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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云计算传播行为:出租权抑或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5-04-05分类号:D923.41

【作者】张文韬  
【部门】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摘要】云计算技术的发展带来了著作权法适用的新问题。通过云计算利用作品的行为与出租行为具有相似性,但出租权系作为发行权一部分或子权利而存在的,选择出租权规制云计算传播行为,即是选择以发行权体系进行规制。中国已选择了以向公众传播权体系规制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逻辑。云计算传播行为应被包含在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之内,因此选择发行权体系进行规制是与既有逻辑相矛盾的,云计算传播行为仍应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规制。
【关键词】著作权  云计算  出租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基金】厦门大学研究生基础创新科研基金项目“智慧城市法律治理研究——以厦门为重点研究个案”(201322G008)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科技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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