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
2007-04-10分类号:D924.3
【部门】同济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为了与1993年的《会计法》和1996年的《统计法》相衔接,我国1997年刑法除了在第254条规定报复陷害罪之外,又在第255条增设了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那么,这原本出自于同一罪名的两个罪名之间有何界限,则是亟待研究的问题。由于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
【关键词】报复陷害罪 同一罪名 统计法 情节恶劣 会计法 行为方式 犯罪目的 复杂客体 主要客体 主体要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统计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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