三权分置"是对"长久不变"的重大理论发展。我国农村土地权利结构从"两权分置"到"三权分置"的变革,为更好地落实"长久不变"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应当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稳定土地承包权,构建"长久不变"的具体规则,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应当是其重要考量因素之一。"长久不变"的具体制度设计,应当坚持承包期内和承包期届满不再调整承包地块,这将通过明确持续承包、
[期刊] 改革  [作者] 杨璐璐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有利于稳定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在"三权分置"制度框架下,解决流转期限过短带来的短期行为以及处分权能不足等经营权难题,均需以长期稳定的承包权为基础。构建"三权分置"与"长久不变"政策协同的保障机制的核心内容是"三保三限三变动"。"三保"即提供承包户土地家庭经营保障,提供经营者规模利用保障,提供微观占有相对公平的保障;"三限"即限制承包期内集体改变承包关系,限制承包户的囤地和短期流转行为,限制扩大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对规模经营的冲击;"三变动"即允许承包关系微观调整,包括继承变动、退出
[期刊] 改革  [作者] 朱道林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要"完善‘三权分置’办法,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这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然而,关于"三权"的具体权利关系,乃至"三权"分置的具体实施路径,仍存在着较多争议,需要从理论上进行廓清。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陈胜祥  
研究目的:在"三权分置"背景下探索农地的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合理分置路径。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比较法。研究结果:(1)官方主流观点认为,"三权分置"就是坚持集体所有权不变,将原承包经营权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2)法学界质疑这种分离逻辑,认为承包经营权并不包含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就是坚持集体所有权不变,在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创设另一个经营权。(3)这两种"三权"分置路径均排除了集体所有权的参与,也未意识到"三权分置"改革对集体所有权缺陷的修补作用。研究结论:经比较发现,更合理的农地"三权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陈胜祥  
研究目的:在"三权分置"背景下探索农地的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合理分置路径。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比较法。研究结果:(1)官方主流观点认为,"三权分置"就是坚持集体所有权不变,将原承包经营权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2)法学界质疑这种分离逻辑,认为承包经营权并不包含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就是坚持集体所有权不变,在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创设另一个经营权。(3)这两种"三权"分置路径均排除了集体所有权的参与,也未意识到"三权分置"改革对集体所有权缺陷的修补作用。研究结论:经比较发现,更合理的农地"三权"的分置路径应当是,在具有"总有"性质的集体所有权之上创设出具有成员权性质的农户承包权,籍此将集体所有权改造为可在实践中经由个人支配的产权形态;将原承包经营权更名为经营权,使之成为去身份化后的用益物权。
[期刊] 现代管理科学  [作者] 王大鹏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完成",三权分置"的设想也完成了其制度构建,但是围绕这一理论的争议却并非终结。意见的分歧主要源于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话语体系之不同,并体现为法律语言对政策表述的"修订",但概念之争的背后实质并无太多区别。对农村土地权利的界定作为"三权分置"理论的核心,应将继续在明晰土地产权、保护农民利益等方面不断丰富和调整。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宋志红  
研究目的:将中央文件、经济学界和实践探索中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经济学表达转换为法学表达,为此项改革的立法"落实"提供支撑。研究方法:理论研究。研究结果: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是盘活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在产权配置上意欲通过"半流转、权利强"的宅基地流转方式实现,在经济学阐释和实践探索中以"转让一定年限宅基地使用权"为表达方式,经法学解构后应表达为"次级用益物权创设";在法学表达上应将宅基地"三权分置"界定为农户在不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创设并让渡宅基地"子权利"的流转方式,具体包括农户出租宅基地和以权利派生方式让渡"次级宅基地使用权"两种途径;农户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完整性和名称在"三权分置"后仍维持不变,不适宜也不需要以"宅基地资格权"来命名"三权分置"后农户享有的剩余权利。研究结论:宅基地"三权分置"在立法上的权利结构和名称应表达为"农民集体享有宅基地所有权""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社会主体享有宅基地租赁权或宅基地经营权(次级宅基地使用权)"。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刘禺涵  
研究目的:研究探讨"三权分置"改革下的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原则和方法。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1)土地经营权应当具备物权性质,应当进行不动产权利登记;(2)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决定其不动产登记该如何进行,对土地经营权做怎样的不动产登记,又能直接反映出它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性质。研究结论:在中国土地公有制背景下,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土地的他项权利。为保证"三权分置"改革目标实现,亦当将土地经营权视作土地使用权性质,并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
[期刊] 改革  [作者] 管洪彦  孔祥智  
农户承包权在政策文本中的确立并未完全廓清对其本质属性和权利边界的疑惑。现实中农户承包权与集体成员权的关系常被误读,但事实上二者实质不同,应该及时纠正将农户承包权定性为集体成员权的立法动向。"三权分置"反映的是承包地由农户流转给其他人经营时所形成的客观形态。从动态视角全面审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权的关系,有助于清晰地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关系。农户承包权的立法表达需要做好稳定和保护农户承包权的制度规范设计。应该继续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明晰集体成员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更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刘禺涵  
研究目的:研究探讨"三权分置"改革下的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原则和方法。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1)土地经营权应当具备物权性质,应当进行不动产权利登记;(2)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决定其不动产登记该如何进行,对土地经营权做怎样的不动产登记,又能直接反映出它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性质。研究结论:在中国土地公有制背景下,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土地的他项权利。为保证"三权分置"改革目标实现,亦当将土地经营权视作土地使用权性质,并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钱龙  高强  陈会广  
为深化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解和认知,本文对宅基地和承包地"三权分置"进行了对比分析,并重点探讨了两类三权权属特征和目标指向的异同。研究发现:(1)宅基地三权和承包地三权在所有权强度、资格权或承包权的法定期限、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残缺度方面有显著差异。(2)两类"三权分置"均致力于提升农户收入和便利农村劳动力流动,但在乡村和城市两个维度有较大差异。乡村维度,宅基地"三权分置"更多服务于乡村振兴,而承包地"三权分置"更加聚焦农业产业的升级转型。城镇维度,宅基地"三权分置"还担负起探索多元主体供应、推动建设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的社会责任,而这一点是承包地"三权分置"所不具备的。基于此,本文得出宅基地三权和承包地三权有相似也有差异,需要进一步辨析两类"三权分置",以更好地释放宅基地制度变革效应的结论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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