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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私人投资者身份认定及启示——以ICSID仲裁申请人资格为视角

2017-05-15分类号:D996.1

【作者】刘雪红  
【部门】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国有企业是否具有私人投资者身份决定了国有企业可否诉请国际投资仲裁保护。ICSID对此采取宽松立场。投资保护协定传统上会通过投资者界定条款来解决对国有企业仲裁救济保护的问题,但新兴的双边和区域投资协定则通过"竞争中立"条款预先"塑造"国有企业的私人投资者身份。ICSID仲裁实践中采用的"商业活动检测法"也逐渐由低标准朝综合评判行为性质和目的等多元要素之高标准发展。ICSID相关的实践和发展趋向对中国国有企业参与国际投资活动和内部的改革具有重大启示意义。
【关键词】ICSID国有企业  私人投资者身份  判断标准  仲裁资格
【基金】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条约解释的新趋势和中国影响力研究”(16CFX066); 2016年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课题《全球贸易管制标准提升及中国的法律因应研究——以TTIP合作机制为视角》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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