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比较研究
2017-09-10分类号:D922.68;D971.2;DD912.6
【部门】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湿地作为一种独特的生态系统,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由于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湿地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生态补偿是保护生态环境的经济手段,而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建立是保护湿地的关键环节。本文通过文献查阅法,分析当前中国湿地生态补偿缺乏法律依据、保护观念不强、保护经费不足等现状;提出湿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存在着立法理念、管理体制、执行分工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采用对比分析法,比较中美两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发现,美国的湿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在湿地权属、指导思想和保障措施等3个方面都优于中国。鉴于此,在美国湿地生态保护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状,提出普及湿地生态补偿立法理念,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及协调法律关系主体利益等改革对策,以推动中国湿地生态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中国 美国 湿地 生态补偿法律机制 比较研究 对策
【基金】福建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湿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JAS150244)
【所属期刊栏目】世界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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