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调整
2001-08-21分类号:D922.29
【部门】湖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82
【摘要】中国的自然垄断行业存在国家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等多种性质不同的垄断形态,对不同的垄断形态应采取不同的法律调整手段。打破不合理的国家垄断需以立法为先导,即先要完善各垄断行业法,明确界定国家垄断在垄断行业中的范围,建立新的国家垄断监督机制;规制经济垄断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但该法需要修改与完善;控制与排除行政垄断需建立独立的、有权威的反行政垄断机构,赋予行政垄断的受害人起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权利。
【关键词】自然垄断行业 国家垄断 经济垄断 行政垄断 法律调整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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