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便利化协定》单一窗口条款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2017-11-15分类号:F752.6
【部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国际贸易的单证和数据通过单一窗口提交对提高贸易便利化大有裨益,因此TFA将单一窗口列入B类措施,将其设定为具有灵活性的约束性义务。我国作为TFA成员国,应当履行条约义务,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单一窗口。我国目前单一窗口建设虽已取得非凡成就,但与TFA要求相比,仍然存在着无法全面满足通过"一个窗口"申报的要求、重复提交之禁止的规定不完善、贸易便利化委员会通知机制未构建以及信息化不足的问题。要切实履行条约义务,建设高水平的单一窗口就必须全面满足通过"一个窗口"进行申报的要求,对禁止重复提交的规定进行完善,构建通知机制以及促进单一窗口信息化建设。
【关键词】《贸易便利化协定》 单一窗口 WTO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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