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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尽快修订《公路法》 坚决取消收费公路“双轨制”

1999-08-21分类号:F540.4

【作者】周望军
【部门】国家计委价格司运输邮电处
【摘要】《公路法》第五十九条第㈠款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据此,我国目前的收费公路可以分为由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建设经营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
【关键词】收费公路  《公路法》  车辆通行费  公路收费  政府还贷  “双轨制”  收费期限  地方交通  公路主管部门  山西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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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期刊栏目】价格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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