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减免税新政策
1994-02-21分类号:F812.42
【部门】
【摘要】1 凡从事出口创汇的私营企业,其获得的外汇留成额及调剂收入,不征收私营企业所得税,但必须将金额转入生产发展基金。 2 对接受外商来料加工、来样装配业务的私营企业,凡占产品20%以上的,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月份起,在1—2年内可减免所得税。
【关键词】私营企业所得税 外汇留成 生产发展基金 出口创汇 照章纳税 利用侨资 可从 技术转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软科学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