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修改《统计法》的几点建议
1993-06-30分类号:
【部门】林业部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计划统计处 林业部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计划统计处
【摘要】近几年来,笔者感到《统计法》中制定的个别条款有待进一步修改,以便使《统计法》在今后的各项工作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1、《统计法》中对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没有给予平等地位。笔者认为《统计法》中对部门统计以及企业统计机构的设置,或按行政级别,或按大、中、小型以及企业类别,或按职工比例如何设置,应有明确
【关键词】统计法 部门统计 统计机构 企业类别 统计调查 市场经济体制 统计数字 统计工作 行政级别 处罚条款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统计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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