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限度研究
2001-08-21分类号:D912.6
【部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北京 100732
【摘要】传统的全部赔偿原则有利于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得到与损害相称的赔偿,但是却可能使一些无过错的致害企业陷入经济困境甚至破产的边缘。 20世纪中期以后得以发展的限制赔偿原则虽然可以尽量防止致害企业遭受不能恢复的经济打击,但它不能给予受害者对等的赔偿。最科学的方法是实行致害者限制赔偿与受害者全部索赔相结合的原则。
【关键词】民事赔偿责任 全部赔偿 限制赔偿 赔偿基金 环境责任保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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