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城市低保制度就业负激励问题的方案探讨——基于“补差制”与“负所得税制”的分析
2014-10-28分类号:C913.2
【部门】辽宁大学人口研究所
【摘要】我国城市低保制度存在着按照低保标准与低保家庭人均收入间的差额进行补偿的机制,称为"补差制"。这一制度背离了社会救助的初衷,打击了受助者的就业积极性,形成了"贫困陷阱"下的福利依赖。而负所得税制能够使受助者在获得基本生存补助的同时,依据劳动收入获得相应的津贴,使受助者的可支配收入增加,有利于增强受助者的就业积极性,使其摆脱"贫困与失业陷阱"。在阶梯式救助与地区差异的前提下,两种负所得税制方案表明,负所得税制下的可支配收入高于补差制下的可支配收入,并且负所得税制下的收入保障线与收入目标线差距越大,就业激励效应就越强。据此,本文提出了构建负所得税机制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城市低保制度 补差制 负所得税制 ELES模型 阶梯型救助
【基金】辽宁省社科联项目“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的评估与重构”(2013lslktziglx-21);; 辽宁省教育厅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辽宁省城乡‘二元福利差'动态补偿与社会保障体系统筹问题研究”(WJQ2012001);; 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优化下的财政适度负担水平研究”(13YJCZH00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优化:基于养老金给付与财政补贴的动态契合视角”(71303101)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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