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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减免税新政策

1994-02-21分类号:F812.42

【作者】阿凌
【部门】
【摘要】1 凡从事出口创汇的私营企业,其获得的外汇留成额及调剂收入,不征收私营企业所得税,但必须将金额转入生产发展基金。 2 对接受外商来料加工、来样装配业务的私营企业,凡占产品20%以上的,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月份起,在1—2年内可减免所得税。
【关键词】私营企业所得税  外汇留成  生产发展基金  出口创汇  照章纳税  利用侨资  可从  技术转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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