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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文杰  
研究目的:探讨"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面临的法律问题,并设计相关法律制度。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研究结果:(1)可采取土地的年租金(或年均收益)乘以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的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作价,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标明其作价的出资额;(2)公司转让土地经营权或以其设定抵押的,应经农户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宜;(3)公司利润不宜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方式分配;(4)当公司破产或解散时,土地经营权应归属于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5)可构建公司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准入制度、设立对公司使用承包地的监督机制。研究结论:《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应为"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方式以及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运作、监督等提供法律依据。
[期刊] 林业经济  [作者] 吴位凡  杨爱华  
从20世纪80年代的"两权分离"到当前中央提出的"三权分置"政策,都是适应我国农村土地发展的重大变革。文章从分析"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人手,立足政策目标转换为法律价值的问题,提出为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平等权利,应设置用益物权性质的经营权并对不同主体的权利内容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期刊] 林业经济  [作者] 吴位凡  杨爱华  
从20世纪80年代的"两权分离"到当前中央提出的"三权分置"政策,都是适应我国农村土地发展的重大变革。文章从分析"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人手,立足政策目标转换为法律价值的问题,提出为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平等权利,应设置用益物权性质的经营权并对不同主体的权利内容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李延振  刘杰  
目前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暴露或遇到了一些问题,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法律问题。本文分别对支付“对价”的法律性质、协商表决程序、改革承诺的履约保障、异议股权的法律解决途径、外资股流通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建议。
[期刊] 浙江农林大学学报  [作者] 张志平  
林下经营是利用森林生态环境发展种植和养殖的一种经济形式,是林改后林区和林农增收的重要方式。通过林下经营的现状调查,分析了不当林下经营对林地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和破坏,指出林下经营权是一种受限制的物权,这种权利不仅涉及权利人的私权,因为森林、林地的生态保护问题,林下经营权还必须面对国家的林业管理秩序。因而,在鼓励和发展林下经营的同时,也需要对这种经营方式设置一种法律制度,将林下经营活动纳入林业行政管理范畴。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李燕  赵吟  
本文以重庆"股田制公司"土地改革试验为例,从法律的视角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问题做了分析,深入解析了这些问题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所存在的冲突,进而提出了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及对《公司法》进行特别规制等措施来建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入股公司的制度。
[期刊] 农村金融研究  [作者] 张毅  张红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已经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基调"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也即"三权分置"。在"三权分置"条件下,深入考察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形成的股权及其股份权能,成为一项重要课题。论文基于此作出初步探讨。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张春玲  刘尊梅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二者的契合为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开辟了新的道路,但在实践中,出现了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入股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自由转让、无权设定抵押、清算时不能将其作为债务承担等诸多法律障碍。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之后,农户仅以土地经营权入股,不会因为入股而失去土地承包权,这就为消除上述法律障碍提供了关键的制度基础。在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背景下,相关法律制度也应及时作出回应,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阎晓磊  黄红霞  
市场化经济深化发展过程中,农村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成为转变农业经济发展模式的必要途径。但是,农村土地实现市场化配置的前提是清晰明确的土地产权结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的前提条件,但是当前农村土地法律法规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农村土地正常健康流转,损害农民利益,需要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法律法规,保障农村土地资源的市场化,促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与时俱进,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本文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及农村土地市场化为着眼点,分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存在的法律问题,并给出相应对策建议。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张颖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土地是农业的根本,维护土地安全,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运行,是关系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增收的大事,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服务"三农"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用法律的形式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是广大农民群众的心愿。本文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入手,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初步探讨。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李北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问题不仅关乎法律问题,同时也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问题。但是真正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还需进行多方面的考虑,以保证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当前虽然已经具备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基础,但是仍需承担众多风险,需要制度和法律上给予支持。本文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索解决其法律问题的办法。
[期刊]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高鹏芳  
土地经营权产生的原因在于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受限,其目的在于打破农村土地流转限制,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助力现代农业的发展。土地经营权作为"三权分置"政策中的重要一环,已被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物权功能。林地作为农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存在自身独有的特性。林地经营权在适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时,应当将集体统管山和自留山流转也包含在内,即集体统管山使用权和自留山使用权也可以通过流转创设出林地经营权。同时,要妥善处理承包经营权和林地经营权在融资担保上的冲突。不包含林木所有权的林地经营权进行抵押时,未来的抵押权人须评估抵押权变现的风险。在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关系上,一般而言,林木所有权依赖于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的转让要与林地经营权的转让同时进行。但林地经营权也可以脱离林木所有权单独存在。对于较少依赖林地或者单株价值较高的林木,应当承认其独立的林木所有权,并进一步规范属于不同主体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行使。
[期刊] 宏观经济研究  [作者] 梁清华  王洲  
土地经营权入股须秉持"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分红政策,其中的保底收益是实现土地经营权社会保障功能的必然选择。保底收益属于政策用语而非法律概念,有必要为其寻求法律层面的实现路径。从保障农民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可在农地股公司中实行优先股制度,具体为直接优先股中的非累积优先股和参与优先股。但仅凭优先股还不足以保证农民股东的保底收益,尚需以非农民股东的保底协议作为非累积优先股的担保和补充,这样才能使农民股东的保底收益落到实处。
[期刊] 开发研究  [作者] 孙凌云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立法呈现出逐渐放宽的特点,但仍存在着严重法律障碍,所以导致入股实践步履维艰。突破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障碍应继续坚持土地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的路径。《农村土地承包法》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剔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的规定等。
[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胡风  
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意蕴是,最大限度地剥离土地承包经营权超载的、原本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公法层面的生活保障功能和农村治理功能,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回复完全的物权属性。由于现行法律将土地承包权的内容附着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进行一体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功能内容迁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将土地承包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是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回复物权属性并达到改革目的的根本方法,其中土地承包权是成员权的具体权能,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这与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权不是一个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土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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