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办企业改组后涉及减免税问题的若干建议
1999-03-05分类号:F812.42
【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摘要】一、现行政策已不能适应改制后的校办企业(一)目前校办企业的概念和减免税管理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解释,校办企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由校方出资自办;(2)由校方负责经营管理;(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关于减免税金的使用,国家...
【关键词】校办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 国税函 国际实践 房屋出租 税务机关 经营管理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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