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生命质量低劣新生儿“优死”探讨

1995-06-15分类号:C923

【作者】周显志  李小卫
【部门】湖南财经学院法律系  湖南财经学院校医院妇产科
【摘要】“优死”即指安乐死。对生命质量低劣新生儿施行“优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将“优死”与“优生、优育、优教”并提,有利于优化生命质量,提高人口素质,既可减轻国家的经济负担,又可减轻家庭的经济与精神的双重负担。对生命质量低劣新生儿施行“优死”符合人性伦理和医疗道德。施行“优死术”要以法律为依据,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对生命质量低劣儿的舍弃要有严格的标准,“优死”与杀婴有质的区别。
【关键词】优死  质量低劣  人口素质  性伦理  缺陷儿  致残性  双重负担  优教  人口文化素质  杀婴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人口研究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