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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公私合作制及市场准入法的改革论纲

2017-10-01分类号:D922.29;F121.24

【作者】刘大洪  段宏磊  
【部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混合所有制与公私合作制改革是推动市场决定性作用得以发挥的"一体两翼",二者分别着力于特殊行业和公共事业,分别落实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拓展非公资本的投资和经营范围。当前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不能与改革需求相配套:在混合所有制改革所专注的特殊行业,存在对非公资本的显性准入壁垒;在公私合作制改革所聚焦的公共事业,非公资本则一直面临着隐形准入障碍。未来我国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体系应当对这一局面进行改革:一方面,以"规制放松"为主要形式对若干领域进行准入规制的卸载式改革,促使若干行业的准入壁垒降低、投资主体多元、市场竞争结构优化,竞争活力提高;另一方面,在拓展非公资本投资准入的同时,进行政府规制法律制度的结构性调整,即"规制再造",保证在非公资本进入若干特殊领域时仍能使公共利益不受减损。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  公私合作制  市场准入法  特殊行业  公共事业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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