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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逻辑意蕴与制度设计

2010-01-10分类号:D630.1

【作者】高志宏  
【部门】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行政问责制的建立和推行,既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但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追究机制存在的行政问责制,其主体应仅限于行政系统内部,客体应限于政府主要负责人,范围应重点放在社会领域、经济领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民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程序应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责任追究程序,内容应主要是指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后果不应是责任人承担责任的终结而应当是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开始。也只有建立此严格意义上的行政问责制才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绝不能误认为行政问责制是包罗万象的责任综合体,更不能把行政问责制简化为引咎辞职。
【关键词】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  责任政府  引咎辞职
【基金】南京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2009CW01)
【所属期刊栏目】统计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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