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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建设监理制改进与完善问题的建议

1996-08-21分类号:F284

【作者】洪维元
【部门】
【摘要】根据我国建设监理制的要求,在土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即有一个为业主进行项目管理的监理工程师进行工作,其负责设计阶段与施工阶段全过程的监理。监理倡导者们将上述做法认为是FIDIC及世界银行要求实行的国际惯例.意味着监理局面的全面展开。FIDIC及世界银行推荐的土木工程建设的做法到底是什么?根据FIDIC白皮书得出的国际惯例真实内容究竟怎样?笔者根据FIDIC白皮书等及世界银行有关文件推导得出:FIDIC推荐”世界银行认可的雇主”工程师”承包商三方当事人的传统工程建设方式.且工程师设计与施工监理一体化的体制乃是国际惯例之一;交钥匙合同方式也是其推荐的做法。从FIDIC及世界银行有关文件理解不出我国一些监理倡导者认为的所谓的国际惯例即建设监理这一观点。因此笔者认为,监理倡导者理解国际惯例有误;同时提出.设计与施工监理一体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等工程建设台同方式将还在一定时期内广泛采用。为此,笔者建议对我国建设监理制重新进行论证,对工程项目管理理论进一步进行分析研究等,以在正确认识国际惯例的基础上,改进和完善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土木工程建设体制,促进我国适应国际土木工程市场的需要,促进我国土木工程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建设监理制  土木工程建设  监理工程师  项目管理理论  施工监理  合同方式  施工一体化  设计阶段  可行性研究阶段  设计变更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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