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版权性问题研究
2017-03-05分类号:D923.41
【部门】兰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关于"技术标准"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学界意见不一,实务部门把标准作为作品给予著作权法保护。由于除企业标准以外的标准是由行政主体制定,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应该属于其他规范性行政文件。依据《著作权法》第五条关于著作权客体的除外规定,企业标准外的标准不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况且,它不具有作品的属性,标准的非著作权法保护及公开符合《著作权法》及《标准化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也符合利益平衡原则。如果给予标准予著作权法保护,会产生许多负面影响。由此,对企业标准外的标准进行出版就不存在专有出版权,行政主体对于制定出来的标准应当予以行政公开。
【关键词】技术标准 版权性 利益衡量 行政公开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媒体时代版权豁免与版权许可合同的冲突及协调研究”(15BFX142);;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技术标准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15LZUJBWZY107)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科技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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