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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提供的制度安排及其法律调整模式——兼谈我国公共提供的分类改革

2004-04-28分类号:F062.6

【作者】吴金明  荣朝和  
【部门】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社会物品一般分为私人物品、可收费物品、共用资源和公共物品四类,且基于效率性、公益性和公平性的不同目标分别由私人、政府和私人以及政府来提供。对于公共提供与私人提供分别服从于公法与私法调整模式,采用公法人与私法人制度,对于可收费物品则服从于特殊法调整模式,采用特殊法人制度。我国公共提供应采用相应的法律调整模式与法人制度进行分类改革。
【关键词】公共物品  公共提供  公法模式  特殊法人  改革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项目编号:70273001)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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