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财政”与纳税人权利
1999-10-10分类号:F812.42
【部门】中南财经大学!430064
【摘要】“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财政的基本选择。而从传统的“国家财政”转变为“公共财政”,必然引致从社会意识、立法规则到政府行为的一系列巨大变革。在“公共财政”下,公共商品的提供与政府税收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市场式的等价交换关系。因此,赋予纳税人应有的权利是“公共财政”的必然要求。从当前的情况来看,除了应完善已有的纳税人权利规定外,还应赋予纳税人“违约”赔偿权、利息赔付权、信息告知权、礼遇帮助权、资料保密权等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关键词】纳税人权利 政府税收 公共商品 征税机关 政府支出 税务机关 履行纳税义务 收入形式 税务行政执法 公共服务支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贸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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