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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对科技资源共享立法的影响

2011-04-05分类号:D923.2

【作者】于兆波  王晓帅  
【部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  
【摘要】受《物权法》影响,国有科技资源可通过公法途径(国家立法强制)设立共享权;集体和私有科技资源应当通过私法途径(契约合同商定)设立共享权。对私有科技资源可以征收,但限制极其严格;也可征用,但限于紧急状态。
【关键词】科技资源共享立法  所有权  共享权  用益物权
【基金】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委托课题“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政策措施研究”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科技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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