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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产管理公司运行中的法律障碍及其消除

2001-05-21分类号:F123.7

【作者】罗丹  赵冬缓  陈洁
【部门】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94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94  中国人民大学农经系!北京100872
【摘要】为化解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巨额不良资产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采取了“好银行/坏银行”的模式并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AMC)以专门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由于AMC能否正常运作直接影响到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的化解、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和减少损失的目标能否实现,对我国今后的经济运行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但当前AMC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与现行法律和法规相冲突或无法律依据之处,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已经显得非常迫切。本文首先对AMC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障碍进行了系统的梳理,然后提出制定和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文章最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的框架和内容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法律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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